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内容
国际科技合作深圳以色列政府间合作项目、自主合作项目、活动交流项目资助。
重点领域: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重点支持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弥补我市产业链缺失环节的技术合作项目,鼓励我市企业和科研机构与外国先进科研机构进行前瞻性研究合作。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深圳市五届人大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正,2013年12月25日;
(二)《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措施》,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2〕123号。
三、强度方式
有数量限制,受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额控制,本批次资助资金纳入2020年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深圳以色列政府间合作项目,采用事前资助方式,资助比例不超过中方研发投入资金的50%,最高资助300万元;
自主合作项目,采用事前资助方式,资助比例不超过中方研发投入资金的50%,最高资助100万元;
活动交流项目,采用事后补助方式,资助比例不超过活动实际发生合理费用的50%,最高资助100万元。
四、办理条件
申请深圳以色列政府间合作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是在深依法注册,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请项目符合政府间合作协议明确的领域方向和目标任务,满足组织实施的相关要求和条件;
(三) 深方和以方签署合作协议或意向书,明确双方在合作研发中的贡献和分工,包括技术、人力、设备、资金等;
(四)深方和以方需分别向各自科技主管部门进行申请,单方申请无效;
(五)深方需提交以方递交以方科技主管部门的申请书,并确保与提交我市科技主管部门项目申请书中的项目主要内容一致。
申请自主合作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是在深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单位。非企业类单位申请的,应当有至少一家在深企业作为合作单位,并由企业提供至少与政府资助等额的配套出资;
(二)深方和外方签署合作协议或意向书,明确双方在合作研发中的贡献和分工,包括技术、人力、设备、资金等;
(三)合作研发的成果由双方共有或者由中方所有;
(四)在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海外院校设立联合实验室的,不受第一项限制。
申请活动交流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是在深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单位,且是交流活动的主办方或承办方;
(二)交流活动应当在国际学科和科技领域具有权威性、国际性和领先性,并在深圳举办;
(三)交流活动参加人数100人以上,其中外宾人数30人以上(不包括港澳台);
(四)国际会议须按程序通过市外事部门完成报批或备案手续;
(五)交流活动预算按照财政部《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5〕371号)编制和执行。
(六)交流活动在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举办。
限项要求:申请2020年度基础研究、技术攻关、创业项目、可持续发展专项、国际合作、深港创新圈、孔雀计划、优秀人才培育项目的,有数量限制:
(1)申请单位为企业的,原则上只能单独或者联合申请1项;2017年以来获得国家、广东省和部级科技奖励的企业或2017年、2018年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可以单独或者联合申请2项。
(2)申请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单位的,其项目组成员只能单独或联合申请1项,申请和正在承担(主持和参与)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总数不超过3项。
五、受理时间
2019年7月3日至2019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