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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宝安区研发孵化类科技创新券申报通知

来源: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创新局发布时间:2019-10-23611

为大力扶持科技创新载体入驻单位自主创新,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深宝规〔2018〕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启动2019年研发孵化类科技创新券申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申报时间:
2019年10月21日至2019年11月4日


资助标准

1.对入驻区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园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企业成立时间起五年区间内给予三年内每年不超过实际租金50%、最高10万元的科技创新券;
2.对入驻区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园的重点研发机构,给予三年内每年最多30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实际租金100%且最高50元、最高180万元的科技创新券;
3.对入驻区级及以上众创空间的创客企业,在企业成立时间起三年区间内给予三年内每年不超过实际租金50%、最高5万元的科技创新券;
4.本资助按每一个年度进行申请(本次申请区间截止至2018年12月31日),且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申报条件
申报2019年研发孵化类科技创新券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
2. 申报主体属于企业的,应按规定依法纳入宝安区统计局“四上”企业库。

(二) 申报研发孵化类科技创新券,除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在申报年度已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本次申报年度为2018年度);
(2)已入驻区级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创新园;
(3)企业成立时间距离项目申报时间未满7年,享受科技创新载体入驻单位房租补贴优惠时间未满3年;
2.重点研发机构条件
(1)申报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科研机构等重点研发机构;
(2)已入驻区级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创新园;
3.创客企业条件
(1)已入驻区级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众创空间;
(2)科技型创客企业成立时间距离项目申报时间未满5年,享受众创空间入驻企业房租补贴优惠时间未满3年。

申报条件
申报2019年研发孵化类科技创新券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
2. 申报主体属于企业的,应按规定依法纳入宝安区统计局“四上”企业库。

(二) 申报研发孵化类科技创新券,除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在申报年度已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本次申报年度为2018年度);
(2)已入驻区级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创新园;
(3)企业成立时间距离项目申报时间未满7年,享受科技创新载体入驻单位房租补贴优惠时间未满3年;
2.重点研发机构条件
(1)申报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科研机构等重点研发机构;
(2)已入驻区级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创新园;
3.创客企业条件
(1)已入驻区级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众创空间;
(2)科技型创客企业成立时间距离项目申报时间未满5年,享受众创空间入驻企业房租补贴优惠时间未满3年。

标签: 科技创新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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