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按照《深圳市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措施》《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区支持3+1产业发展系列政策>的通知》《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关于印发光明区支持3+1产业发展系列政策操作规程的通知》有关要求,为优化光明区创新创业生态环境,现发布深圳市光明区2020年度生命科学、新材料、智能产业孵化器毕业企业项目奖励申请指南。
科技创新服务中心
2021年4月14日
深圳市光明区2020年度孵化器毕业生命科学、新材料、智能产业企业项目奖励申请指南
一、政策依据
(一)《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措施的通知》(深光府规〔2019〕14号)。
(二)《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区支持3+1产业发展系列政策>的通知》(深光府规〔2020〕7号)。
(三)《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关于印发光明区支持3+1产业发展系列政策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光科创〔2021〕5号)。
二、扶持方向及支持标准
事后资助方式。对2020年度从区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毕业,留在光明区发展,且2020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同比增长10%以上的企业,属于生命科学产业和新材料产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资助,属于智能产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资助。
三、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登记地、纳税地和统计地均在光明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三)自开放受理之日起前三年,申报单位经营规范,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即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消防、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未受到10万元(含)以上罚款处罚,且无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四)自开放受理之日起前三年,信用记录良好,申请资助时不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之中(以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数据为准)。
(五)申报的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六)所从事行业或开展的业务按照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核准、备案或取得相关资质的,按要求取得。
(七)申报单位应从区级以上孵化器毕业。
(八)申报单位毕业标准(至少满足以下一条):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100万元(含);3.2年内营业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含);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四、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光明区企业服务门户(http://218.17.84.7:8191/#/home)在线填报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未换领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三)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无须验原件,项目经办人身份证须验原件)。
(四)2020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五)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2020年度纳税证明。
(六)相关获奖证明材料。
(七)企业信用信息资料(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打印)。
(八)从区级以上孵化器毕业证明(含入驻协议、孵化器认定的批准文件、企业缴纳租金物业证明、企业满足毕业标准的证明)。
(九)承诺协议书(模板见附件)
电子材料:以上第二至九项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后上传PDF扫描件至光明区企业服务门户。
纸质材料:电子材料审核通过后,请登录光明区企业服务门户,导出带水印编号的所有材料,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印章,一式1份,A4纸正反面打印,装订成册(胶装)。
注:第九项承诺协议书一式2份,另交原件。
五、业务受理
(一)受理时间:以光明区科技创新局发布在政务网上受理时间为准。
(二)受理地点:以光明区科技创新局发布在政务网上受理地点为准。
(三)业务咨询:88210477。
六、受理机关
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
七、办理流程
区科技主管部门发布指南——申报单位网上申报——申报单位向区科技主管部门窗口提交申报材料——项目审定——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拟定资助计划——社会公示——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区科技主管部门拨付资金。
八、注意事项
(一)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抄袭剽窃或弄虚作假的,光明区科技创新局核实后将不予立项或撤销项目,并纳入黑名单,同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二)光明区科技创新局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光明区3+1产业发展扶持计划项目的资金申报事宜,请项目单位自主申报项目。光明区科技创新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报,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我局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向光明区科技创新局举报。
(三)项目申报单位需提交审计报告的,应当提供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的含有防伪标识封面的审计报告。项目申报单位提供无防伪标识封面(未备案)或属于虚假防伪标识封面(未备案)的审计报告,我局不予采用。相关审计报告经核查认定属于虚假材料的,项目单位五年内不得申报区经济发展资金项目,区科技创新局将其列入诚信异常名录,并按照区政府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区级专项资金资助,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表明并注明原因。重复使用同一发票支付申报项目可视为重复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