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各全国性人民团体,本部各直属单位:
为鼓励社会各界高质量开展内地与港澳的文化和旅游交流合作,我部决定征集2021年度内地与港澳文化和旅游交流重点项目。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一)加强港澳青少年文化培育
1.开展各类文化实习、实践、研习活动。组织港澳青少年与内地开展具有实质内容的同辈交流、研习考察、岗位实习,邀请港澳青少年文艺团体参与内地举办的各类公益文化和旅游交流活动等。
2.开展各类文化交流、培训、体验活动。面向港澳各大中小学校园和青年社团开展主题鲜明的文化培训、大师班、工作坊等活动。
(二)促进内地与港澳文化和旅游机构深度合作
1.支持内地与港澳文化和旅游机构在舞台艺术、视觉艺术、文化遗产、文化创意设计、数字文化产业等领域,共同开展内容创作、制作与推广等方面的长效务实合作,促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弘扬,体现时代精神和风貌;坚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有效开展面向港澳旅游市场的跨区域主题旅游宣传推广,推动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打造论坛、对接会、推介会等多种形式的内地与港澳文化和旅游机构务实合作平台。
2.支持内地与港澳文化和旅游机构共同开展理论研究、智库建设,开展专业研讨、交流与合作,推动人才交流和培养,促进内地与港澳文化和旅游发展提质增效。
3.支持内地与港澳优秀文化艺术团体、旅游机构携手共同面向海外进行文化交流和旅游推广。
(三)深入港澳基层的文化和旅游交流
支持内地文化和旅游机构与爱国爱港、爱国爱澳社团开展长效合作,面向港澳基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二、支持方式
入选项目将被命名为“文化和旅游部内地与港澳文化和旅游交流重点项目”,并予以小额奖励性经费支持,用于负担项目部分支出。
三、项目要求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支持港澳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文化和旅游合作高质量发展,支持港澳打造“一带一路”功能平台,增强港澳同胞国家意识和爱国精神。
(二)申报主体应充分考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要求,创新工作思路,采用切实可行的方式(如线上线下相结合、多媒体科技手段等),制定疫情防控预案,保证项目安全、按时、高质量完成。
(三)项目应材料齐全、方案及前期条件完备、预算真实合理、可操作性强。
(四)项目内容应立体丰富、形式多样,体现创新性,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效益;能通过新媒体等手段扩大项目影响力。
四、申报方式
2021年度内地与港澳文化和旅游交流重点项目实行网上申报,网址http://hm.cefla.org/hmpms。申报时间为本通知公布之日起至2021年1月10日,逾期申报系统将关闭。各省(区、市)文化和旅游厅(局)应于2021年1月18日前通过申报系统完成对本地区申报项目初审并择优推荐项目。
请各地、各单位高度重视,加大申报工作指导和宣传力度,积极组织申报。申报要求、材料、相关工作流程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参见附件。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2020年12月15日
2021年度内地与港澳文化和旅游交流重点项目申报、管理和验收说明
一、组织机构
文化和旅游部委托文化和旅游部民族民间文艺发展中心,负责重点项目的申报、评审、监督、验收等的具体组织工作;各省(区、市)文化和旅游厅(局)负责对本地区项目进行初审并择优上报。
二、申报条件
2021年度内地与港澳文化和旅游交流重点项目申报主体包括各省(区、市)涉文化和旅游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各全国性人民团体、中央企业以及文化和旅游部各直属单位。申报条件如下:
(一)申报项目应符合本通知确定的重点方向和项目要求。
(二)申报主体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无违规违法经营记录,港澳合作方应富有经验且信誉良好。
(三)项目在申报及实施过程中,均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四)港澳合作方投入资金占预算比例将作为重点项目评选的重要考量之一。文化和旅游部鼓励各地方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为所辖地区入选项目匹配资金。
(五)由多家内地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应由其中一家单位作为申报主体进行申报。如申报项目获得立项扶持,申报主体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项目合作方,负责项目实施中与各方的协调,并作为责任一方,接受对项目的监督。
