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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0年龙华区孵化载体配套扶持项目受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局发布时间:2020-09-01605

我局已印发《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施细则(修订)》及其操作规程文件,并拟于近期开展2020年龙华区孵化载体配套扶持项目的受理工作,请符合申报条件的运营单位尽快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具体通知如下:

各有关单位:
我局已印发《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施细则(修订)》及其操作规程文件,并拟于近期开展2020年龙华区孵化载体配套扶持项目的受理工作,请符合申报条件的运营单位尽快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具体通知如下:
一、申报网址
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需先登录龙华区科技专项资金申报系统(http://apply.szlhq.gov.cn:9999/)。请仔细阅读系统首页的使用说明并进行相应单位信息注册。申报时需对应各项目的操作规程,符合申报条件的方可提交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在注册登录中遇到的有关系统不能登录或者文件无法上传、下载等技术问题,可拨打技术支持电话(13537794090)或者添加QQ群(QQ群号639961322)进行咨询。
二、受理项目及时间
(一)受理项目:2020年龙华区孵化载体配套扶持项目(通过“孵化载体扶持(孵化载体配套扶持)”栏目进行受理)。
(二)受理时间:孵化载体配套扶持项目全年开放申报、分批审核的方式受理。
三、注意事项
申报单位必须确保各项数据真实、准确(我局将会协同有关部门对数据进行核对),存在弄虚作假、串通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旦查实,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纸质材料提交时间及地址
网上申报材料审核通过后,将以网上公布、发送短信等方式另行通知相关单位。
五、咨询电话:23332194。

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局
2020年8月31日


孵化载体配套扶持操作规程

第一章 申报条件
第一条 申请孵化载体配套扶持,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为在龙华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不含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二)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孵化载体应属于经国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或备案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或科技企业加速器;
(四)上年度国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门考核未被评为不合格(D 类),且申报之日未被取消孵化载体资格;
(五)上级扶持经费已到账,且上级扶持经费到账时间应在申报之日前 2 年内,但在《实施细则(修订)》实施的第 1 年,其上级扶持经费实际到账时间可在《实施细则(修订)》印发之日前 5 年内;项目经费分批到账的,以最后一批经费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二条 对获得国家级众创空间认定的,给予国家级扶持金额 50%,每年累计最高 200 万元的配套扶持。对获得广东省、深圳市众创空间认定的,给予省、市扶持金额 50%,每年累计最高 100 万元配套扶持。对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加速器认定的,给予国家、省、市扶持金额 50%,每年累计最高 300 万元配套扶持。获得同一载体类别多级认定的,按照最高资助金额给予差额资助。

第三章 申请材料
第三条 申请孵化载体配套扶持的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孵化载体配套扶持申请书》(登陆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登记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上年度完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完税证明;
(六)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
(七)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
(八)孵化载体认定或备案文件;
(九)上级拨款经费进账凭证或相关证明材料;
(十)上级考核结果证明文件。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一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四条 孵化载体配套扶持的审批程序如下:
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现场核查、征求意见——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报批——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
(一)申请
申请单位登陆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龙华区孵化载体配套扶持申请书,经区科技主管部门预审通过后,由申请单位打印纸质申请材料并提交区科技主管部门。
(二)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完整性、合规性。
(三)现场核查、征求意见
现场核查。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应为 2 名以上。
征求意见。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就申请单位在财税、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是否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与是否属于重复资助征求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经有关部门认定属于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予以采纳,不予资助;相关部门未明确属于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按正常程序继续报批。
(四)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现场核查、征求意见等情况以及本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
将拟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不符合资助条件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单位。
(五)报批
按相关程序报批。
(六)下达资助计划
拟资助计划按程序报批审定后,由区科技主管部门下达具体资助计划。
(七)办理资金拨付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标签: 孵化载体配套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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