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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大数据人工智能骨干(培育)企业遴选及复审的通知

来源: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时间:2020-08-11698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计划(2016—2020年)》(粤府办〔2016〕29号)、《广东省加快发展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实施方案(2018—2020年)》(粤经信信息函〔2018〕91号)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强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创新,促进大数据和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现组织开展大数据/人工智能骨干(培育)企业遴选和大数据骨干企业复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计划(2016—2020年)》(粤府办〔2016〕29号)、《广东省加快发展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实施方案(2018—2020年)》(粤经信信息函〔2018〕91号)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强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创新,促进大数据和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现组织开展大数据/人工智能骨干(培育)企业遴选和大数据骨干企业复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及复审范围
(一)遴选范围
请各单位按照《广东省大数据/人工智能骨干(培育)企业遴选方案》明确的范围和条件,本着自愿申报的原则,做好企业的推荐工作。中央及省属企业按属地原则,通过所在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
(二)复审范围
入选2017年广东省大数据骨干(培育)企业名单的企业。

二、材料申报
(一)请申报遴选企业填写广东省大数据/人工智能骨干(培育)企业申报书、申报复审企业填写广东省大数据骨干(培育)企业复审申请书,根据要求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并装订成册后,将纸质申报材料(含WORD版)提交至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二)请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认真审核企业申报资料,提出是否同意推荐的意见,于8月31日前将同意推荐企业的纸质申报资料(一式三份,含WORD版)及汇总表报送我厅(数字产业处)。

三、相关程序
我厅将对企业申报材料开展综合评审,必要时组织现场考察,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公布。
(联系人:李波,电话:020-83133284,邮箱:szcyc@gdei.gov.cn,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吉祥路100号)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8月7日



广东省大数据/人工智能骨干(培育)企业遴选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计划(2016—2020年)》(粤府办〔2016〕29号)、《广东省加快发展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实施方案(2018—2020年)》(粤经信信息函〔2018〕91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数字经济强省建设的工作部署,加强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创新,促进大数据和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在全省范围内遴选大数据/人工智能骨干(培育)企业,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遵循企业自愿、科学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遴选一批掌握大数据或人工智能关键技术和核心产品、创新能力强、市场前景好、产业带动作用大、具有国内乃至国际领先优势的大数据/人工智能骨干企业。

二、遴选范围和条件
(一)遴选范围
我省从事大数据或人工智能技术、产品研发及服务,重点培育掌握大数据或人工智能核心技术、对行业发展具有促进作用、具有国内乃至国际领先优势的企业。已被认定为省级大数据骨干(培育)企业的,不参加此次认定。
(二)遴选条件
1.本省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广东省境内登记设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主营业务范围。大数据方向:从事数据资源建设、数据软硬件产品的开发、销售和租赁活动,以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业务范围:
数据采集、存储、清洗、管理、分析、挖掘、呈现与应用等,涵盖大数据生产运行、处理应用以及安全保障生命周期的软件、硬件、服务等。
人工智能方向:利用机器模仿和实现人类的感知、思考、行动等人类智力与行为能力的技术与产品,包含数据、算力和算法等要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业务范围:
人工智能芯片、传感器、中间件、器件等核心硬件,以及人工智能开发工具、开源开放平台、操作系统、算法、深度学习框架、语音识别、计算机视觉、语义理解、无人驾驶等软件及应用解决方案。
3.业务规模。企业的大数据、人工智能产品或服务已实现产业化或已部署应用,在行业中发展已初具规模,提供大数据、人工智能产品或服务的销售收入稳定,2018、2019年连续两年大数据/人工智能业务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且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大数据/人工智能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50%;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大数据/人工智能业务收入在2500万元(含)至6000万元。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至10亿元(含)的企业,大数据/人工智能业务收入在6000万元(含)至2亿元。
(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上的企业,大数据/人工智能业务收入不低于2亿元(含)。
4.研发创新。企业设有大数据或人工智能研发机构或拥有稳定的研发团队,支持企业对大数据/人工智能核心技术和关键核心零部件进行国产化。企业拥有1项及以上大数据或人工智能相关知识产权(例如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5.经营管理。企业的大数据、人工智能产品或服务发掘数据价值成效显著、服务应用市场前景好。企业经营业绩良好,财务稳健,制度完善,管理规范,守法经营,近两年无违法违规违纪、失信被处理等情况;未被政府采购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三、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申报材料
1.《广东省大数据/人工智能骨干(培育)企业申报书(2020年)》(简称《申报书》)。
2.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其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2)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的2018、2019年会计报表。
(3)拥有大数据或人工智能相关知识产权的证书复印件;2016年以来牵头起草的行业以上标准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4)获得软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认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获得省部级以上党政部门认定的研发机构证明材料复印件;大数据、人工智能产品或服务获省部级以上党政部门奖励、荣誉证书等的复印件。
(5)其他反映企业大数据或人工智能相关能力的证明材料,例如:产品第三方检测报告、有效纳税证明、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6)信用中国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报告。
(二)申报要求
1.纸质材料装订要求。《申报书》和证明材料装订成册,加盖申报单位骑缝公章。统一采用A4纸双面打印或复印。纸质申报材料中存在字迹模糊、无法辨别内容的,其责任及后果由申报单位自行承担。
2.提交材料包括纸质材料一式两份,《申报书》电子版(不含证明材料)一份。
3.申报企业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保证内容和数据真实可靠。企业在申报骨干(培育)企业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我厅将中止其申报。

四、遴选程序
(一)企业申请。遵循自愿申报原则,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要求准备申报材料,提交纸质材料(含电子版)到所在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二)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由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真实性和符合性审查,提出是否同意企业申报的意见,汇总企业申报材料(含电子版)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综合评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拟订候选骨干(培育)企业名单。
(四)现场考察。对候选骨干(培育)企业,必要时(如需对某些申报材料作进一步核实)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申报条件对企业进行现场考察。
(五)公示和发布。根据综合评审和现场考察结果,提出拟推荐的广东省大数据/人工智能骨干(培育)企业名单,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予以发布。

五、培育和管理
(一)培育政策
1. 对获得广东省大数据/人工智能骨干(培育)企业资格的企业,优先支持按照要求申报大数据应用示范项目等活动,符合条件的支持纳入省级专项资金项目库。
2.优先支持企业参加数字技术产品和解决方案征集,符合条件的在“粤商通”平台发布,支持企业参加供需对接等活动。
3.优先支持企业按照要求参加国家有关部委组织的项目申报等推荐活动,争取国家大数据、人工智能重大专项、专项资金、优秀成果等落户我省大数据/人工智能骨干(培育)企业。
(二)管理措施
1.对获得广东省大数据/人工智能骨干(培育)企业资格的企业,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颁发证书。
2.广东省大数据/人工智能骨干(培育)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二年,有效期到期将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资格复审。骨干企业复审通过的保留骨干企业资格,复审不通过的降为培育企业。培育企业复审成绩特别优秀的,可晋升为骨干企业;复审合格的保留培育企业资格;复审不合格的,取消资格,收回颁发的证书;连续2次复审均不能升级为骨干企业的,视情取消资格,收回颁发的证书。
3.广东省大数据/人工智能骨干(培育)企业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发生违法违规违纪、失信被处理等情况,一经查实,撤销其骨干(培育)企业资格。
4.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开展大数据/人工智能骨干(培育)企业监测分析工作,建立相应的企业工作联系制度,反馈企业意见和建议,帮助协调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企业应配合数字经济产业和骨干(培育)企业发展监测分析相关工作。

标签: 骨干(培育)企业遴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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