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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1年总部企业认定及资助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盐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时间:2021-06-10487

为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按照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根据《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田区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我局现启动2021年总部企业认定及资助项目申报工作。

辖区企业:
为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按照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根据《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田区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深盐府规〔2019〕5号)(附件1),我局现启动2021年总部企业认定及资助项目申报工作。请辖区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按照《盐田区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申报指南(2021年修订版)》(附件2)中有关总部企业认定及经济贡献奖励、用房支持项目相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方式
(一)按需要下载并填写《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扶持项目申请书》(附件3)及《承 诺 书》(附件4)。
(二)申报企业填写申请书后,备齐完整申报材料原件、复印件,提交盐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受理。


三、申报时间和地点
(一)申报时间
1.总部企业认定申报。当年度10月30日前常年受理,分批次集中认定。受理时间为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时,下午14:00-18:00时。
2.经济贡献奖励、用房支持项目申报。常年受理。受理时间为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时,下午14:00-18:00时。10月30日后提出申请的,次年实施资助。
(二)申报地点
盐田区深盐路2088号区行政中心4楼413室,联系人:曾小姐、吕小姐,电话:25160342、25227187。


盐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6月7日






盐田区总部企业认定申报指南

一、申请内容
对符合市、区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目录,工商及税务登记在盐田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一定区域内的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符合《盐田区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相关认定条件的企业,可申请认定为盐田区总部企业。


二、设定依据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20〕1号;
(二)《盐田区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19〕5号。


三、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统计关系原则上在盐田区,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符合盐田区总部企业认定标准。


四、认定标准
(一)在本区注册设立且经营不满一年,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下同),其控股母公司总资产不低于20亿元,承诺在申请认定次年形成区级财政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
(二)由原注册地新迁入且经营不满一年,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上年度企业纳税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承诺在申请认定次年形成区级财政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
(三)在本区注册且在本区持续经营一年(含一年)以上,上年度形成区级财政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
(四)在境内证券交易所(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科创板)和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东京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总部可直接认定为区总部企业。
(五)工商及税务登记在区的市级总部企业可直接认定为区总部企业。
(六)对于产业主管部门引进并认定的对我区重点产业发展具有填补空白和完善产业链作用或者核心技术处于国内外先进地位的企业,经与区政府签订合作协议,可申请认定为区总部企业。


五、申请材料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扶持项目申请书(总部企业认定)》(通知附件可下载相应申请书)原件及电子文档,原件为在电脑上按要求填写后打印生成的纸质文件原件(需签字盖章),电子文档为填写后的Word版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需发邮件至ytcyzj@yantian.gov.cn)。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法人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纳入统计核算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与本企业的隶属关系证明。
(五)承诺书(通知附件可下载相应承诺书)
(六)申请《盐田区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总部企业认定的,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1、控股母公司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2、其他证明材料(如设立批准文件、商业计划书等)。
(七)申请《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总部企业认定的,还须提供如下材料:
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包括纳入统计核算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上年度12个月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复印件。
(八)申请《办法》第六条第三款总部企业认定的,还须提供如下材料:
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包括纳入统计核算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上年度12个月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复印件。
(九)申请《办法》第六条第四款总部认定的,还需提供如下材料:
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证明(如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能够证明该企业已办理上市相关手续的公函复印件)(验原件)。
(十)申请《办法》第六条第五款总部认定的,还需提供如下材料:
市认定证书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十一)申请《办法》第六条第六款总部认定的,还需提供如下材料:
与区政府签订的合作协议复印件等材料(验原件)。
以上材料一式贰份,编制封面(封面采用申请书的封面)及目录(目录按照申请书中“材料清单”所列“附件”的顺序编写,并标明其在材料中对应的页码),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加盖骑缝章。


六、申请表格
《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扶持项目申请书(总部企业认定)》(通知附件可下载相应申请书)。


七、受理机关、受理时限及地点
(一)受理机关:盐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受理时限:当年度10月30日前常年受理,分批次集中认定。受理时间为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时,下午14:00-18:00时。
(三)联系方式:0755-25227187、0755-25160342。
(四)受理地点:盐田区行政中心4楼413室。


八、决定机关
盐田区政府。


九、办理程序
申报单位准备申请材料—向盐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申请材料—业务科室进行初审—盐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公示—发布公告。


