各有关单位:
为助力光明区创新载体建设,构建光明区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根据《光明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和《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扶持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我局现开展2021年光明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资助受理工作。请符合要求的单位积极申报,具体要求详见申请指南及申请表(附件1、2)。
受理时间:全年;
受理地点: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科润大厦A栋15楼科技创新服务中心;
联系人:杨工;
联系电话:88210477;
特此通知。
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
2021年6月16日
深圳市光明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资助申请指南
一、政策依据
(一)《深圳市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措施(深光府规〔2019〕14 号);
(二)《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扶持操作规程》(深光科创〔2020〕20号);
(三)《光明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深光科创〔2019〕94 号)。
二、扶持方向及支持标准
直接奖励方式。对新认定的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20万元资助。
三、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近三年信用记录良好,申请时不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犯法失信企业名单之中(以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数据为准)。
(二)孵化器运营主体应注册地、纳税地、统计关系所在地均在光明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体制;
(三)拥有可支配场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用于科技企业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不低于总面积75%;
(四)孵化器场地属自有物业的,在5年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赁物业的,要求有效租赁合同期在5年以上,在租赁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五)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数量不低于3家;
(六)孵化器由专业的管理服务机构负责运营,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签约科技服务机构3家以上(含);
(七)孵化器已正常运营一年以上;
(八)达到毕业标准的企业3家以上(含);
(九)具有为在孵企业提供创业咨询、融资风投、人力资源等服务的能力。
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3.申请进入孵化器时成立时间不超过36个月;4.孵化时限不超过48个月,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毕业标准(至少满足以下一条):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100万元(含);3.2年内营业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含);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四、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光明区企业服务门户(http://218.17.84.7:8191/#/home)在线填报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科研机构、事业单位除外;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未换领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三)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四)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
(五)专职工作人员名单及证明材料(含身份证、劳务合同、社保证明等;若有创业孵化从业人员培训结业证书,请一并提供);
(六)孵化器在孵企业基本情况清单(含入驻协议、营业执照、入驻企业缴纳租金物业证明、在孵企业拥有知识产权数、引进高层次人才情况等);
(七)签约科技服务机构清单及合同;
(八)自有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等证明文件;
(九)孵化资质证明材料(含举办创新创业活动照片、新闻报道、签到表、邀请函等佐证材料,创业导师名单及证明材料,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情况等);
(十)毕业企业相关材料(含入驻协议、营业执照、达到毕业标准的企业证明材料等);
(十一)企业信用信息资料(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打印);
(十二)承诺协议书(见模板)。
电子材料:以上第一至十二项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后上传PDF扫描件至光明区企业服务门户。
纸质材料:电子材料审核通过后,请登录光明区企业服务门户,导出带水印编号的所有材料,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印章,一式1份,A4纸正反面打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按顺序装订成册(胶装)。
注:第十二项承诺协议书一式2份,另交原件。
五、业务受理
(一)受理时间:以光明区科技创新局发布在政务网上受理时间为准。
(二)受理地点: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科润大厦A栋15楼光明区科技创新局科技创新服务中心。
(三)业务咨询:88210477。
六、受理机关
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
七、办理流程
区科技主管部门发布指南——申报单位网上申报——申报单位向区科技主管部门窗口提交申请材料——项目初审——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现场考核——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拟定资助计划——提请区主管部门审议——区经发资金联席会议办公室审议(备案)——社会公示——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区科技主管部门拨付资金。
八、注意事项
(一)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抄袭剽窃或弄虚作假的,光明区科技创新局核实后将不予立项或撤销项目,并纳入黑名单,同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二)光明区科技创新局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光明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资助项目的资金申报事宜,请项目单位自主申报项目。光明区科技创新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报,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我局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向光明区科技创新局举报。
(三)项目申报单位需提交审计报告的,应当提供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的含有防伪标识封面的审计报告。项目申报单位提供无防伪标识封面(未备案)或属于虚假防伪标识封面(未备案)的审计报告,我局不予采用。相关审计报告经核查认定属于虚假材料的,项目单位五年内不得申报区经济发展资金项目,区科技创新局将其列入诚信异常名录,并按照区政府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区级专项资金资助,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表明并注明原因。重复使用同一发票支付申报项目可视为重复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