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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这件“泰诺林”商标,美国强生公司将广东企业告上法庭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发布时间:2019-08-211040

提及解热镇痛类非处方药品牌“泰诺”或“泰诺林”,很多人并不陌生。而围绕着注册使用在医疗器械类商品上的一件“泰诺林”商标,美国一家知名医疗卫生保健品及消费者护理产品企业与中国广东的一家生物医药行业经营者之间产生了一场纷争。

提及解热镇痛类非处方药品牌“泰诺”或“泰诺林”,很多人并不陌生。而围绕着注册使用在医疗器械类商品上的一件“泰诺林”商标,美国一家知名医疗卫生保健品及消费者护理产品企业与中国广东的一家生物医药行业经营者之间产生了一场纷争。




近日,双方纠纷有了新进展。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的二审判决,陆丰市康福来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康福来公司)的上诉请求未能得到法院支持。法院认为康福来公司申请注册第13186226号“泰诺林”商标(下称诉争商标)具有明显复制、摹仿强生公司知名商标及不正当利用强生公司商誉的故意,不仅会损害强生公司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构成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

据了解,诉争商标由康福来公司于2013年9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后被核准注册使用在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体温计、奶瓶、吸奶器等第10类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自2014年12月28日至2024年12月27日。


2016年8月15日,强生公司以诉争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泰诺”与“泰诺林”等7件商标(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系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等理由,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017年9月23日,原商评委作出裁定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据此,原商评委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康福来公司不服原商评委所作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康福来公司作为一家生物医药等行业的普通经营者,其在第3类、第5类、第10类、第32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近50件商标,其中包含大量与他人在先使用的“颜如初”“凤仁堂”“拜唐苹”“泰诺林”等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攀附他人商誉、声誉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明显,这种囤积商标的行为有违社会公序良俗,扰乱了商标的注册秩序、管理秩序,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康福来公司的诉讼请求。


康福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继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出,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包括商标申请人采取大批量、规模性抢注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的行为。该案中,康福来公司申请注册大量包含与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具有明显的复制、摹仿他人知名商标及不正当利用他人商誉的故意,不仅会损害相关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据此,法院终审驳回康福来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标签: 商标注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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