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交规〔2018〕3号,以下简称《办法》)和《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航空业(深圳飞子项)及港航业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深交规〔2018〕9号)等规定,我局现开展2020年度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航空业子项资助申报工作,资助申报范围包括基地航空公司在深圳机场开通货运新航线资助项目、非基地航空公司及包机人在深圳机场开通货运新航线资助项目、基地航空公司开通深圳机场国内客运新航点资助项目、非基地航空公司及包机人开通深圳机场国内客运新航点资助项目、航空货运代理企业处理货量排名资助项目、“深圳飞”旅客出行服务及宣传推介资助项目。现将资助申报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材料准备要求
请各有关企业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进入深圳市属部门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行政给付”项查阅《办法》内容和上述资助项目的申请条件、申请流程及各项目报送材料等要求,并准备申报材料(《2020年度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航空业子项申报指南》见附件)。
二、申报材料提交要求
请各有关企业于2020年6月28日至6月30日期间,将相关纸质申报材料书面(一式三份)提交至福田区市民中心B区一楼行政服务大厅西厅行政服务窗口或登入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深圳分厅提交申报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三、资助申报工作通知转发
请深圳机场集团组织将资助申报工作通知转发至非基地航空公司和相关货运代理企业。
特此通知。
附件:2020年度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航空业子项申报指南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6月12日
2020年度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航空业子项申报指南
为做好2020年度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航空业子项资助工作,为企业申报资助提供指引,特编制本指南,请遵照执行。
一、申报资助的项目范围
(一)基地航空公司/非基地航空公司及包机人在深圳机场开通货运新航线资助项目。
(二)基地航空公司/非基地航空公司及包机人开通深圳机场国内客运新航点资助项目。
(三)航空货运代理企业处理货量排名资助项目。
(四)“深圳飞”旅客出行服务及宣传推介资助项目。
1.城市候机楼运营;
2.机场码头;
3.陆运线路;
4.新开国际航线宣传推介会;
5.布展世界或亚洲航线发展大会。
二、申报条件
(一)基地航空公司/非基地航空公司及包机人在深圳机场开通货运新航线资助项目申报条件。
基地航空公司/非基地航空公司及包机人在深圳机场开通货运新航线持续运营满一年,且一年内在深圳机场离港航班达到50班次及以上。
(二)基地航空公司/非基地航空公司及包机人开通深圳机场国内客运新航点资助项目申报条件。
基地航空公司/非基地航空公司及包机人开通深圳机场国内客运新航点持续运营满一年,且一年内在深圳机场离港航班达到100班次及以上。
(三)航空货运代理企业处理货量排名资助项目申报条件。
在本市注册的航空货运代理企业,且在深圳机场年度处理国际、国内出港货物量(不含邮件)排名前5名。
(四)“深圳飞”旅客出行服务及宣传推介资助项目申报条件。
1.同时满足由深圳机场授权设立且启用后持续运营的城市候机楼、城市候机楼具有往返深圳机场汽车站(或深圳机场管辖的其他交通平台)的陆运线路或深圳机场码头的水运线路两个条件的城市候机楼运营企业可以申请城市候机楼运营资助。
2.“深圳机场码头”运营管理企业可以申请机场码头资助。
3.经营往返深圳机场汽车站(或深圳机场管辖的其他交通平台)与城市候机楼之间道路客运班线的运营企业(公交、轨道交通除外)可以申请陆运线路资助。
4.主办深圳机场新开国际航线宣传推介会的深圳机场驻地航空公司、深圳机场运营管理企业可以申请主办新开国际航线推介会资助,宣传推介的航线应当是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期间新开的国际航线,且宣传推介会举办日与所宣传航线的首航日间隔不超过30天。
5.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期间布展世界或亚洲航线发展大会的深圳机场基地航空公司、深圳机场运营管理企业可以申请布展世界或亚洲航线发展大会资助。
三、资助标准
(一)基地航空公司/非基地航空公司及包机人在深圳机场开通货运新航线资助项目资助标准。
1.基地航空公司资助标准
按该航线在深圳机场出港货物总量给予一次性资助。其中:国际航线资助标准为1000 元/吨,每条航线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 万元;国内航线资助标准为500 元/吨,每条航线资助总额不超过500 万元。
2.非基地航空公司及包机人资助标准
按该航线在深圳机场出港货物总量给予一次性资助。资助标准为:国际航线500 元/吨,每条航线资助总额不超过500 万元;国内航线300 元/吨,每条航线资助总额不超过300 万元。
(二)基地航空公司/非基地航空公司及包机人开通深圳机场国内客运新航点资助项目资助标准。
