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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9年盐田区总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盐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时间:2019-07-23972

为鼓励和促进盐田区总部经济发展,根据《深圳市 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 (2019年修订)》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经规定程序认定的,符合市、区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目录,工商及税务登记在盐田区且具有 独立法人资格,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 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主要从事现代服 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优势传统产业等行业。

第一章 总则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总部经济发展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对总部企业的认定和扶持申请进行初审,并按照《盐田 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的产业资金审批流程 规定进行资金报批工作。 按照本办法申请资金扶持的企业、机构、单位等应首先符合 《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中的相关规定。 

总部企业可享受资金支持、办公用房等方面的扶持。 


第二章 认定流程与标准 

第五条 总部企业认定实行常年受理申报,分批次集中认定。 

认定流程为:发布通知—组织申报—初审—征求意见—公示 —公告。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认定为区总部企业: 

(一)在本区注册设立且经营不满一年,注册资本不低于1 亿元(人民币,下同),其控股母公司总资产不低于20亿元,承 诺在申请认定次年形成区级财政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 

(二)由原注册地新迁入且经营不满一年,注册资本不低于 1亿元,上年度企业纳税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承诺在申请认定 次年形成区级财政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 

(三)在本区注册且在本区持续经营一年(含一年)以上, 上年度形成区级财政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 

(四)在境内证券交易所(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科创板)和境外主要证券交 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 东京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法兰克 福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总部可直接认定为区总部企业。 

(五)工商及税务登记在区的市级总部企业可直接认定为区 总部企业。 

(六)对于产业主管部门引进并认定的对我区重点产业发展 具有填补空白和完善产业链作用或者核心技术处于国内外先进 地位的企业,经与区政府签订合作协议,可申请认定为区总部企业。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七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程序组织总部企业扶持资金申报工作,资金扶持流程为:发布通知—组织申报—初审—提出拟 资助方案—征求意见—按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相关流程进 行报批和公示—办理资金拨付。 


第八条 符合第六条第(一)(二)款规定条件的总部企业, 在申请认定次年实现其承诺区级财政贡献的,按次年形成区级财 政贡献总额的50%,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的认定奖励, 分两年发放,每年不超过3000万元。认定后第三年起可按第九条 规定享受增量奖励。 已享受过区招商引资政策一次性资助、落户奖励的企业,对 总部经济认定奖励金额超过招商引资落户奖励的部分予以补充 奖励。 


第九条 符合第六条第(三)(四)(六)款规定条件的总 部企业,从认定次年起连续三年给予资金扶持,扶持资金为该企 业在区形成财政贡献相对于上一年度增量部分的30%,上一年度 形成区级财政贡献不足1000万元的,按1000万元计算,每年扶持 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条 在我区的市级总部企业,经营不满一年的按第八条 标准给予扶持,经营超过一年的按第九条标准给予扶持。 


第十一条 在区内没有自有物业的总部企业,对其在盐田区 内按市场价格租用的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下同),从认定次日起连续三年给予实际租金50%的办 公用房租金扶持,每年不超过500万元。 已享受政策性用房或相关优惠的,不再给予资金扶持。 


第十二条 企业被认定为总部企业后,如 5 年内在区内按市 场价格购买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的,按购置自用办公用房总成交 价的 10 %一次性给予办公用房购置费用扶持资金。扶持资金分 三年发放,每年发放比例为 40%、30%、30%。累计扶持金额最高 不超过 2000 万元。 已享受政策性用房或相关优惠的,不再给予资金扶持。如已 享受过第十一条房租资金支持的,在申请办公用房购置费用扶持 资金时,对超过已享受房租资金支持金额部分给予补充资助。 


第十三条 按第六条第(一)(二)款认定的总部企业在承 诺期满兑现承诺的,才可享受本办法相应的支持措施;承诺期满 未兑现承诺的,总部企业资格自动失效,但可按第六条第(三) 款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四条 总部企业可享受区领导挂点服务、区重点企业便 利直通车等服务,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应按照市、区有关规定,提 供相应的便利服务,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区有关部 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总部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拓宽融资渠 道。 


第十五条 总部企业纳入人才安居保障范围,符合条件的企 业可按《盐田区企业人才住房配租规程(试行)》(深盐住〔2019〕11号)有关规定申请人才住房,并对符合入住条件的高级管理人 员予以优先保障;鼓励有条件的总部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人才 住房。 


第十六条 总部企业员工纳入区“梧桐人才”认定范围,经 认定为“梧桐人才”的总部企业员工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子女入学、 医疗保健等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 


第十七条 总部企业的科技创新类项目及技术创新人才在创 新创业基地、孵化器等优质载体方面给予一定的奖励补贴或场租 补贴,加强创新创业项目、科研机构、人才引进和培养三方面的 融合。

标签: 政府补贴、经济专项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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