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奖励的通知》(粤府〔2018〕78号)、《广东省商务厅关于2020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双向投资合作方向)重点工作的通知》(粤商务资函〔2019〕106号)、《广东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利用外资奖励项目评审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商务资函〔2020〕101号)、《广东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奖励项目评审管理有关的通知》(粤商务资函〔2020〕106号)文件精神,现印发《深圳市商务局2020年广东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利用外资奖励项目申报指南(第二批)》。
请符合指南规定申报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按属地原则于2021年2月26日前向各辖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初审申请(各辖区联系方式件附件)。各辖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我局将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工作。
特此通知。
深圳市商务局
2021年2月3日
深圳市商务局2020年广东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利用外资奖励项目申报指南(第二批)
一、支持领域
扩大利用外资规模,鼓励设立外商投资新项目,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产。
二、设定依据
(一)政策依据:
1.《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粤府〔2018〕78号);
2.《广东省商务厅关于2020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双向投资合作方向)重点工作的通知》(粤商务资函〔2019〕106号);
3.《广东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利用外资奖励项目评审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商务资函〔2020〕101号);
4.《广东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奖励项目评审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商务资函〔2020〕106号)。
(二)管理依据:
《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府〔2018〕120号);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商务厅经管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外经贸发展及现代服务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20〕97号);
《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0〕2号)。
三、支持数量和支持方式
(一)支持数量
本奖励资金有数量限制,受省级财政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控制。符合条件项目作为2021年省级财政资金预算依据,根据省级财政下达资金预算,市商务部门据以申报情况和预算安排对资助金额、支持比例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
(二)支持方式
事后奖励。
四、支持内容和支持标准
(一)外资新项目
支持内容:对2019年在深圳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已纳入统计且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超过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给予奖励;
支持标准:按项目当年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
(二)外资增资项目
支持内容:对2019年在深圳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给予奖励;
支持标准:按项目当年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
以上支持对象不包括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行业划分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五、申报条件
(一)基础条件
1.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
2.申报单位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3.申报单位按要求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外资相关数据和信息。
4.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专项条件
1.申报增资奖励的项目,在申报奖励之前的新设或增资的合同外资必须足额缴齐。
2.申报奖励资金的新设和增资项目,应于2017年1月1日以后完成相应资金的入资并经商务部门批准或备案,并应在2019年之内纳入实际外资统计(指商务部口径,下同)。
3.申报单位须书面承诺在奖励资金拨付到位后一年内,将新增资本投入至实际建设或经营的项目并切实履行承诺,充分发挥其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相关项目因购买土地、基础设施建设或其他固定资产确实无法在承诺期限内完成投资的,可以向所属辖区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延长。未经申请同意且无合理原因不能履行承诺的,将按程序收回奖励资金。
4.申报单位须书面承诺5年内不减资、不撤资、不转内资并切实履行承诺。未能履行承诺的,将按程序收回奖励资金。
5.各辖区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获得奖励的外商投资企业实施台账式跟踪管理,获奖励企业须配合实地检查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6.单个企业(项目)在所有年度获得所有种类的奖励资金金额累计不得超过1亿元。
六、申报材料
所有申报单位需先提交除基础材料第1项以外的所有申报材料纸质版至所在辖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仅限获得所在辖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并以书面文件形式推荐上报的项目需网络填报基础材料第1项及其他申报材料,并提交在申报系统打印的纸质材料至深圳市商务局。
(一)基础材料
1.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申请书(网址:http://www.gdzwfw.gov.cn/),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广东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利用外资项目申报表(附件1)。
3.申报承诺书(应注明申报奖励类别、具体金额,承诺申报材料属实,并自愿承担因申报不实带来的一切后果,同时须承诺获奖后5年内不减资、不撤资、不转内资,承诺一年内将新增资金投入到企业具体的建设或经营项目中,附件2)。
4.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增资情况表(附件3)。
5.申报单位设立登记文件:
5.1申报单位营业执照。
5.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批文(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信息报告文件)。
6.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文件(此项材料仅限申报增资奖励企业提交):
6.1该次增资事项的商事登记文件。
6.2增资批复文件、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及详细信息表、或信息报告文件等。
文件内应包含增资详细信息,相应文件应当对应此次申报奖励的增资。
7.申报单位2018、2019年度审计报告及2020年主要财务报表的复印件。
(二)项目材料
1.申报单位实际外资到资证明的复印件(任一即可):外汇主管部门业务登记凭证、银行入账业务回单、银行收汇客户回单、FDI入账登记表及其他由第三方出具的且法律认可的入资证明。
2.所在辖区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2019年统计证明(必须注明增资时间、到资时间、纳统时间)。
3.由具备法定资质的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单位验资报告的复印件(验资报告必须明确注册资本是否缴足)。
4.申报单位所属行业相关材料:
4.1申报单位行业说明(包括主营业务内容,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情况等)。
4.2相关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
5.申报单位资金(申报奖励对应的资金)投入使用证明材料:
5.1资金用途及使用说明。
5.2申报单位增资/新设的股东决议等内部决议文件。
5.3包含申报单位子公司的股权架构图。
5.4资金投入实际经营的佐证材料(资金流水、项目照片、收购凭证等)。
(三)材料报送要求
1.以上材料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的需加盖骑缝公章。
2.涉及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3.所有材料一式五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4.申报单位同时需提交与纸质申报材料内容、顺序一致的电子文档(统一刻录成光盘2张,PDF格式,能够进行目录索引)。
七、申请表格
本指南第六条(一)规定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申请书,网址:http://www.gdzwfw.gov.cn/
八、受理机关
(一)项目初审
所有申报单位提交除基础材料第1项以外的所有申报材料纸质版。
1.受理机关:申报单位所在辖区商务主管部门
2.受理时间:2021年2月8日—2021年2月26日18:00;
3.受理地点:各辖区商务主管部门
4.咨询电话:前海0755-36668824,福田0755-82927859,南山0755-26665301,罗湖0755-25666621,盐田0755-25229726,宝安0755-27660800,龙岗0755-28949311,龙华0755-23332189,坪山0755-85209242,光明0755-88211872,大鹏0755-28333422,深汕0755-22100970。
(二)项目审核
仅限获得所在辖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并以书面文件形式推荐上报的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包括基础材料第1项的所有申报材料。
1.受理机关:深圳市商务局
2.网络填报时间:2021年2月26日—2021年3月15日17:00;
3.纸质材料提交时间:2021年3月8日—2021年3月19日18:00;
4.受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
5.咨询电话:0755-88107076
申报单位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在线填报、提交材料,逾期不予受理。提交至所在辖区商务主管部门的纸质申报材料、获得初审通过后提交的网络材料、纸质材料内容必须完全一致(基础材料第1项除外)。
九、申请决定机关
深圳市商务局
十、办理流程
市商务局发布申报指南——申报单位到所在辖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纸质申报材料(基础材料第1项除外)——各辖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并推荐上报——获初审通过并推荐上报的项目单位网上申报——市商务局网络初审——申报单位向市行政服务大厅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商务局形式审查——市商务局专项审计——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根据需要核查比对:是否存在重复资助情形、有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有否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有无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等情况)——核定拟奖励项目——社会公示——下达奖励计划——申报单位提交拨付资料——拨付资金。
十一、办理时限
按照工作要求办理。
十二、证件及有效期
证件:无
有效期限:无
十三、证件的法律效力
无
十四、收费
无
十五、年审或年检
无
十六、补充说明
(一)已经获得同类奖励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经核实属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该单位的申报资格并追究责任。
(二)我局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企业代理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事宜。请相关企业自主申报。我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局和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我局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