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企业:为鼓励光明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充分发挥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助力企业更快更好发展,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拟定于3月2日起开启2019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助受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企业:
为鼓励光明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充分发挥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助力企业更快更好发展,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拟定于3月2日起开启2019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助受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支持领域:
重点支持上年度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支持数量、资助标准及方式:
1、支持数量:受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总量控制。
2、资助标准及方式:直接奖励方式,对上年度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规模以上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资助,规模以下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资助;对上年度复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资助。
企业更名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的不属于首次认定、复审认定。
受理时间:2020年3月2日——3月20日
申报条件
(一)近三年信用记录良好,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申请资助时不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犯法失信企业名单中(以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数据为准)。
(二)申报的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三)所从事行业或开展的业务按照有关规定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备案或需取得相关资质的,应按要求取得。
(四)注册登记地、纳税地和统计地均在光明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机构。
(五)近三年经营规范,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且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消防、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未受到10万元(含)以上罚款处罚。
(六)属于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申请材料
(一)登录光明区政府深圳市光明区企业服务门户(网站)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营业执照(科研机构、事业单位除外;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未换领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三)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无须验原件)。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五)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
(六)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验原件,可先提供证书编号,后续再上传原件)。
(七)企业信用信息资料(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打印)。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印章;一式2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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