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路边小摊到北京地标旗舰店再到全国280家连锁店,月售猪蹄达120吨!创业者李功福依靠一只售价16元的小小猪蹄,用四年时间实现8000万营收,创造了“猪蹄神话”,为此还得到了创新工场的千万投资,网红“小蹄大作”的未来发展可谓是一片辉煌。
从路边小摊到北京地标旗舰店再到全国280家连锁店,月售猪蹄达120吨!创业者李功福依靠一只售价16元的小小猪蹄,用四年时间实现8000万营收,创造了“猪蹄神话”,为此还得到了创新工场的千万投资,网红“小蹄大作”的未来发展可谓是一片辉煌。
然而,这家由曾经的中国科学院电子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李功福创办的“网红”烤猪蹄品牌公司——北京福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福蹄公司),最近却遇到了一个商标注册方面的“挫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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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蹄大作”也叫做“功福咖小蹄大作”,隶属福蹄公司。根据小编的商标检查结果,发现福蹄公司在2015年至2017年期间分别注册了12个类别关于“功福咖小蹄大作”的商标。(商标超市)
但是在第40类和第39类的商标并没有通过商标局的审查被驳回,申请的其他类别商标均以注册成功或已进入公示期。对于没有被注册通过的第40类商标(用于榨水果;食物熏制;食物和饮料的防腐处理;动物屠宰等),福蹄公司将商评委告上法庭。
福蹄公司不服被诉决定起诉至北京知产法院,并诉称:
一、诉争商标虽包含“小蹄大作”,但商标整体为“功福咖小蹄大作”,并未突出“小蹄大作”四个字,整体为七个字,并非四字成语。
二、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项目所面对的相关公众一般不包含中小学生,与中小学生学习和生活并无关联,不会影响中小学生对成语的正确认识和使用。
三、诉争商标为原告独创,经过使用已经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实践中产生了积极的社会影响。
据此,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
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
诉争商标为纯文字商标,由汉字“功福咖小蹄大作”构成。根据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显示,其在店面标志中显著突出“小蹄大作”四个字,易使社会公众将诉争商标与成语“小题大做”产生联系。
诉争商标属于不规范使用我国成语的标志,此种对成语不规范使用的商标标志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和使用,将对我国语言文字的正确理解和认识起到消极作用,对我国教育文化事业产生负面影响,不利于我国语言历史文化的传承及国家文化建设的发展,具有不良影响。因此,诉争商标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对于由成语替换部分同音字后形成的商标,部分观点认为可以获准注册,且由于与成语呼叫相同或相近,更加便于消费者识别记忆。但目前商标审查机关及法院的主流意见为该类商标对我国语言文化传承和发展具有不良影响,属于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目前,福蹄公司未明确表示是否提起上诉。
具体《商标法》第十条的禁用条款规定有如下几项: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根据商标局发布的2018年商标统计数据,仅仅2018年上半年,申请注册了358.6万件,平均每天有2.7万件商标递交。
建议:商标资源是有限的,好名字只会越来越少,企业应提早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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