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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深龙创新创业英才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龙岗区科技创新局发布时间:2019-09-20654

为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加快集聚中高层次人才,打造东部人才集聚高地,根据《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实施“深龙英才计划”的意见》、《深圳市龙岗区深龙创新创业英才计划实施办法》、《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实施“深龙英才计划”的细则》、《深圳市龙岗区深龙创新创业英才计划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局将于2019年9月19日起开展龙岗区创新创业类深龙英才认定申报工作,办理细则详见附件。

一、政策依据
(一)《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实施“深龙英才计划”的意见》(深龙发〔2016〕4号)
(二)《深圳市龙岗区深龙创新创业英才计划实施办法》(深龙人才通〔2016〕4号)
(三)《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实施“深龙英才计划”的细则》(深龙人才通〔2018〕6号)
(四)《深圳市龙岗区深龙创新创业英才计划实施细则》(深龙人才通〔2018〕7号)
(五)《深圳市龙岗区“深龙英才”分类目录》(深龙人才通〔2016〕3号)

二、申报对象和条件
深龙创新创业英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无不良诚信记录和不良学术记录,无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2.深龙英才A、B、C类年龄分别不超过65、60、50周岁,D、E类年龄均不超过45周岁;

3.属于“深龙英才”目录且在我局受理范围内的人才类别之一。


(二)在龙岗区创办企业类申请人
1.所创办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纳税、统计地均在龙岗区,企业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不良社会影响;
2.所创办企业属于科技型企业或开展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的科技服务企业;
3.申请人应为所创办企业中股权占比最大的自然人股东(含通过控股的机构股东在所创办企业中实际持有的股份权益最大的自然人)。最大自然人股东为多人的,由企业推荐其中一人为创业类人才申请人;
4.首次申请认定时应在深圳市(包括但不限于龙岗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少于3个月(不含补缴);
5.每家企业只有一人可被认定为创业类人才。


(三)在龙岗区工作类申请人
1.申请人应与龙岗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合同签订单位应当与申请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单位、纳税申报单位一致;
2.首次申请认定时在龙岗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所得税均不少于3个月(不含补缴)。社会保险或纳税申报中断的,视为该申请人已离开用人单位。


(四)创新创业团队成员申请人
1.带头人应当在深圳市(包括但不限于龙岗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少于3个月(不含补缴);
2.经上级主管单位确认的核心成员应当在深圳市(包括但不限于龙岗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少于3个月(不含补缴),在龙岗区连续个人所得税均不少于3个月(不含补缴),与龙岗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申请单位与合同签订单位、纳税申报单位一致;
3.团队在龙岗区创办企业,且该企业已获得上级主管单位无偿资助的,经上级主管单位确认的团队带头人、核心成员可直接认定为深龙英才;
4.团队创办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纳税、统计地均在龙岗区,且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在企业中的合计股权占比(含通过控股的机构股东在企业中实际持有的股份权益)达到20%及以上。(①团队向上级政府部门申请相关团队认定,或被上级政府部门认定为相关团队时,团队成员在企业合计股权占比达到20%及以上的,可界定为符合团队创办企业关于股权占比的相关规定。②团队向区业务主管部门申报团队实际投入资助、场地费用补贴时,团队成员在企业合计股权占比达到20%及以上的,且团队项目产生的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额不低于2000万元的,可界定为符合团队创办企业关于股权占比的相关规定。③团队差额核心成员持有的股权不计入团队成员股权占比。)
5.团队在龙岗区创办企业,且获得上级无偿资助单位为龙岗区外非企业单位的,未在企业中持有股权的团队带头人、核心成员,不得按照团队成员标准申请认定深龙英才及团队成员资助;
6.技术骨干应从事重要技术工作,且具备在龙岗区工作类申请人所规定的条件。
7.创新创业团队核心成员不足5人的,差额部分核心成员可由团队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团队带头人及原始核心成员均应对差额核心成员书面认可。申请人应为“深龙英才”A-C类,从事团队项目核心工作,属于企业核心技术工作人员或董事长、总经理且具备在龙岗区工作类申请人所规定的条件。团队在龙岗区创办企业的,未在企业中持有股权的人员不得被推荐为差额核心成员。
8.团队推荐的差额部分的核心成员、技术骨干可分批认定,但应当自团队首批成员获得龙岗区资助一年内确定完毕。创新创业团队成员确定后不得更换,已确定的成员因离职、健康等原因出现空缺的,不再补足。
9.团队成员被国家、省、市组织人事部门认定为高层次人才,按照最高层次和最优条件,统一由区科技创新局认定。

标签: 创新创业英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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