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技术及技术服务出口。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指我国境内企业或其境外分支机构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向境外客户提供国际(离岸)外包服务并取得收入的业务活动。
支持内容主要包括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以及重点服务进口、技术出口贴息和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包括取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提升研发创新水平资助、离岸服务外包贴息)。
(一)、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给予2018年度一次性不超过实际建设费用50%、总额不超过150万元的建设费支持,实际运营费用50%、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运营费支持。建设费主要包括公共服务平台所需生产性设备购置、信息系统、信息安全及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费用;运营费包含生产性设备运营费、信息系统、信息安全及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运营费用。
(二)、重点服务进口:以审定通过的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企业服务进口付汇金额作为计算贴息本金,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9年6月30日最近一期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贴息支持。每家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三)、技术出口贴息:以审定通过的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企业取得的技术出口收汇金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9年6月30日最近一期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贴息支持。单家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备注:申请技术出口贴息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请离岸服务外包贴息支持。(四)、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对符合以下各项目申请条件的企业(单位),单家企业资助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每家培训机构资助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一)符合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1.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相关单位。
2.申报企业或单位需按照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及服务贸易、服务外包、技术进出口相关统计制度要求,登陆商务部网站,及时、全面、真实进行相关业务登记和填报相关统计报表。
3.申报单位近五年(2014年—2018年)在相关部门领域应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4.项目执行在各资金申请项目要求的时间期限内。
(二)申请各项目资金的,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
(1)公共服务平台应具有公共性、开放性、专业性特点,非本企业或本企业上下游客户自用的业务管理平台;
(2)公共服务平台拥有良好的运营模式,服务制度完善,有相应的自有配套资金,且已投入运营;
(3)公共服务平台拥有独立的办公场地和设备投入,拥有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4)公共服务平台为服务贸易机构提供共性技术支撑、云服务、检验检测、统计监测、信息共享、品牌建设推广、人才培养和引进、贸易促进、知识产权、产业规划、政策研究等公共服务。
2.重点服务进口
(1)进口的服务应列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知识产权局发布的《鼓励进口服务目录(2019年版)》(详见附件)。
(2)申请贴息的进口服务应是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进口服务付汇凭证,且付汇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含50 万美元,以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业务应用”中登记的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的实际进口额为准)。
3.技术出口贴息
(1)企业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方式向境外实施的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有技术转让或者许可等技术转移,以及技术转让或许可合同项下提供的技术服务。不包括《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所列的出口技术;
(2)出口的技术应当在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取得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且企业的技术出口收汇额不低于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以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系统”中登记的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的实际出口额为准)。
4.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
(1)申请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①企业与境外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合同,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如实填报《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报表;
②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核准的实际离岸执行额为依据,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的实际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不低于50万美元。
(2)申报单位为培训机构的,应具有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质,并具备符合条件的场地、设施、专业教材和师资力量。
申报时间:2019年10月23日-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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