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盾手稿拍出天价孙辈起诉维权,终审判决:受著作权法保护。在茅盾先生逝世33年后,他用毛笔书写的近万字手稿《谈最近的短篇小说》亮相南京一家拍卖公司的拍卖会,经过44轮竞价,最终拍出了1050万元的价格,刷新了中国文人手稿拍卖成交价的记录。虽然竞拍人最后并未履约向持有人支付价款,拍卖未能最终成交,但相关新闻却引起了茅盾后人的高度关注。
茅盾先生是中国现代文坛泰斗级人物,作为《人民文学》的第一任主编,在文学创作之外,其书法造诣亦极其深厚,所流传下来的诸多书信、题词、手稿,书法艺术价值亦被公认。
在茅盾先生逝世33年后,他用毛笔书写的近万字手稿《谈最近的短篇小说》亮相南京一家拍卖公司的拍卖会,经过44轮竞价,最终拍出了1050万元的价格,刷新了中国文人手稿拍卖成交价的记录。虽然竞拍人最后并未履约向持有人支付价款,拍卖未能最终成交,但相关新闻却引起了茅盾后人的高度关注。
2016年7月,茅盾先生的孙子沈韦宁、沈迈衡和孙女沈丹燕向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南京经典拍卖有限公司、手稿持有人张晖停止侵害涉案手稿作为美术作品的展览权、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作为文字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并要求两被告在媒体公开道歉、赔偿损失。
此案经过长达一年半的诉讼,2018年1月16日,南京市中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法院对手稿系美术作品的性质认定,以及原告作为继承人享有著作权相关权利、持有人张晖作为手稿所有人的认定,并且维持了一审中判决拍卖公司赔偿10万元的决定。判决还认为,一审中对侵犯手稿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认定不完整,拍卖公司实施了不适当的拍卖行为,侵害了著作权权利人的发表权、复制权、展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据此判决拍卖公司就其涉案侵权行为在《扬子晚报》及其官方网站首页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
手稿拍出天价茅盾后人维权
1958年,茅盾先生将其用毛笔书写创作的一篇评论文章《谈最近的短篇小说》向杂志社投稿,该篇文章的文字内容发表于《人民文学》1958年第6期。2013年11月13日,张晖委托南京经典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多件物品,其中包括涉案手稿。
2013年12月30日,经典拍卖公司通过数码相机拍照上传了涉案手稿的高清数码照片,在其公司网站和微博上对手稿以图文结合的方式进行了宣传介绍。
2014年1月5日,手稿在经典拍卖公司2013季秋拍中国书画专场进行拍卖。经过多轮竞价,案外人岳凯以1050万元的价格竞得手稿。但此后岳凯未支付相应价款,拍卖未成交,岳凯和张晖也未向拍卖公司支付佣金。涉案手稿原件仍由张晖持有。拍卖结束后,该拍卖公司仍在互联网上持续展示涉案手稿,直至2017年6月才将其删除。
茅盾先生的后人向六合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因案情复杂,在一年多时间内先后开庭4次。围绕继承人权属问题,经调查认定,茅盾(原名沈雁冰)与夫人孔德沚育有一子韦韬、一女沈霞(1945年去世,无子女)。韦韬与陈小曼于1951年9月15日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二女(儿子沈韦宁、女儿沈迈衡现居美国,女儿沈丹燕现居北京)。韦韬与陈小曼1994年协议离婚中没有分割本案所涉手稿著作权,韦韬2013年去世后,陈小曼于2017年2月27日出具声明书表示其“对茅盾先生全部作品(特别是手迹、手稿)物权和著作权,自愿放弃一切权利主张”。
一审法院认为,该手稿是茅盾创作的一篇评论文章,文字表达具有独创性内容,应当作为文字作品予以保护。同时,该手稿是茅盾用毛笔书写,其文字风格展现了瘦金体楷书书体的魅力,具备了美术作品特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针对原告主张涉案手稿是遗失物,一审法院认为,张晖系徐州市收藏家协会副会长,从文化市场购买藏品存在一定合理性,在无证据证明张晖为非法持有人情况下,应认定张晖系涉案手稿合法所有人。
法院还认为,拍卖公司以拍卖为目的进行宣传,不构成侵犯作为美术作品享有的展览权、发表权,以及作为文字作品及美术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拍卖结束两年多内仍在互联网上持续使用手稿,侵害了手稿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院根据茅盾先生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涉案作品价值、经典拍卖公司过错程度,以及侵权行为的时间、规模、性质、情节,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判定拍卖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但由于未侵犯到著作权人身权利,也未对涉案手稿作者和著作权人名誉造成损毁,对于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三名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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