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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茅台酒商标侵权一案诉胜,获赔100万元

来源:法制日报发布时间:2019-08-261302

8月23日,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中黔酒业有限公司、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粤黔茶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在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此案是深圳法院系统首次采用7人合议庭的形式来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

8月23日,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中黔酒业有限公司、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粤黔茶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在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此案是深圳法院系统首次采用7人合议庭的形式来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


商标侵权,商标维权,商标侵权行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茅台)为中国白酒行业的知名企业,其产品贵州茅台酒和商标“贵州茅台酒”图文商标在国内外知名度较高。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中黔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黔酒业)以白酒酿造、销售为主要经营业务,注册地在贵州省茅台镇,其生产和销售的“贵州茅台镇商务用酒”为本案的被控侵权产品;被告深圳市龙华区粤黔茶酒商行(以下简称粤黔商行)为中黔酒业授权在深圳的经销商。

原告贵州茅台主张,被告中黔酒业制造销售、被告粤黔商行销售的产品“贵州茅台镇商务用酒”侵犯了其注册使用的“贵州茅台酒”图文商标、“MAOTAIZHEN”“贵州茅台”文字商标及圆形图案商标等4个知名商标,产品的包装、装潢及产品上使用的商标标识与原告产品“贵州茅台酒”高度近似,故意欺骗误导消费者,让消费者造成混淆。原告就此主张被告对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赔偿原告损失。

庭审现场采用3D扫描技术对涉案证物进行展示和比对,法官及双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在电视屏幕上从各个角度查看证物的细节。


据介绍,侵权事实的认定是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最大的难题。我国2018年4月修订的《人民陪审员法》关于7人合议庭的设置,恰恰契合了知识产权疑难案件审理的这一需要。《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第二十三条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因此,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决定本案采用7人合议庭的审理模式,即3名法官和4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案件。


“本案的人民陪审员分别来自酒业、教育、医疗、科技等不同领域,是我们从434人的陪审员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当时共抽取了7人,然后确定了其中4人有时间参加,最后是提前10天通知到陪审员个人,提前3天通知到案件当事人,这样就避免了本案的人民陪审员受到外界干扰,能够独立作出判断。”本案审判长、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庭长卞飞介绍说。

卞飞表示,人民陪审员的加入,可以使人民群众的普遍认知和地方性知识有序进入法庭,使法院的判决更加贴近社会和公众的普遍认识。同时,由人民陪审员来认定案件事实,即使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不服,也无法质疑法官的中立性,从而提高了审判的权威性和法院的形象。

经合议庭评议,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当庭对案件进行宣判,判决被告中黔酒业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粤黔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被告中黔酒业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贵州茅台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标签: 商标侵权商标维权商标侵权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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