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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度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补充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一)

来源: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时间:2024-01-121027

根据调整后的《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1号)等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系列政策,统计地不在坪山区但对坪山有产值分成的企业可申报制造业政策中“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和“支持企业租赁产业用房”项目、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领域的企业可申报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产业政策中支持人才引进留用项目。我局就上述3个项目开展2023年度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补充申报工作,具体申报受理相关事项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调整后的《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1号)等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系列政策,统计地不在坪山区但对坪山有产值分成的企业可申报制造业政策中“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和“支持企业租赁产业用房”项目、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领域的企业可申报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产业政策中支持人才引进留用项目。我局就上述3个项目开展2023年度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补充申报工作,具体申报受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依据

《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1号)

《深圳市坪山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3〕2号)

《深圳市坪山区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3〕4号)

二、补充申报项目受理范围

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类项目中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支持企业租赁产业用房项目;

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类项目中支持人才引进留用项目。

三、受理时间和地点

(一)网络申报受理时间:

2024年1月11日9:00至1月24日18:00(原则上超过网络申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新提交申请。网络申报受理截止前已在线提交申请,但后经形式审核被退回修改的,可于书面材料受理截止前再次提交修改后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按时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二)书面材料受理时间:

2024年1月15日9:00至1月26日17:00

(三)书面材料受理地点:

深圳市坪山区金牛西路12号坪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25号窗口

四、申报受理网址

http://pszjsb.szpsq.org.cn/pskc-web/dist/index.html#/login

(坪山区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

五、申报与审核流程

详见附件《深圳市坪山区2023年度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补充项目申报指南》(制造业篇、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产业篇)。

六、咨询答疑

咨询电话:0755-28226097、0755-89364853

书面材料受理电话:18688830260(书面材料受理期间使用)

申报系统技术支持电话:0755-84283800,13530383317

咨询期间,由于咨询电话繁忙,建议通过微信群进行咨询。

七、其他事项

我局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项目申报事宜,请项目单位自主申报。我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我局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向我局举报。

特此通知。

深圳市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1月11日


第二部分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补充资助项目申报说明

一、受理机关

深圳市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金融工作局)

二、受理方式

网络申报与书面受理相结合。

网络申报系统网址:http://pszjsb.szpsq.org.cn/pskc-web/dist/index.html#/login

(坪山区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

三、受理时间和地点

1.网络申报受理时间:2024年1月11日9:00至1月24日18:00(原则上超过网络申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新提交申请。网络申报受理截止前已在线提交申请,但后经形式审核被退回修改的,可于书面材料受理截止前再次提交修改后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按时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4年1月15日9:00至1月26日17:00

书面材料受理地点:深圳市坪山区金牛西路12号坪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25号窗口

四、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755-28226097、0755-89364853

书面材料受理电话:

咨询期间,由于咨询电话繁忙,建议通过微信群进行咨询。

五、受理材料要求

1.申报单位应保证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并承担所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的相关法律责任,如有虚假或侵权等行为,该项目申请无效,如事后发现存在以上行为,本资金主管部门将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2.申报单位名称变更的应于申报专项资金时主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因未提交材料导致相关数据难以查询的,不予资助或奖励。

3.申报单位提交的具体申报材料详见申报指南中申报项目所需材料及自查单。

4.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复印),编制目录和页码,胶装成册,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并加盖骑缝章。

5.申报项目所需材料及自查单中注明需查验原件的,请在书面材料受理时携带原件配合查验。

六、注意事项

1.项目受理采取“分期核准、分期批复”的方式,本年度受理和审核上一年度的专项资金项目。

2.申报单位填报的企业产值须与报送区统计部门的数据保持一致;营业收入、销售额等生产经营指标,均须与报送区税务部门的数据保持一致;未达到纳统条件的企业,可不受统计地在坪山区的限制,填报的相关数据以本指南要求的材料为审核依据。

3.工业企业以相关部门界定为审核依据,其中,纳统企业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行业代码前两位在13到42之间为准,未纳统企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行业代码前两位在13到42之间)为准。

4.对单个企业的资助和奖励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在坪山区财力贡献的60%,具体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申报单位在坪山区的财力贡献以坪山区税务局核查的企业纳税额数据为审核依据。

5.单个企业年度资助总额低于1万元的不予资助,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6.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坪山区委政法委信用数据库核查的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为审核依据。“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以坪山区行贿(送礼)联合惩戒信息查询系统为审核依据。

