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属于《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的鼓励发展类,落户我市且投资额超过2亿元,经认定属于我市“产业链薄弱环节”的投资项目予以奖励。
对属于《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的鼓励发展类,落户我市且投资额超过2亿元,经认定属于我市“产业链薄弱环节”的投资项目予以奖励。
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市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奖励资金年度总额控制。采取事后资助方式,根据评审结果择优奖励,一次性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现场答辩、实地考察、专项审计、社会公示。
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不属于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无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二)申报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的实施地、资金投向均在深圳市;
2.属于《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的鼓励发展类;
3.《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8号)实施之日(2016年3月23日)后开始建设;
4.自2016年3月23日至申报截止日,投资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投资额包括实际已支出的固定资产投资、研发费用、无形资产投资、流动资金);
5.同一项目或同一投入不得重复申报市级财政资金相关奖励(由市级财政性资金的补贴或资助等均等同于奖励,下同)。
(三)申报项目及申报单位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申请;受理后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驳回申请;已取得资金的,申报单位应退回全部财政资金。情节严重的列入失信提示名单。
1.申报单位近两年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申报单位被纳入政府违规失信监督管理平台或被相关部门列入违规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3.同一项目多头申报或与已获我市市级财政性资金奖励的项目建设内容及项目投入存在重复;
4.已获国家、省、市专项资金奖励的项目验收不合格未满3年或项目逾期未申请验收达1年以上;
5.申报单位实际情况与项目申报承诺书不符或提供虚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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