十、收费
不收费。


十一、资格复核
1、按《办法》第六条第(一)(二)款认定的总部企业在承诺期满未兑现承诺的,总部企业资格自动失效,但可按第六条第(三)款重新申请认定。
2、实施总部企业年度复查和动态调整机制,每年对总部企业经济指标进行一次复查,动态更新区总部企业名录。经复查连续两年不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两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
3、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关闭、停办、合并、转产”等无法经营,或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重新申请认定方式同第2条。


十二、不予认定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将不予受理,企业将不得获得认定:
(一)申请资助时企业、机构、单位存在被列入国家黑名单、深圳黑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未执行完毕或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信息的;
(二)申请之日前两年内企业、机构、单位存在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处罚的;
(三)申请之日前两年内在盐田区发生一般及以上级别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申请资助时个人存在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五)区政府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十三、审核方式
核准制。


十四、有关注意事项
(一)申请时间
新设立或新迁入盐田的企业,须在新设立或新迁入当年度提出认定申请。
(二)企业经济指标统计时间
1、申请2021年度总部企业认定的,各项经济数据以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报表数额为准。
2、申请2021年度总部企业认定的,承诺认定次年形成的区级财政贡献,是指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区级财政贡献。
(二)企业经济指标统计口径
1、总部企业所形成区级财政贡献以申报企业独立法人(含分支机构)及其控股50%(含)以上在本区注册的一级、二级子公司作为统计核算口径,各年度股权关系以当年12月31日股权登记状况为准(需提供隶属关系证明)。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的其他情况除外。
2、盐田区计算的区级财政贡献主要是指申报企业在本区缴纳的税款入库期内,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或其他税种等计入区级地方分成的部分。最终结果以盐田区财政局正式核算为准。
3、申报企业的下属公司独立提出申请享受总部企业支持政策的,其下属公司在本区形成区级财政贡献不再重复计入作为上级公司的申报企业。
(三)履行相关承诺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应承诺自认定之日起在区经营期不少于5年,5年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并全面履行有关承诺和协议。违反承诺和协议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其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相应终止并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




盐田区总部企业经济贡献奖励申报指南

一、申请内容
对经认定的盐田区总部企业,根据其对盐田区的经济贡献给予认定或增量奖励。


二、设定依据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20〕1号;
(二)《盐田区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19〕5号。


三、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统计关系原则上在盐田区,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经认定的盐田区总部企业。


四、奖励标准
(一)符合《盐田区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六条第(一)(二)款规定条件的总部企业,在申请认定次年实现其承诺区级财政贡献的,按次年形成区级财政贡献总额的50%,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的认定奖励,分两年发放,每年不超过3000万元。认定后第三年起可按第九条规定享受增量奖励。
已享受过区招商引资政策一次性资助、落户奖励的企业,对总部经济认定奖励金额超过招商引资落户奖励的部分予以补充奖励。
(二)符合《办法》第六条第(三)(四)(六)款规定条件的总部企业,从认定次年起连续三年给予资金扶持,扶持资金为该企业在区形成财政贡献相对于上一年度增量部分的30%,上一年度形成区级财政贡献不足1000万元的,按1000万元计算,每年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在我区的市级总部企业,经营不满一年的按《办法》第八条标准给予扶持,经营超过一年的按《办法》第九条标准给予扶持。


五、申请材料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扶持项目申请书(总部企业经济贡献奖励)》(通知附件可下载相应申请书)原件及电子文档,原件为在电脑上按要求填写后打印生成的纸质文件原件(需签字盖章),电子文档为填写后的Word版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需发邮件至ytcyzj@yantian.gov.cn);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法人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纳入统计核算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与本企业的隶属关系证明。
(五)盐田区总部企业认定证明复印件。
(六)承诺书(通知附件可下载相应承诺书)。
(七)申请《办法》第八条认定奖励的,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包括纳入统计核算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纳税证明复印件,纳税期限为认定次年1月1日-12月31日;以及上年度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复印件(从迁入盐田后的月份计算起,且税收完税证明上税务机关需为盐田区税务局)。
(八)申请《办法》第九条增量奖励的,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包括纳入统计核算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近三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及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复印件,成立不足三年的,按实际年度提供。
以上材料一式贰份,编制封面(封面采用申请书的封面)及目录(目录按照申请书中“材料清单”所列“附件”的顺序编写,并标明其在材料中对应的页码),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加盖骑缝章。


六、申请表格
《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扶持项目申请书(总部企业经济贡献奖励)》(通知附件可下载相应申请书)。


