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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工信局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 技术改造项目申请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时间:2020-03-10922

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20〕1号),支持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生产,根据《深圳市关于鼓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技术改造实施细则》(深工信规〔2020〕2号),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拟定于3月2日起,组织实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20〕1号),支持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生产,根据《深圳市关于鼓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技术改造实施细则》(深工信规〔2020〕2号),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拟定于3月2日起,组织实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支持领域
1、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隔离眼罩/医用隔离面罩、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生产企业;
2、生产上述物资所需要的重要原辅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


支持方式和标准
事后资助。对物资生产企业在2020年2月1日—3月31日期间购买的、用于生产防疫重点物资的设备,最高按设备实际投资的50%予以资助,单个企业最高2000万元,所获各级政府资助不超过设备的实际投资。优先支持参与国家、省、市、区政府物资调拨的物资生产企业。
设备投资额为扣除可抵扣税款的实际投入金额,根据设备购置发票及付款情况核定,发票日期原则上须在支持期内。但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在有效时间内取得发票的,可提供期内有效付款凭证、设备采购合同、产品参与调拨或销售合同等佐证材料进行补充说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视实际情况予以采纳。进口设备以海关进口报关单为准。
申报时间:2020年3月10日9时至4月10日


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2、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应在深圳市;
3、申报单位需符合支持领域,生产的产品属于工信部疫情防控重点物资清单中列明的终端产品或直接提供给重点防疫物资配套的原辅料或关键元器件,并在疫情防控中发挥作用;
4、申报单位已取得相关生产资质,具有与所生产物资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备等主要条件,且生产的产品属合格产品;
5、申报单位在截至申报时的疫情防控期间已形成有效产能;
6、申报单位守法合规经营,不属于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联合惩戒的对象;
7、不存在已获国家、省、市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验收不合格未满3年或项目逾期未申请验收达1年以上情形;
8、同一项目或同一投入已申请国家、省、市级财政资助或属于政府投资的,不得重复申报。


申请材料
1、《技术改造项目申请书》(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样表详见附表1);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电子证照获取,无需提供);
3、《项目投入明细表》(样表详见附表2);
4、设备购置合同、发票等凭证复印件(合同和发票原件、付款凭证材料暂无需提供,留待审计环节核对);
5、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医疗资质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专业生产资质文件复印件;
6、产品检验合格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7、原辅料或关键元器件等配套生产企业,需提供与终端产品生产企业之间的
8、产品调拨单据(参与区级政府调拨的请提供区工信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文件,如不涉及可不提供)、出货明细和出库单等凭证复印件;
9、产品在疫情防控中发挥作用等补充说明材料。(无此项可不提供)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印章;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标签: 防控重点物资技术改造技术改造项目政府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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