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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深圳市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培育入库申请指南》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发布时间:2021-06-011294

受理时间、第一批:2021年6月10日--2021年7月1日、第二批:2021年7月16日--2021年8月12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和方式另行通知;申请高企认定的单位凭认定文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市科技研发资金认定奖励

申请内容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

受理时间
第一批:
2021年6月10日--2021年7月1日
第二批:
2021年7月16日--2021年8月12日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和方式另行通知

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高企认定的单位凭认定文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市科技研发资金认定奖励
有效期限:三年



审批条件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或深汕合作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的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从未获得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2.从未获得过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资格。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必须同时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三)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四)主要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五)企业研发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六)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低于60%
(七)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八)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九)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十)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评价入库条件的企业(主要条件:职工总数≤500人、年销售收入≤2亿元、资产总额≤2亿元等),应当评价入库后再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注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编号。



申请材料
(一)登录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s://tyrz.chinatorch.org.cn/),完成企业注册,已注册企业完善核准企业信息;
(二)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https://sticapply.sz.gov.cn/),完善核准企业信息,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
(三)科技成果转化、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四)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知识产权证书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请企业)、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研究开发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五)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并报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且封面含有防伪标识的,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六)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七)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原件。企业提供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八)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复印件;
(九)上年度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相关的代表性的销售合同与发票复印件;
(十)企业承诺书。

标签: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高新培育入库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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