7.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年度拟资助金额超出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按资助项目占比进行等比例核减;企业未通过当年资格审核、未获得相应资助的企业,如有异议可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核实申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将组织核查,经核实企业申报情况符合条件的,将于当年或第二年补发资助资金。

8.同一主体的同一事项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资助。已经资助过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同一单位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坪山区有关部门多头申报。

9.坪山区企业在对口帮扶地区投资设立的企业可享受本措施的政策,单个企业年度资助和奖励总额最高500万元,且不受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财力贡献限制。

10.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企业代理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事宜,请相关企业自主申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及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举报,举报电话:89364853。

11.本指南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受理、审核实操指引,如与资助政策不一致,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遇相关问题,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将会适时发布政策解释。



第四部分制造业补充资助项目申报指南
第二章支持企业创新创优发展类

第六节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一)对上年度技术改造数据纳入坪山区统计的企业,按年度完成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资助600万元。对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的,按实际支付融资租赁利息的50%给予贴息资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资助300万元。

(二)对纳入国家部委支持的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产业转型升级、核心技术攻关专项并通过验收的项目,按国家部委资助金额的30%给予配套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200万元。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1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3〕2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条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申报主体原则上是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工业企业,是指注册地、统计地及纳税地均在坪山区的独立法人企业。工业企业以相关部门界定为审核依据,其中,纳统企业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行业代码前两位在13到42之间为准,未纳统企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行业代码前两位在13到42之间)为准。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和纳税申报义务。

4.技术改造项目已在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系统中备案(备案系统网址: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guide/114403005907069935344200403200101或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搜索事项名称“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选择“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事项办理申请),且已按照规定纳入坪山区技术改造投资统计,项目备案名称原则上须与在坪山区统计局纳统项目名称、申报资助项目名称保持一致。同一项目不能拆分成多个项目进行申请。

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必须是工业投资项目(项目行业编码在0610到4690之间);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包括建设性质为改建和技术改造的全部工业投资项目,以及扩建、迁建、恢复和单纯购置项目中属于技术改造性质的工业投资项目。

5.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应在坪山区。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条政策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4.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5.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6.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企业须以2022年度技改项目实际投入(2022年度财务支出发票为依据)进行申报;海关进口设备无发票的须提供进口设备报关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发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税前(不含税)金额计算。实际投入金额不得超过2022年度在坪山区统计局纳统金额。

(四)申报第(二)款条资助的,项目必须完成验收。事前资助项目,配套资助以项目验收时间为准,以到账的上级资助资金为基数给予配套资助。事后资助项目,国家部委资金到账时间须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以国家部委资金为基数给予配套奖励。

(五)同一事项不可同时申报本节第(一)款与第十一节“支持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专项资助”。

(六)统计地不在坪山区,但在坪山区有产值分成的企业,可申报该条款。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五、所需材料及自查单

所有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编制目录和页码,胶装成册,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并加盖骑缝章。



第三章支持企业强链集聚发展类

第十六节支持企业租赁产业用房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一)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市专精特新企业、落户当年或第一个会计年度产值4亿元以上的企业,租赁坪山区物业2000平方米以上作为自用产业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按实际租金且不超过4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一年租金资助,单个企业最高资助500万元。

(二)对产值增速25%以上的规上优质中小企业,或产值4亿元以上且增速20%以上的企业,上年度新租赁坪山区物业2000平方米以上作为自用产业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按实际租金的40%且不超过4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最多一年租金资助,单个企业最高资助500万元。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1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3〕2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条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申报主体原则上是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工业企业,是指注册地、统计地及纳税地均在坪山区的独立法人企业。工业企业以相关部门界定为审核依据,其中,纳统企业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行业代码前两位在13到42之间为准,未纳统企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行业代码前两位在13到42之间)为准。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和纳税申报义务。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条政策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4.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5.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6.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指国家工信部评价或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市专精特新企业”指各省(含省、直辖市、自治区)或深圳市认定的专精特新企业。规上优质中小企业指按国家工信部印发的《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评价或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且属于规模以上企业(以统计部门的数据为审核依据)。

(四)申请第(一)款资助的企业:

