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公示啦!恭喜这9家企业,附2019年度广东省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利用外资奖励)项目公示表
各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关于2019年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双向投资方向)重点工作的通知》(粤商务资函〔2018〕242号),为加强资金管理,现将2019年度广东省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利用外资奖励)项目审核情况予以公示(见附件),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布的项目持有异议的,请在公布之日起7天内以书面形式(注明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进行反馈。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姓名不能打印)。我局将对异议人身份和反映情况予以保密。为保证异议客观、公正、公平,保护项目申请单位的合法权益,凡匿名和逾期提出异议的,我局将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深圳市商务局
2019年7月19日
关于促进外商投资事项的申报指引
一、支持对象
(一)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省政府涉外相关部门。
(三)受地级以上市政府委托或受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委托的项目承办单位。
(四)各类投资促进平台建设单位。
(五)参加境外重大经贸活动的企业和商协会。
二、支持项目、条件和标准
(一)外资新项目。对2018年在广东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已纳入统计且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按项目当年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
(二)外资增资项目。对2018年在广东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按项目当年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
(三)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及地区总部项目。
项目投资奖励。对2018年在广东新设立的实际外资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按项目当年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
财政贡献奖励。在广东的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2018年对省级财政年度贡献超过1亿元的,按项目当年对省级财政贡献量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
三、资金审核和拨付
省商务厅和各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分别按照属地原则对所辖企业(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年度省级预算草案经省人大审议批准后,省商务厅和各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按预算层级分别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已明确异议处理意见后,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由省、市财政部门分别按财政预算级次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四、申报材料
1.支持项目中第(一)(二)(三)类外资项目奖励。
(1)2019年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利用外资项目申报表。
(2)申报企业批准文书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企业营业执照。
(3)由具备法定资质的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企业2018年度验资报告的复印件。
(4)申报企业承诺书(应注明申报奖励类别、具体金额,承诺申报材料属实,并自愿承担因申报不实带来的一切后果)。
(5)申报企业2018年实际外资到资证明的复印件(任一即可):外汇主管部门业务登记凭证、银行入账业务回单、银行收汇客户回单、FDI入账登记表及其他由第三方出具的且法律认可的入资证明。
(6)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其他由税务征管机构确认的税务登记证明材料)。
(7)跨国公司注册登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及2018年度审计报告的复印件(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证及转递,文件为外文的须翻译为中文并加盖翻译公司或申报企业的公章)。
(8)跨国公司同意在广东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并赋予相应管理职能的内部文件复印件(文件为外文的须翻译为中文并加盖翻译公司或申报企业的公章)。
(9)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在境内投资或管理企业的批准文书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企业营业执照。
(10)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2018年度纳税凭证(由税务征管机构出具的业务凭证)的复印件。
以上材料需逐份加盖企业公章,并按现有排序装订。其中:
申报外资新项目奖励、外资增资项目奖励提交:第1-5项;
申报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项目投资奖励提交:第1-9项;
申报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财政贡献奖励提交:第1-4项,第6-1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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