三、申报流程
(一)在内地与港澳文化和旅游交流重点项目申报管理系统(下称“申报系统”)登录页面下载《内地与港澳文化和旅游交流重点项目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等文件。
(二)首次申报的用户请先点击登录框右上角“注册申报用户”进行注册。“填写注册信息”中“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如实选择申报主体所在地;全国性人民团体、中央企业、文化和旅游部直属单位请直接选择“中央、国家机关、全国性人民团体”。已注册用户请直接登录申报系统。
(三)申报主体登录申报系统后,逐项如实填写申报内容,并将《申报表》填妥上传后点击提交。《申报表》中应包含以下材料:
1.经申报主体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的承诺书。
2.申报主体法人资质证明(如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扫描件(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文化和旅游部直属单位可不提供此材料)。
3.与港澳合作方草签的合作意向,达成的协议、合同、港澳合作方邀请函等文件的原件扫描件,所提供材料应能显示双方合作方式、出资情况等信息。
4.项目经费预算(加盖单位公章)原件扫描件,预算应尽量细化(如,有单价及数量等信息)。
5.项目内容资料,如剧本、主要演创人员介绍、往届活动照片、海报、媒体报道等。演出类项目应提供节目视频资料,展览类项目应提供展品小样清单。
请将相关材料按要求粘贴在《申报表》电子版相应位置或作为附件上传。
(四)各省(区、市)文化和旅游厅(局)在申报系统上完成对本地区申报项目初审,认真填写初评意见并以文化和旅游厅(局)名义,将本地区申报项目初审结果函件、通过初审的项目名单以及通过初审的项目经费预算原件、节目视频资料或展品清单小样寄送至文化和旅游部民族民间文艺发展中心。请全国性人民团体、中央企业、文化和旅游部直属单位将项目经费预算原件、节目视频资料或展品清单小样送至文化和旅游部民族民间文艺发展中心直接进行初审。
四、项目评审
文化和旅游部民族民间文艺发展中心将邀请专家对初审通过的项目进行复审,并经文化和旅游部同意后确定经费支持额度。评审结果将在文化和旅游部网站上予以公示、公告。公示期为刊登之日起10日。公示期间,单位或个人如对评审结果存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文化和旅游部民族民间文艺发展中心反映。
评审通过项目一经立项,其申报表及提供的其他材料即成为具有约束力的项目协议,申报主体必须严格履行。
五、经费划拨
入选的重点项目将获奖励性经费支持。支持经费将在项目公示通过后,经由相关地方文化和旅游厅(局)划拨至申报主体,全国性人民团体、中央企业、文化和旅游部直属单位可由文化和旅游部直接划拨。
六、项目验收
项目完成后,申报主体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验收材料,各省(区、市)文化和旅游厅(局)应对已完成项目进行初步验收(全国性人民团体、中央企业、文化和旅游部直属单位项目由文化和旅游部民族民间文艺发展中心直接进行初步验收)。具体说明如下:
(一)申报主体在申报系统登录页面下载《内地与港澳文化和旅游交流重点项目验收表》(下称《验收表》)。
(二)申报主体登录申报系统,逐项如实填写验收内容,并将《验收表》填妥后,连同活动采访报道、照片、调查问卷统计结果等材料一并上传系统,在项目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交进行初步验收。经费决算需提供原件,请通过所在省(区、市)文化和旅游厅(局)寄送至文化和旅游部民族民间文艺发展中心,全国性人民团体、文化和旅游部直属单位请直接送至文化和旅游部民族民间文艺发展中心。
(三)各省(区、市)文化和旅游部厅(局)应在收到申报主体验收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验收,按要求认真填写验收评审内容,并将省(区、市)文化和旅游厅(局)验收评审内容打印并签字盖厅/局章后扫描上传申报系统。全国性人民团体、中央企业及文化和旅游部直属单位项目由文化和旅游部民族民间文艺发展中心直接进行初步验收。
(四)文化和旅游部民族民间文艺发展中心将适时派人或委托专业机构于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监督、项目完成后进行验收评估。
七、其他事项
(一)如出现延迟或未完成验收、验收不合格、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等权利或其他《对港澳文化和旅游交流扶持办法》(以下简称《扶持办法》)第十七条中所提及情形,文化和旅游部将按《扶持办法》规定进行通报批评,取消该申报单位3年内的申报资格,并采取暂缓拨款、终止拨款等措施。情节严重者将追回全部资助经费,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所提交的各类材料均不予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