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实施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技术改造奖励项目和疫情防控装备生产企业销售奖励项目,实行总量控制、企业自愿申报、专项审计、社会公示、集体决策原则。
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关于加大力度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和装备生产企业扩大生产的实施细则》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4月30日
附件
深圳市关于加大力度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和装备生产企业扩大生产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有关文件要求,全力支持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和装备生产企业扩大生产,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实施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技术改造奖励项目和疫情防控装备生产企业销售奖励项目,实行总量控制、企业自愿申报、专项审计、社会公示、集体决策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物资保障组办公室(市市场监管局)、第三方专业机构和申报单位分别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主要负责编制、发布申报通知,组织项目受理审核、专项审计、资金信息公开及异议处理,编制和下达资金计划;办理奖励资金拨付、清算与回收;开展监督检查、评价等职能范围内的全流程项目管理工作。
(二)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物资保障组办公室(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提供或确认参与疫情防控物资调拨或收储的企业名单等相关资料。
(三)第三方专业机构主要负责对申报项目的相关投资或销售进行专项审计,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开展项目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等工作。
(四)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通知和指南要求自行组织项目申报,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确保完成项目建设;配合完成项目专项审计、监督检查、评价、调研统计等工作,承担专项资金使用责任。
第三章 奖励范围、方式和标准
第四条 关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技术改造奖励政策
(一)奖励范围。
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以及具有转换条件的通过技术改造快速转成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疫情防控物资主要包括口罩、防护服、面罩、护目镜和眼罩、医用手套、医用鞋套、医用帽子、红外测温仪、检测盒、无纺布、熔喷布、耳带、改性PP塑料、磷酸氯喹、红外体温检测仪/红外测温传感器NTC热敏芯片等相关配套原料和元器件,具体产品类别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动态增补。
申报技术改造奖励政策的企业实行清单制管理,纳入清单的企业应为符合申报主体条件并服从各级政府(包括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政府,含相应新冠肺炎防控领导小组或指挥部,下同)调配或收储的企业。企业清单由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物资保障组办公室(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疫情防控需要确定并及时增补。
(二)奖励方式。
事后奖励。
(三)奖励标准。
1.奖励比例。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形成新增或转产产能,新增或转产产能为技术改造项目完工投产后,按国家法定工作制每日工作8小时新购置设备设计产能生产的合格产品量核定。服从各级政府调配或收储,纳入调配或收储的合格产品首次达到新增或转产产能50%以上时间节点,在1月10日至2月7日间按设备投资额给予不超过80%的奖励;在2月8日至2月20日间按设备投资额给予不超过50%的奖励;在2月21日至4月20日间按设备投资额给予不超过40%的奖励。
2.奖励金额。企业自愿选择申请国家、省或市奖励资金,申请本奖励资金时应未获得国家、省或市财政资金支持,如已获得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技术改造政策奖励的,应扣减已获得的奖励金额后予以补差,每家企业累计享受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且所获市、区政府奖励金额不超过设备的实际投资额。
3.设备投资额认定。原则上设备投资额(含配套软件)以确实形成有效产能的设备购置发票等合法票据(不含税)为准,且发票等合法票据日期必须在2020年1月10日至4月20日支持期内。
4.关联交易审核。对存在关联交易的企业,通过对比设备投资发票和同期同类型设备市场情况等严格审核。
第五条 关于疫情防控装备生产企业销售奖励政策
(一)奖励范围。
1.参与各级政府调度的口罩机、贴条机、负压救护车及关键零部件产品。
2.承担各级政府调度任务的企业,在完成调度任务之外,交付给省内企业的口罩机、贴条机、负压救护车产品。
3.疫情防控装备备用调度企业(即此前未参加政府调度,愿意承诺后期服从政府调度的企业,下同)交付给省内企业的口罩机、贴条机、负压救护车产品。
(二)奖励方式。
事后奖励。对疫情防控装备生产企业生产并实际销售交付的口罩机、贴条机、负压救护车和关键零部件,根据企业参与各级政府调度任务的不同,按照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防疫装备产品奖励基准价,给予产品销售相应比例的奖励。
(三)奖励标准。
1.对承担各级政府调度任务的企业,2月7日至2月20日交付的口罩机、贴条机、负压救护车及关键零部件等调度产品,按产品奖励基准价(参照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统一制定的基准价,下同)不超过 50%的比例予以奖励;2月21日至4月20日交付的调度产品,按产品奖励基准价不超过 40%的比例予以奖励。
2.对承担过各级政府调度任务的企业,在完成调度任务之外,交付给省内企业的口罩机、贴条机、负压救护车,2月7日至2月20日交付的,按产品奖励基准价不超过 30%的比例予以奖励;2月21日至4月20日交付的,按产品奖励基准价不超过 20%的比例予以奖励。
3.对疫情防控装备备用调度企业,交付给省内企业的口罩机、贴条机、负压救护车,2月7日至2月20日交付的,按产品奖励基准价不超过10%的比例予以奖励;2月21日至 4月20日交付的,按产品奖励基准价不超过5%的比例予以奖励。
对承担各级政府调度任务的企业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备用调度企业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四章申报基本要求
第六条 申报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技术改造奖励的企业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应在深圳市;
(三)申报单位符合疫情防控物资支持范围,且列入各级政府调拨或收储任务企业清单;