七、受理机关、受理时限及地点
(一)受理机关:盐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受理时限:分批次开展受理工作。受理时间为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时,下午14:00-18:00时。10月30日后提出申请的,次年实施资助。
(三)联系方式:0755-25227187、0755-25160342。
(四)受理地点:盐田区行政中心4楼413室。


八、决定机关
盐田区政府。


九、办理程序
申报单位准备申请材料—向盐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申请材料—业务科室进行初审—盐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核准项目并形成资金扶持初步方案—按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相关流程进行报批和公示—申报单位在收到拨款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拨付申请—盐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拨付资金。


十、收费
不收费。


十一、资格复核
1、按《办法》第六条第(一)(二)款认定的总部企业在承诺期满未兑现承诺的,总部企业资格自动失效,不可申请经济贡献奖励,但可按第六条第(三)款重新申请认定。重新申请认定后可继续申请增量奖励。
2、实施总部企业年度复查和动态调整机制,每年对总部企业经济指标进行一次复查,动态更新区总部企业名录。经复查连续两年不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两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满两年后符合条件的,可重新申请认定,但再次认定所获扶持资金须扣除已享受过的扶持金额。
3、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关闭、停办、合并、转产”等无法经营,或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重新申请认定方式同第2条。


十二、有效期限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拨款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拨付申请。


十三、不予受理及资助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将不予受理,项目将不得获得资助:
(一)申请资助时企业、机构、单位存在被列入国家黑名单、深圳黑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未执行完毕或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信息的;
(二)申请之日前两年内企业、机构、单位存在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处罚的;
(三)申请之日前两年内在盐田区发生一般及以上级别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申请资助时个人存在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五)区政府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十四、审核方式
核准制。


十五、有关注意事项
(一)申请时间及资助金额
1、申请《办法》第八条认定奖励的企业,可在实现承诺区级财政贡献后申请认定奖励,获得第八条认定奖励的第二年起可按《办法》第九条规定享受增量奖励。
2、申请《办法》第九条增量奖励的企业,可在认定次年起连续三年申请增量奖励。
备注:2021年认定的总部企业,属于已落户企业的,可在2022年、2023年、2024年连续三年申请增量奖励。资助金额计算方式见附件《增量奖励资助金额计算表》。因《盐田区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19〕5号)将于2022年12月31日到期,到期后按届时最新政策执行。
(二)企业经济指标统计口径
1、总部企业所形成区级财政贡献以申报企业独立法人(含分支机构)及其控股50%(含)以上在本区注册的一级、二级子公司作为统计核算口径,各年度股权关系以当年12月31日股权登记状况为准(需提供隶属关系证明)。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的其他情况除外。
2、盐田区计算的区级财政贡献主要是指申报企业在本区缴纳的税款入库期内,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或其他税种等计入区级地方分成的部分。最终结果以盐田区财政局正式核算为准。
3、申报企业的下属公司独立提出申请享受总部企业支持政策的,其下属公司在本区形成区级财政贡献不再重复计入作为上级公司的申报企业。
(三)履行相关承诺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应承诺自认定之日起在区经营期不少于5年,5年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并全面履行有关承诺和协议。违反承诺和协议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其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相应终止并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






盐田区总部企业用房支持申报指南


一、申请内容
对经认定的盐田区总部企业租用或购置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的,给予用房支持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20〕1号;
(二)《盐田区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19〕5号。


三、办理条件
申请该项目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统计关系原则上在盐田区,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经认定的盐田区总部企业(不含子公司或关联公司)。


四、奖励标准
(一)在区内没有自有物业的总部企业,对其在盐田区内按市场价格租用的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下同),从认定次日起连续三年给予实际租金50%的办公用房租金扶持,每年不超过500万元。
已享受政策性用房或相关优惠的,不再给予资金扶持。
(二)企业被认定为总部企业后,如5年内在区内按市场价格购买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的,按购置自用办公用房总成交价的10 %一次性给予办公用房购置费用扶持资金。扶持资金分三年发放,每年发放比例为40%、30%、30%。累计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已享受政策性用房或相关优惠的,不再给予资金扶持。如已享受过第十一条房租资金支持的,在申请办公用房购置费用扶持资金时,对超过已享受房租资金支持金额部分给予补充资助。