1.基地航空公司资助标准
每开通一个新航点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2.非基地航空公司及包机人资助标准。
每开通一个新航点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三)航空货运代理企业处理货量排名资助项目资助标准。
按代理的出港货量(不含邮件)给予资助。其中:国际出港货运量排名前5 名,资助标准为200 元/吨,资助上限分别为:第1 名不超过150 万元,第2 名不超过120 万元,第3 名不超过90万元,第4 名不超过70 万元,第5 名不超过50 万元;国内出港货运量排名前5 名,资助标准为50 元/吨,资助上限分别为:第1 名不超过150 万元,第2 名不超过120 万元,第3 名不超过90 万元,第4 名不超过70万元,第5名不超过50 万元。
本项资助不适用于包机人及航空公司直属或者参股的代理公司。
(四)“深圳飞”旅客出行服务及宣传推介资助项目资助标准。
1.城市候机楼运营资助标准
开通城市候机楼并持续运营,运营满一年不到两年的资助15万元,满两年不到三年的资助10万元,满三年的资助5万元。
2.机场码头资助标准
开通水运线路并持续运营,每条线路运营满一年不到两年的资助深圳机场码头30万元,满两年不到三年的资助25万元,满三年的资助20万元。
3.陆运线路资助标准
(1)运营距离在80公里以内(不含80公里)的线路,每年给予4万元/条的资助;
(2)运营距离在80公里及以上的线路,每年给予6万元/条的资助。
4.主办新开国际航线推介会资助标准
(1)宣传推介会的举办地在亚洲以外的其他国际地区,给予主办方20万元/场资助;举办地在亚洲其他国家,给予主办方10万元/场资助;举办地在国内(含港澳台),给予主办方5万元/场资助;
(2)对每条新开国际航线宣传推介会的资助,同一家单位不超过3场。
5.布展世界或亚洲航线发展大会资助标准
(1)布展世界航线发展大会,给予布展单位30万元/场的资助;
(2)布展亚洲航线发展大会,给予布展单位20万元/场的资助。
四、申报材料要求
(一)基地航空公司/非基地航空公司及包机人在深圳机场开通货运新航线资助项目申报材料要求。
所有申报企业提交:
1.航空业子项货运新航线资助资金申请书;
2.航空业子项货运新航线资助资金申请表;
3.企业诚信申报承诺书;
4.民航局批复文件;
5.企业银行账户信息;
6.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基地航空公司/非基地航空公司及包机人开通深圳机场国内客运新航点资助项目申报材料要求。
所有申报企业提交:
1.航空业子项国内客运新航点资助资金申请书;
2.航空业子项国内客运新航点资助资金申请表;
3.企业诚信申报承诺书;
4.民航局批复文件;
5.企业银行账户信息;
6.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航空货运代理企业处理货量排名资助项目申报材料要求。
所有申报企业提交:
1.航空业子项航空货运代理企业资助资金申请书;
2.航空业子项航空货运代理企业(XXXX年度)资助资金申请表;
3.企业诚信申报承诺书;
4.与在深运营航空公司签订的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协议;
5.企业银行账户信息;
6.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深圳飞”旅客出行服务及宣传推介资助项目申报材料要求。
1.所有申报企业提交:(1)“深圳飞”资助项目XX运营资助申请书;(2)“深圳飞”资助项目XX运营资助申请表;(3)企业诚信申报承诺书;(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5)申报企业银行账号信息。
2.城市候机楼运营企业提交:城市候机楼与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深圳机场城市候机楼合作合同》(扫描成一份PDF文件)。
3.“深圳机场码头”运营管理企业提交:(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2)20XX年度深圳机场码头水运线路每周运输旅客量统计表(合成一份文件)。
4.经营往返深圳机场汽车站(或深圳机场管辖的其他交通平台)与城市候机楼之间道路客运班线的运营企业(公交、轨道交通除外)提交:(1)申报陆运线路的行业主管部门批复;(2)与深圳机场汽车站签订的班线经营合同(合同扫描成一份PDF文件)。
5.申报新开国际航线推介会资助的企业提交:宣传推介会现场照片、主流媒体报导等相关证明材料(所有材料合成一份PDF文件)。
6.申报参展世界或亚洲航线发展大会资助的企业提交:世界或亚洲航线发展大会邀请函、参加布展的展台及现场照片(所有材料合成一份PDF文件)。
五、申报方式
申报企业按照航空业子项专项资助工作通知要求的时间将相关申报材料书面(一式三份)报送至市民中心B区一楼行政服务大厅西厅(地址: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或登入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深圳分厅提交申报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六、申报工作的检查处理
市交通运输局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或有关部门对企业申报的数据进行认定。申报企业重复申请或以虚假材料申请专项资金的,市交通运输局将追回资助资金,并责令申报企业进行整改,依法列入财政资金资助“黑名单”,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财政资金资助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