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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伦”商标纠纷,最终在北京高院作出终审判决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发布时间:2019-09-251255

近日,备受关注的新百伦商标纠纷案有了新进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就上诉人新平衡运动鞋公司(下称新平衡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及第三人周乐伦的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新平衡公司的上诉请求,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第865609号“百伦”商标(下称诉争商标)核准注册的裁定得以维持。

近日,备受关注的新百伦商标纠纷案有了新进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就上诉人新平衡运动鞋公司(下称新平衡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及第三人周乐伦的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新平衡公司的上诉请求,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第865609号“百伦”商标(下称诉争商标)核准注册的裁定得以维持。

此前,新平衡公司在华关联公司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下称新百伦公司)与周乐伦展开激烈的商标权属争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新百伦公司侵犯了周乐伦的商标专用权,判决新百伦公司赔偿500万元,停止使用“新百伦”商标。作为国际知名运动鞋品牌,新平衡公司自进入中国市场以来,深受知识产权问题困扰,商标问题始终成为悬在其头上的达克摩斯之剑。
有业内人士表示,外国品牌在进入中国市场前,要重视对中国法律的学习和了解,做好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工作。如果发现其商标或者准备使用的中文商标已经被注册,应及时调整有关策略,防范侵权风险。

争商标被维
诉争商标由潮阳市工商经济发展总公司鞋帽公司于1994年8月申请注册,1996年8月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袜等商品上。诉争商品获准注册后,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核准转让给周乐伦。
引证商标一为第175153号“NEW BALANCE”商标,由新平衡公司于1981年10月提出申请,1983年4月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为第749744号“NEW BALANCE”商标,由新平衡公司于1993年11月提出申请,1995年6月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衣服等商品上。
2015年7月17日,新平衡公司向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原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该案实体问题适用我国2001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我国2014年商标法。诉争商标“百伦”文字本身所表示内容并无任何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新平衡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诉争商标系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同时其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时间距诉争商标注册日已超过5年,新平衡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能证明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时存在恶意,故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以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新平衡公司另称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2014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该案诉争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商标法的实施时间,依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法院对新平衡公司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最终,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关于第865609号“百伦”商标予以维持的裁定(下称被诉裁定)。

诉讼请求遭驳
新平衡公司不服被诉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原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实体问题的审理适用2001年商标法。诉争商标不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了新平衡公司的诉讼请求。
新平衡公司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裁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其上诉理由包括:新平衡公司已提交引证商标于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大量使用证据以及周乐伦是商标恶意抢注人的证据,一审法院认为该案不适用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和法律适用错误;周乐伦及其家族成员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长期抄袭、复制、抢注他人知名商标,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北京高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新平衡公司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日期距诉争商标获准注册日已超过五年,且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诉争商标申请及获准注册时存在恶意注册的情形,也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时已达到驰名程度。因此,原审法院认定诉争商标不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并无不当。
根据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该案中,在案证据并不能证明诉争商标申请注册之时采取了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故对新平衡公司的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新平衡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标签: 商标注册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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