(四)申报单位在1月10日至4月20日间通过技术改造形成新增或转产产能;
(五)申报单位在1月10日至4月20日间纳入各级政府调配或收储的合格产品不低于新增或转产产能的50%;
(六)申报单位已取得相关生产资质,具有与所生产物资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备等主要条件;
(七)申报项目的设备投资未获得各级财政专项资金扶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技术改造政策除外),且设备购置发票、购置合同、支付凭证与设备实物铭牌等证明材料相对应。
第七条 申报疫情防控装备生产企业销售奖励的企业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报单位应将生产的合格可使用的口罩机、贴条机、负压救护车和关键零部件产品于2020年2月7日至4月20日内交付至销售对象,交付时间以产品出厂交付时间为准;
(三)口罩机、贴条机须销售给具有防疫物资生产资质且实际生产相关防疫物资的用户,负压救护车须销售给医院、疾控中心等医疗机构;
(四)申报单位须直接将装备产品销售给符合上述条件的用户;
(五)用户须是国内企业(含香港、澳门、台湾)。
以下情形不予奖励:
(一)企业通过第三方转卖防疫装备,或销售给不具备防疫物资生产资质(或具备防疫物资生产资质但实际未生产防疫物资)的用户;
(二)销售出国的装备;
(三)拒绝服从国家、广东省、深圳市调度要求的企业。
第五章 申请和奖励程序
第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通过网站发布申报通知和申请指南,明确奖励领域、奖励方式、奖励条件、受理时间、申报材料、审批流程等事项。
第九条 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通知和指南要求在专项资金系统在线申报,待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预受理通过后申报单位提交纸质申报材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予以受理。
第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开展对申报项目的合规性初审工作,重点审核申报单位资质、材料齐备性、内容合规性等情况。
第十一条 通过合规性初审的项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进一步组织项目审核,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核查申报单位是否属于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联合惩戒的对象、是否存在项目逾期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有无重复申报等情况。
第十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资金预算安排,结合专项审计结果、各单位反馈意见等项目综合审核情况,根据奖励标准编制资金计划,确定拟奖励名单和金额。奖励金额向下取整到万位,奖励金额小于1万元的项目不予奖励。
第十四条 拟奖励项目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集体决策无异议的,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单位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简介及拟奖励金额等,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书面提出。
不予奖励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向申报单位反馈理由。
第十五条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下达资金计划,项目单位按要求办理请款手续后安排资金拨付。
第六章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需要组织专家或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已获奖励项目和资金使用整体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应严格遵守项目受理、审核、跟踪检查、绩效评价过程中的各项规定,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廉洁自律,建立健全责任倒查机制。
第十八条 第三方机构应坚持第三方的立场和行为规范,确保项目申报材料审核过程的独立、客观、公正。对在项目评审、评估、审计以及提供其他服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申报单位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取消其对项目评审、评估、审计以及提供其他服务的资格,列入不诚信服务机构名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参与评审的专家利用评审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专家资格,向社会公示并追究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申报单位应如实申报,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建设,按照国家有关税务、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税收和账务处理,并自觉接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数据报送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切实履行各项职责。
第二十一条 在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审核、管理、验收、绩效评价等过程中,任何机构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非法骗取、恶意串通、提成牟利、侵占专项资金、恶意重复申报、阻挠或故意规避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及其他不良行为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市政府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申报单位及申报项目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奖励,已取得资金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督促项目单位退回全部财政资金并与国库系统对账。
(一)按照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申报单位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且在惩戒期内的;
(二)申报项目的同一投入已获得国家、省、市级财政资金资助或属于政府投资的(政策允许的除外);
(三)已获国家、省、市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验收不合格未满3年或项目逾期未申请验收达1年以上;
(四)申报单位或申报项目实际情况与项目申报承诺书不符或提供虚假材料;
(五)申报疫情防控装备生产企业销售奖励项目,在开展实地核查时装备产品用户未形成防疫物资生产产能的;申报主体生产制造的地点不在广东省内,或通过技术合作方式,实际由省外企业生产制造的产品;
(六)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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