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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南山区2019年下半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发布时间:2019-11-26858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和省住建厅扫黑除恶治乱工作部署,坚决遏制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多发频发的势头,有关文件要求,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决定开展2019年下半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和省住建厅扫黑除恶治乱工作部署,坚决遏制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多发频发的势头,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住建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现场管理人员指标考核的通知》(建办市〔2018〕53号)、《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开展2019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我局决定开展2019年下半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通过开展全区范围内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进一步推动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行业管理,促进我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核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四)《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


三、核查范围与内容

(一)核查范围

本次核查以下类型企业:

1.2019年以来新迁入南山区的建筑业企业;

2.2018年下半年至今被投诉举报的南山区建筑业企业;

3.抽取部分2019年由我局审批并核发建筑业资质的企业(新申请、增项)。

本次被核查的企业名单详见附件5。

(二)核查内容

企业在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是否存在以下情况:

1.技术负责人不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

2.注册执业人员不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

3.职称人员不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

4.技术工人不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


四、工作安排

(一)自查阶段(2019年11月25日至11月29日)

此次核查范围内的建筑业企业(详见附件5)应对取得资质后是否仍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开展自查自纠,确保“三库一平台”企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有效,并保持电话畅通。

企业应按要求填报《企业主要人员花名册》(附件1)及《企业在深在建项目一览表》(附件4,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填写),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材料清单》(附件2)准备相关材料,并于通知时间内提交至南山区行政服务大厅住建局后台:南山区滨海大道辅路3001号深圳湾体育中心南山区行政服务大厅(深圳湾体育中心东南侧独栋楼房)。

企业提供的书面文件应采用彩色复印件或彩色扫描件装订并加盖单位公章。资料以A4规格附上目录页码装订成册。建议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所交材料必须数据齐全、规范,印鉴完整、字迹清晰,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

企业联系人无法联系或逾期未递交资料的,核查结果均为不合格。

(二)核查阶段(2019年12月2日至12月27日)

1、核查内容:

(1)书面材料:详见《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材料清单》(附件2);

(2)原件核查:请提供技术负责人及职称人员身份证原件、职称证原件及毕业证原件(若技术负责人为注册人员,仅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到现场核对,施工劳务不分等级资质需提供技术负责人及不少于1/4技术工人身份证原件及技工证原件到现场核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出示有关证件原件的视为不合格;

(3)社保核查:受检企业的员工必须具有2019年9月以来连续三个月的社保,且企业主要人员如注册人员、职称人员的社保需五险齐全。

2、核查程序:

检查人员按照以上内容逐项检查,对企业是否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进行核查,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表》(附件3),作出“符合”或“不符合”结论,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签字确认。对“不符合”的企业由我局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企业需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我局将依法撤回相应资质。

(三)总结阶段(2019年12月28日至12月31日)

对本次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的对策,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予配合检查的企业予以批评,依法进行处罚,并在媒体上进行曝光。


五、有关要求

(一)受检企业经办人应携带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前来现场递交资料,经办人需是本单位购买社保的在职人员;

(二)核查结束后,由核查人员、被核查建筑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对书面检查结果签字确认;

(三)企业要高度重视本次核查工作,按期提交有关资料,对存在的问题要积极、按期整改,进一步提升企业整体水平;

(四)企业需对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

2019年11月25日

标签: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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