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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合作资助事项及地方配套)申请指南

来源:深圳市商务局发布时间:2019-10-171105

推动共建“一带一路”。坚持共商共建共享,遵循市场原则和国际通行规则,以推进“一带一路”国际合作为重点,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重点规划,围绕交通运输、电力、通信设施、能源资源、航空航天、海洋工程、环境保护、农林牧渔等领域,开展互利共赢的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业务,加强与国际市场开拓的协调配合。

资助标准
1.对企业符合条件并实际发生的前期费用、贷款利息贴息、海外投资保险保费、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合作联络服务深圳分平台等支持项目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单家企业年度资助最高3000万元
2.对企业符合条件并实际发生的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支持项目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对每个境外园区项目资助最高1000万元
3.以外币支付相关费用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9年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依据,折算为人民币计算及资助。


申报时间
2019年10月23日-11月20日

申报条件
(一)符合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1.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2.企业已进行境外投资核准或备案,依法取得境外投资证书或境外机构证书且已在境外开展业务,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或已进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或备案,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3.近五年(2014年—2018年)在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等方面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4.按照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完成所开展业务的统计资料和2018年度统计年报;
5.项目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金额、境外投资项目中方实际直接投资额分别不低于1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申请贷款贴息项目的,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三)申请资助的项目应当在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已完成项目,或已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境外经贸合作区项目,支付相关费用,并取得相关发票或单据资料,以及银行出具的支付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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