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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关于申报2019年度知识产权类资助项目(第二批)的通知

来源:南山区科技创新局发布时间:2020-01-091077

各有关单位:2019年度南山区知识产权类资助项目(第二批)已接受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有关单位:

2019年度南山区知识产权类资助项目(第二批)已接受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批申报计划及申报时间

申报计划:专利支持计划、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支持计划、知识产权运营奖励支持计划,申报时间:2020年01月08日-2020年01月22日。

二、申报平台

项目在“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网站上(http://sfms.szns.gov.cn)进行在线申报。

三、注意事项

1、各单位在正式申报项目前,请仔细研读《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资金实施细则》、各支持计划操作规程及申报通知,按具体要求进行申报。

各单位在注册登录中遇到的有关网站、平台不能登录或者文件无法上传、下载等技术问题,可拨打技术支持电话(400-161-6289)进行咨询。

2、各申报单位网上提交申请材料后,可通过手机短信或通过申报系统查看项目申请进展状态。申报单位在收到提交纸质材料的通知后,根据短信通知要求提交纸质材料。

四、特别说明

1、本次申报是2019年度南山区知识产权类资助项目的第二批申报,也是2019年度资助项目的最后一次申报,申报条件及要求与第一批相同,其中上一年度指的是2018年。

2、专项资金不予资助的几种情形

(一)近三年内在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三)近三年内申请单位以及单位法人存在违规申报使用政府资金、商业贿赂、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

(四)提出资助申请后,将企业注册地搬离南山和未按规定提交统计报表、在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填报相关数据的。

3、最近三年累计获得资金扶持额度:

(一)10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以下的企业,原则上应书面承诺获得扶持资金后三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迁出南山区,不改变在南山区的纳税义务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

(二)3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原则上应书面承诺获得扶持资金后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迁出南山区,不改变在南山区的纳税义务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

五、项目责任科室(部门)及咨询电话

部门:知识产权促进中心,电话:86546545、86546372

南山区科技创新局

2020年1月8日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科技创新分项资金专利支持计划操作规程

一、政策内容

为鼓励辖区企事业单位、个人开展国外专利布局、维持国内(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发明专利有效,给予以下资助:

(一)对上一年度提交PCT(专利合作条约)专利申请的,企事业单位一次性奖励4000元/件,个人一次性奖励1000元/件。

(二)对上一年度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欧洲专利局和日本特许厅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一次性奖励4万元/件;对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一次性奖励2万元/件。在欧盟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以欧洲专利局授权的为准,其他成员国授权的不予资助;在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署知识产权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不予资助,分别为:柬埔寨、塔吉克斯坦政府、越南、老挝、菲律宾、孟加拉国、吉尔吉斯斯坦、哈萨克斯坦、亚美尼亚、阿尔巴尼亚、保加利亚、拉脱维亚、立陶宛、埃及等国。

每个单位年度国外发明专利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每个个人年度国外发明专利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三)截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对维持年限达5至6年(以专利申请日为起算时间),并至今维持有效的国内发明专利,一次性补贴1000元/件;对维持年限达7至9年(以专利申请日为起算时间),并至今维持有效的国内发明专利,一次性补贴1500元/件;对维持年限达10年及以上(以专利申请日为起算时间),并至今维持有效的国内发明专利,一次性补贴2000元/件。

每件专利在一个时间段内只能资助一次,不重复资助。

二、设定依据

1、《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资金实施细则》

三、申报对象和条件

(一)申报对象:区内企事业单位、个人。

(二)申报条件:

1、单位需在南山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个人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具有我区户籍的个人;(2)在我区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学生;

2、申报单位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申报个人无违法犯罪行为。申报单位或个人近三年未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广东省知识产权局通报非正常专利申请;

3、专利日期判定:(1)提交PCT(专利合作条约)专利申请的,以获得《收到检索本的通知书》(202表)发文日为准;(2)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国家或地区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以专利证书授权公告日为准;(3)提交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授权维持年费申请的,维持年限截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发明专利证书以专利申请日起算时间为准。

4、资助的对象为第一专利权人,发明专利在授权后曾实行转让或转移的,均不予资助(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认企业名称或地址变更除外)。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实行单位申报、材料审核、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原则,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受资助项目无需验收。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单位登陆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网上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二)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受理单位申请、初审项目申报材料,区科技创新局复审项目申报材料;

(三)申请单位接到提交纸质材料通知后按要求提交纸质材料;

(四)区科技创新局拟定资助计划;

(五)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组织对申请单位的注册情况、在地统计开展情况、商业贿赂和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进行核查;

(六)拟资助项目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七)区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定;

(八)下达项目资金资助计划;

(九)拨付资助经费。

六、所需材料

1、登录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网址:http://sfms.szns.gov.cn/),在线填写《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资金专利支持计划项目申请书》;

2、新版“三证合一”营业执照(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组织登记证书);户籍个人提供户口簿和身份证,在校学生提供身份证、学生证(网上提交资料要求:原件彩色扫描上传;纸质材料要求:验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网上提交资料要求: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彩色扫描上传;纸质材料要求:复印件加盖公章];

4、由税务部门(国税、地税)开具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税务申报系统下载后上传,事业单位除外);

以上2-4材料在完成系统共享比对前需提供。

5、国外专利:提交PCT(专利合作条约)专利申请的,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放的《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105表)和《收到检索本的通知书》(202表);在国外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提供国外专利审批机构发放的授权专利证书,外文材料需提交中文译本(只翻译含有专利证书号的页面)[网上提交资料要求:原件彩色扫描上传;纸质材料要求:复印件]。

6、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提交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授权维持年费申请的,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香港知识产权署、澳门经济局或台湾智慧财产局发放的《发明专利证书》[网上提交资料要求:原件彩色扫描上传;纸质材料要求:复印件]。

以上材料按照要求在线填写或采用附件形式在线提交。接到提交纸质材料通知后将上述材料按顺序装订,一式一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胶装成册(不能装订)并按要求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及骑缝章提交。

七、申报时间和办理时限

每年安排1-2次集中受理单位申请,具体受理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八、附则

本计划责任部门为南山区科技创新局,本操作规程由其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标签: 知识产权类资助政府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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