五、申请材料
(一)《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扶持项目申请书(总部企业用房支持)》(通知附件可下载相应申请书)原件及电子文档,原件为在电脑上按要求填写后打印生成的纸质文件原件(需签字盖章),电子文档为填写后的Word版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需发邮件至ytcyzj@yantian.gov.cn)。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法人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纳入统计核算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与本企业的隶属关系证明。
(五)盐田区总部企业认定证明复印件。
(六)申请《办法》第十一条租房资助的,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1、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企业房产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2、租赁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的租金支付明细表原件(含月份、金额<元><以发票为准>、发票编号、开票日期、发票在本材料中对应的页码)及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七)申请《办法》第十二条购房资助的,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购置房产合同、房产证、贷款合同及相关支付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以上材料一式贰份,编制封面(封面采用申请书的封面)及目录(目录按照申请书中“材料清单”所列“附件”的顺序编写,并标明其在材料中对应的页码),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加盖骑缝章。


六、申请表格
《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扶持项目申请书(总部企业用房支持)》(通知附件可下载相应申请书)。


七、受理机关、受理时限及地点
(一)受理机关:盐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受理时限:常年受理。受理时间为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时,下午14:00-18:00时。10月30日后提出申请的,次年实施资助。
(三)联系方式:0755-25227187、0755-25160342。
(四)受理地点:盐田区行政中心4楼413室。


八、决定机关
盐田区政府。


九、办理程序
申报单位准备申请材料—向盐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申请材料—业务科室进行初审—盐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核准项目并形成资金扶持初步方案—按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相关流程进行报批和公示—申报单位在收到拨款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拨付申请—盐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拨付资金。


十、收费
不收费。


十一、资格复核
1、按《办法》第六条第(一)(二)款认定的总部企业在承诺期满未兑现承诺的,总部企业资格自动失效,不可申请用房支持,但可按第六条第(三)款重新申请认定。重新申请认定后可申请用房支持。
2、实施总部企业年度复查和动态调整机制,每年对总部企业经济指标进行一次复查,动态更新区总部企业名录。经复查连续两年不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两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满两年后符合条件的,可重新申请认定,但再次认定所获扶持资金须扣除已享受过的资助金额。
3、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关闭、停办、合并、转产”等无法经营,或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重新申请认定方式同第2条。


十二、有效期限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拨款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拨付申请。


十三、不予受理及资助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将不予受理,项目将不得获得资助:
(一)申请资助时企业、机构、单位存在被列入国家黑名单、深圳黑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未执行完毕或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信息的;
(二)申请之日前两年内企业、机构、单位存在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处罚的;
(三)申请之日前两年内在盐田区发生一般及以上级别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申请资助时个人存在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五)区政府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十四、审核方式
核准制。


十五、有关注意事项
(一)申请时间及资助金额
1、申请《办法》第十一条租金扶持的企业,分以下两种情形:
(1)如此前已有租赁用房,则在认定次日起可申请近一年度(截至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前一月份)的租房资助,可连续申请三年,每年不超过500万元。资助金额为近一年度实际租金的50%。
备注:如A公司2021年8月1日认定为盐田区总部企业,8月2日即可提交近一年度的租房资助申请,具体资助时间为2020年8月至2021年7月。
(2)如此前未有租赁办公用房,认定后才在盐田区租赁办公用房,签订租赁用房合同且支付租金满一年后,方可提出租金扶持。如届时已失去总部企业资格,则无法享受租金扶持。
备注:如B公司2021年认定为盐田区总部企业,2022年5月租赁办公用房,则2023年5月方可申请租房资助,具体资助时间为2022年5月-2023年4月。
2、申请《办法》第十二条购房资助的企业,在认定前购置用房的,无法进行购房申请。认定后5年内购置用房的,须于签订购房合同并获得房产证后3个月内申请购置费用扶持。如届时已失去总部企业资格,则无法享受购置费用扶持。如此前已获得租金扶持的,需扣除租金扶持金额。
备注:如C公司2021年8月1日认定为盐田区总部企业。则在2021年8月1日-2026年7月31日内购置办公用房的,可申请购置费用扶持。
3、因《盐田区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盐田区人民政府,深盐府规〔2019〕5号)将于2022年12月31日到期,到期后按届时最新政策执行。
(二)履行相关承诺
1、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应承诺自认定之日起在区经营期不少于5年,5年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并全面履行有关承诺和协议。违反承诺和协议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其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相应终止并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
2、总部企业在享受扶持期间,对受补助的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享受购房补助的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在购房5年内不得出售、出租或改变用途,违反规定的,责令退回已获得的补助,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如确因提高房产利用效率而需出(转)租出售的,事前需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申请,按比例退回所享受的补助资金。

标签: 总部企业认定及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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