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认定或新引进的市级以上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的,按照上级部门补助资金的50%予以一次性配套资助,其中:国家级最高为500万元,省级最高为300万元,市级最高为100万元;对深圳科技创新“十大行动计划”入选项目,给予深圳市资助金额50%、最高5000万元配套资助
一、申请对象
(一)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技术研究基地);
(二)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
(三)深圳市级及以上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研发中心(工程中心或技术中心)、公共技术平台、公共测试平台、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等科技研发平台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四)深圳市科技创新“十大行动计划”入选项目;
(五)区级公共测试平台、区级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
(六)在新区已建成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科研工作站等科研工作站;
(七)新区大型工业企业(年销售收入3亿元以上)的内部研发机构。
二、申请金额
(一)对承担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技术研究基地)建设任务的新区企业,自国家认定之日起,连续三年,每年资助200万元;
(二)对2016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按其用于新型研发机构的设备购置、场地装修、研发人员费用等实际支出的50%给予开办费补贴,单个机构补贴不超过500万元;对经新区管委会认定的、对新区产业发展具有重大辐射带动作用的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按照场地租金实际支出100%予以租金补贴,补贴面积上限为5000平方米,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贴年限为前3个年度;
(三)对新认定或新引进的市级以上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的,按照上级部门补助资金的50%予以一次性配套资助,其中:国家级最高为500万元,省级最高为300万元,市级最高为100万元;
(四)对深圳科技创新“十大行动计划”入选项目,给予深圳市资助金额50%、最高5000万元配套资助,并在项目空间、建设等方面给予“一事一议”专项支持;
(五)对建成区级公共测试平台的企事业单位,按建设投入的50%予以一次性资助,最高100万元;
(六)对建成区级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的企事业单位,按建设投入的50%予以一次性资助,最高80万元;
(七)对获批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等科研机构的单位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建站补助;
(八)对大型工业企业设立内部研发机构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助;
(九)对培育的区级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成功建成国家、省、市级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的,按本条第(三)项进行相应差额资助;对大型工业企业内部研发机构提升为区级以上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的,按本条第(三)、(五)、(六)项进行相应差额资助。
三、申请条件
申报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技术研究基地)、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深圳市级及以上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研发中心(工程中心或技术中心)、公共技术平台、公共测试平台、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等科技研发平台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资助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事业单位;
(二)获得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技术研究基地)、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的资质认定,初次认定时间不超过1年;
(三)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项目立项,并已建成验收,且验收时间不超过1年。
申报深圳市科技创新“十大行动计划”配套资助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项目被列入深圳市政府《加快深圳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和十大行动计划建设实施方案》,并且项目主体注册地及项目实施地在光明新区。
申报区级公共测试平台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事业单位;
(二)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具有国家认可的检测或检验资质;
(五)申报单位对公共测试平台建设投入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六)配备具有国家认可的检验检测资格的专业分析检测技术人员10人以上;
(七)具有独立的检验检测用房,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总值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八)项目已建成验收,且验收时间不超过1年。
申报区级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事业单位;
(二)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有财力支持研究开发工作,近两年每年在税务部门申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在200万元以上,或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经专项审计的近两年每年研发费用500万元以上;取得3项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五)具备必要的科研设备、场地等条件,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且仪器设备及专用软件现值不低于200万元;
(六)申请单位为申请组建研发中心配备岗位固定的专职研发人员10人以上,且其中具有中级职称或硕士学位的不低于20%。
(七)项目已建成验收,且验收时间不超过1年。
申报科研工作站资助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事业单位;
(二)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成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相关凭证。
(五)项目已建成验收,且验收时间不超过1年。
申报大型工业企业内部研发机构培育资助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级高新技术科技企业;或者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事业单位;
(二)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亿元以上(以新区统计部门数据为准);
(三)在新区设立了内部研发机构,并在新区统计系统上进行了研发机构和研发数据填报。
(四)同一家企业该项资助最多享受2年。
四、申请材料
(一)依托单位的营业执照;
(二)依托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及依托单位简介;
(三)上年度审计报告、上年度纳税证明及专项审计报告;
(四)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建设、运行工作总结;
(五)建设期间发生的费用明细清单及有关证明材料;
(六)研发机构在新区技术溢出证明材料;
(七)申请对象第(一)款至第(四)款的申请单位,需提供相关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认定文件、拨款凭证;
(八)符合租金补贴条件的申请单位,需提供租用自用厂房及办公用房的租赁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
(九)企业信用信息资料(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打印);
(十)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五、申请时间
2019年7月3日—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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