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創新及科技局於2018年9月與國家科學技術部(科技部)簽署《科學技術部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創新及科技局關於開展聯合資助研發項目的協議》,同意在2019年推出內地與香港聯合資助計劃。
2020年內地與香港聯合資助計劃現已接受申請。截止申請日期為2020年6月15日。
何謂內地與香港聯合資助計劃?
特區政府創新及科技局於2018年9月與國家科學技術部(科技部)簽署《科學技術部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創新及科技局關於開展聯合資助研發項目的協議》,同意在2019年推出內地與香港聯合資助計劃。
內地與香港聯合資助計劃旨在支持及鼓勵香港與內地加強科研合作。計劃資助平台及合作兩類研發項目。
項目的申請必須由香港和內地的機構共同提出,並分別向創新科技署及科技部遞交,而項目的研發工作亦必須在兩地均有進行。創新科技署和科技部會分別向香港和內地的申請機構提供資助,並會按照各自的規定監察項目進展。
哪些機構符合資格申請內地與香港聯合資助計劃?
就平台項目而言,主要申請機構必須為研發中心1或指定本地公營科研機構2。
就合作項目而言,申請須由主要申請機構夥拍業界夥伴申請機構提出。主要申請機構必須為研發中心1或指定本地公營科研機構2。業界夥伴申請機構可以是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於本港註冊成立的私營公司;或有簽訂合約的法律行為能力的工業支援組織、工商協會或專業團體。
內地與香港聯合資助計劃資助平台及合作兩類研發項目,兩者分別為何?
平台項目是以產業為本,並具商品化潛力的應用研發項目。有關項目必須由研發中心1或指定本地公營科研機構2進行。所有平台項目均須獲最少一間私營公司提供業界贊助,贊助金額須佔項目期內項目總成本最少10%。項目所產生的知識產權將由主要申請機構所擁有。
合作項目是研發中心1或指定本地公營科研機構2與業界夥伴申請機構合作開展的研發項目。如業界夥伴申請機構欲擁有項目所產生的知識產權,須在項目期內投入項目總成本最少50%的業界贊助。
獲創新科技署或科技部其中一方支持的項目能否取得資助?
創新科技署和科技部會分別處理有關申請及進行評審,只有獲雙方支持的項目才會獲得資助。
內地與香港聯合資助計劃和粵港科技合作資助計劃的分別為何?
粵港科技合作資助計劃旨在加強香港與廣東或深圳兩地的科研合作。為了支持及鼓勵香港與內地加強科研合作,特區政府與科技部在2019年推出內地與香港聯合資助計劃,為香港與內地機構共同合作的研發項目提供資助。
內地與香港聯合資助計劃的資助和運作模式大致與粵港科技合作資助計劃丙類聯合資助項目類同。項目的申請應由參與機構各自向創新科技署和科技部提交。
註:
研發中心指 –
汽車科技研發中心;
香港紡織及成衣研發中心;
獲指定為資訊及通訊技術研發中心的香港應用科技研究院;
物流及供應鏈多元技術研發中心;以及
納米及先進材料研發院。
指定本地公營科研機構指本地大學(包括所有受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的院校)、根據《專上學院條例》(第320章)註冊的自資本地學位頒授院校、香港生產力促進局、職業訓練局、製衣業訓練局及香港生物科技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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