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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珠宝“潘多拉”欲争中国“潘多拉”,并将持有人告上法庭

来源:北青网发布时间:2018-12-281400

丹麦潘多拉方面称,从2017年开始,深圳潘多拉无论是通过企业网站还是微信公众号的等平台,以“潘多拉”的名义发布宣传、推广、及销售珠宝首饰产品内容的行为,构成了侵权。并且在线下实体店中,无论是柜台、还是宣传册、收款单、名片上都印有“潘多拉”的标识,侵害了丹麦潘多拉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且丹麦潘多拉商标为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容易使受众产品混淆,认为其销售的产品来自于丹麦潘多拉,从而获得不正当的利益。

2018年9月19日,原告潘多拉公司(丹麦珠宝制造商Pandora)将深圳市潘多拉进出口有限公司起诉,目前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在起诉书中,丹麦潘多拉称,在1999年就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在原属国申请在第14类商品上注册“pandora”商标,并申请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

随后,2008年3月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正式注册了中文“潘多拉”的商标,使用商品为第14类贵金属商标。并于2010年通过分销商的模式从香港逐步进入中国内地市场,15年正式于上海成立潘多拉上海珠宝有限公司,宣布进入中国市场。

丹麦潘多拉方面称,从2017年开始,深圳潘多拉无论是通过企业网站还是微信公众号的等平台,以“潘多拉”的名义发布宣传、推广、及销售珠宝首饰产品内容的行为,构成了侵权。并且在线下实体店中,无论是柜台、还是宣传册、收款单、名片上都印有“潘多拉”的标识,侵害了丹麦潘多拉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且丹麦潘多拉商标为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容易使受众产品混淆,认为其销售的产品来自于丹麦潘多拉,从而获得不正当的利益。


深圳方:注册、使用、商号均在先

随后,记者采访到了深圳潘多拉公司,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深圳潘多拉公司早在2002年就开始使用“潘多拉”为商标,并2004年4月7日申请了35类商标注册,于2007年1月14日核准。“无论哪个方面,我们使用中文潘多拉商标都比他们早(丹麦pandora),到底是谁混淆了谁?”该负责人称。

据了解,在2010年、2012年,丹麦潘多拉公司曾两次找到深圳潘多拉公司,先后出价5-20—50万。希望购买深圳潘多拉公司第35类“潘多拉”注册商标专用权,不过都被深圳潘多拉公司拒绝了。在商标转让沟通不成后,丹麦潘多拉Pandora开始尝试法律手段获取商标。

深圳潘多拉方面认为,在此次起诉过程中,丹麦潘多拉认为深圳潘多拉使用其官方图片为深圳潘多拉做宣传,侵害了丹麦潘多拉的权益,但是辩方律师发现文末二维码属于丹麦潘多拉公司,认为其闹了乌龙。

同时,上述负责人也指出,对方所说的销售行为,事实上,这是中国潘多拉在微商城销售的唯一一件产品,而且销售的产品是tathata的品牌,根本没有任何使消费者混淆的故意,丹麦潘多拉诱导证据意图明显。


律师:两类商标权利不同 需要具体分析

对于中文“潘多拉”之争,记者看到,丹麦潘多拉是拿到了中文“潘多拉”14类商标,而深圳潘多拉是享有中文“潘多拉”35类商标。

据悉,按照国际分类共45类商标,分为商品类和服务类,14类珠宝饰品是商品类商标,主要包含贵重金属及其合金、贵重金属盒、珠宝,首饰,宝石及贵重金属制纪念品等商品。

而35类商标为服务类商标,包括由个人或组织提供的广告、商业经营、商业管理、办公事务等服务等。

深圳市商标协会会长黄卫家表示,14类商标与35类也有边界重合的地方,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主要还是看是否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就比如甲公司是生产制造A品牌的服饰厂家,且该品牌越来越有名气,但是没注册第35类商标,而乙公司在第35类上注册了与A品牌同名的商标,专用权为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等,乙公司虽经营多家A品牌名称的服饰连锁店,但店内并未销售任何甲公司生产的服饰,只要乙不卖A品牌的服饰,就属于正当使用其商标。

而对于容易混淆的物品,权利基础先后也是很重要的参考因素。要看权利时间的前后顺序,也就是说,注册权和使用权在先也是法律界定标准,权利不分大小。

标签: 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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