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常藉由移转他人剩余二获取商业上利益,是典型的“搭便车”行为,但它后患无穷。现有两个八竿子打不到一块儿的企业,将一个小广告标识认作为是“搭便车”,打起了大官司!12月14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就上诉人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美食达人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改判驳回美食达人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我国企业常藉由移转他人剩余二获取商业上利益,是典型的“搭便车”行为,但它后患无穷。
现有两个八竿子打不到一块儿的企业,将一个小广告标识认作为是“搭便车”,打起了大官司!
12月14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就上诉人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下称光明公司)与被上诉人美食达人股份有限公司(原审原告,下称美食达人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改判驳回美食达人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美食达人公司诉称:
其于2003年创立85℃品牌,先后取得了四个“85℃”的注册商标且均在有效期内,经过其多年宣传和使用,其在第43类咖啡馆、蛋糕店等的注册商标被中国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6年5月,美食达人公司发现在另一原审被告上海易买得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买得公司)老西门店销售的、由光明公司生产的优倍系列鲜牛奶产品外包装上的显著位置,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85℃,光明公司在广告宣传中亦突出使用了85℃。
美食达人公司认为光明侵害了商标权:请求判令光明公司和易买得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行为,光明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开支5.95万元,易买得公司赔偿其因制止侵权花费的合理开支69.20元。
光明公司辩称:
在优倍系列鲜牛奶的生产加工中使用了巴氏杀菌技术,工艺参数为85℃、15秒,故在牛奶产品的包装盒上标注85℃是一种善意、合理的描述性使用。85℃仅是一个温度数值,是对文字原始含义的使用,描述的是商品加工工艺特点,不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请求法院驳回美食达人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易买得公司则表示已下架含有涉案包装的牛奶产品:即使光明公司构成侵权,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其也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两被告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6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光明公司不服,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光明公司称,其是拥有上百年历史的国内乳制品行业的老品牌,在国内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并无搭便车的需要。
在涉案牛奶包装盒上标注“85℃”字样属于描述性使用,表达的是涉案产品使用的杀菌温度,不构成商标意义上使用,没有侵犯美食达人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改判驳回美食达人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
根据光明公司在涉案被控侵权商品外包装上使用被控侵权标识85℃,并分别配以“85℃巴氏杀菌乳新鲜说”“就是要喝85度杀菌的巴氏鲜奶”等文字,可以认定光明公司的行为仅是为了向相关公众说明其采用的巴氏杀菌技术的工艺特征,仍属于合理描述自己经营商品特点的范围,并非对美食达人公司注册商标的使用,而是对温度表达方式的正当使用。
美食达人公司从未生产过被控侵权商品(牛奶),也未在牛奶商品上使用过涉案商标,故在牛奶商品上相关公众对于美食达人公司并无多少认知。而光明公司在牛奶等乳制品商品上享有的“光明”商标为驰名商标,因此,即使对美食达人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熟知的相关公众,对于光明公司被控侵权商品外包装予以一般注意,亦自然会认为被控侵权商品外包装上标注的85℃是光明公司采用的巴氏杀菌技术的温度,而不会产生被控侵权商品来源于美食达人公司或与美食达人公司有关的混淆和误认。
因此,光明公司在涉案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被控侵权标识的行为,属于对温度标识的正当、合理使用,未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对美食达人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法官何渊表示:
该案主要焦点在于合理界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达到商标专用权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法院主要考量光明公司的实际使用行为,到底是对温度标识的正常使用,还是对美食达人公司注册商标的使用,以及光明公司的使用本身是不是善意、合理的使用。
光明公司的使用行为是对温度的正常表达方式,相关公众尽一般的注意义务,看到这个标识也只会认为这是一个巴氏杀菌的杀菌温度,而不会理解为美食达人公司生产了该商品。
据此,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光明公司的使用行为不构成对美食达人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美食达人公司会起诉综合实力更强的光明乳业公司,实际上体现了对自身商标利益的高度重视。面对相似的“85℃”商标在另一个知名品牌产品的瓶身上出现,85度C品牌方感到受侵犯本无可厚非。一个商标的知名度凝聚了企业多年心血,其价值由宣传广告、产品质量、销售量等多重因素综合形成。
因为,商标不仅是企业面临侵权行为时维护利益的有力武器,更是一个企业安身立命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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