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销售侵权产品时,误将包含侵权产品信息的邮件发送给专利权人,从而“东窗事发”,随后,专利权人以对方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将侵权者诉至法院。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广东高院)针对这起涉及电子仿真蜡烛机芯的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即三被告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7万元。
因在销售侵权产品时,误将包含侵权产品信息的邮件发送给专利权人,从而“东窗事发”,随后,专利权人以对方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将侵权者诉至法院。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广东高院)针对这起涉及电子仿真蜡烛机芯的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即三被告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7万元。
“误发”邮件引发诉讼
该案原告宁海双美电子有限公司(下称双美公司)是一家经营电子产品、家用电器、灯具、塑料制品等产品的企业,其自主研发的仿真蜡烛灯具主要出口海外市场,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
双美公司代理律师陈晨向本报记者介绍,2014年4月26日,双美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一件名为“一种电子仿真蜡烛的烛焰片摇曳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并于2017年1月18日获得授权(专利号:ZL201410184762.1)。
“双美公司开展专利维权源于一封误发的邮件。2017年5月,湖南铭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铭洋公司)在发送给‘派洛唐总’的一封邮件中,误在邮件发送时抄送了原告的邮箱。”双美公司另一名代理律师王欣桐向本报记者介绍,双美公司认为“派洛唐总”是中山市派洛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派洛公司)的员工,其在邮件中提到的产品涉嫌侵犯其专利权。
陈晨介绍,经双美公司申请,2017年7月28日,广东省中山市知识产权局对派洛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并形成了现场勘验检查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等。2017年8月2日,经双美公司申请,并提交了33.7万元的担保金后,深圳海关对长沙银湖灯饰有限公司(下称银湖公司)申报出口的货物中止放行。
之后,双美公司以专利侵权为由,将派洛公司、铭洋公司、银湖公司和金某莲起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犯其专利权的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23万余元。
对于双美公司的起诉,派洛公司等四被告均辩称,其已经就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两审法院均判侵权
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成立、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成为该案的审理焦点。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派洛公司虽然针对涉案专利提起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但专利复审委员会已于2018年1月作出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的审查决定,故该专利至今合法有效,其权利应受法律保护。在该案中,派洛公司虽然否认上述邮件,但确认了其公司确实有一位名为唐总的员工,并且邮件中亦显示的工厂信息为派洛公司,结合中山市知识产权局在派洛公司现场执法所形成的证据,以及深圳海关扣押被诉侵权产品所形成的证据,法院认定派洛公司制造了被诉侵权产品,且被诉侵权产品是由银湖公司出口销售,银湖公司实施了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在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问题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了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其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在酌定赔偿数额时,法院考虑了涉案专利的类型及市场价值、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与情节、被告出口侵权产品的数量及价格等因素。
据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派洛公司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模具;银湖公司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派洛公司、银湖公司和金某莲共赔偿双美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7万元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派洛公司、银湖公司和金某莲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东高院。近日,广东高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对于该案判决结果,派洛公司等三上诉人的代理人陈均钦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派洛公司等已收到二审判决,目前正考虑是否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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