1.资助金额不受2022年度在坪山区的财力贡献限制。

2.企业须在2021年或2022年设立或迁入,须2022年度已纳入我区统计。

3.企业以落户当年的租金申请资助的,资助时间范围为申请单位在坪山区注册或迁入之日后次月开始计算至当年12月31日,租赁未满一年的以实际租赁时间为准;企业以第一个会计年度的租金申请资助的,资助时间范围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

(五)第(二)款“新租赁”指的是租赁期限起始时间须在2022年1月1日及之后,租赁未满一年的以实际租赁时间为准。

(六)统计地不在坪山区,但在坪山区有产值分成的企业,可申报该条款。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五、所需材料及自查单

所有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编制目录和页码,胶装成册,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并加盖骑缝章。



第五部分经济发展专项资助政策及相关文件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抢抓“双区”驱动、“双区”叠加、“双改”示范等重大历史机遇,充分发挥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导向和激励作用,全面推进“创新坪山、未来之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坪山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深坪府办函〔2020〕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坪山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类别】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列入区财政预算安排,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作为主管部门,用于支持坪山区经济发展的资金。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各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应职能。

第三条【审核与资助方式】

专项资金包括评审类资助和核准类资助,以核准类的事后资助方式为主。

第四条【预算管理】

(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结合政策及当年企业实际情况,测算下一年度专项资金规模,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支出计划,申报专项资金预算。

(二)区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需求,结合区级财力安排资金,并纳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年度部门预算。

(三)专项资金内不同资助类别的资金额度,可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按实际需求和使用情况,在专项资金预算额度内统筹调剂,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二章管理职责和分工

第五条【主管部门职责】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其职责是:

(一)制定专项资金资助政策及申报指南。

(二)受理和审核专项资金申请。

(三)编制年度专项资金支出计划,申报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四)与资助对象签订专项资金资助合同。

(五)根据下达的资助计划拨付专项资金。

(六)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

(七)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并配合区财政局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八)负责专项资金的信息发布(涉密信息除外)。

(九)负责追回有关专项资金。

第六条【财政部门职责】

区财政局是专项资金保障与监督部门,其职责是:

(一)保障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需求。

(二)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审计部门职责】

区审计局按照工作职责,依法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其他部门职责】

区税务局配合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核实相关税务数据真实性情况,配合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坪山监管局配合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核查工商注册相关事项,配合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区人才工作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委政法委、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科技创新局、区人力资源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统计局、区投资推广服务署、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坪山管理局、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坪山海关、区人民法院等区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驻区单位,根据各自职能配合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核查相关事项。


第三章资助对象和范围

第九条【资助对象】

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原则上是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及在坪山区相关领域工作的个人。

第十条【资助条件】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或个人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申请单位需满足的条件:

(一)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履行统计数据和纳税申报义务。

(四)区政府及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的个人需满足的条件:

(一)遵纪守法,近三年无犯罪记录。

(二)至申请时仍满足专项资金政策的要求。

(三)区政府及经济发展主管部门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不予资助情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或个人,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二)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三)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四)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五)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六)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七)单个企业年度资助总额低于1万元的,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受理与审核

第十二条【项目受理】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是申请项目的受理部门,负责线上受理和纸质资料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对象需补齐的资料。采取“分期核准、分期批复”的方式对申报项目进行处理,本年度受理和审核上一年度的专项资金项目。

第十三条【审核流程】

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按以下流程审核,并探索试行“免申即享”。属于“免申即享”事项,企业无需提供申请材料,只需按流程确认资金申领意愿即可。

(一)形式审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线上受理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二)资格初审。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区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所有申报项目提交的纸质材料进行资格初审。

(三)专项审核。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通过资格初审的项目申请材料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等方面进行专项审核和实地考察。

(四)项目复审。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项目进行复审,确定专项资金拟资助计划,并经党组会审定后,形成部门审核意见。

(五)结果公示。拟资助信息在区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资助计划提出异议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结果反馈公示。

(六)下达资助计划。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达专项资金资助计划。

(七)合同签订。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与资助对象签订专项资金资助合同。

(八)资金拨付。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资助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资金追回】

已发放资金经事后核实,存在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专项资金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予以追回。

第十五条【资助上限】

专项资金对单个企业的资助和奖励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在坪山区财力贡献的60%,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获资助单位职责】

获资助单位应当自觉接受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委托机构、监督机构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履行配合开展实地考察、退回资金等相关义务,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申报及批复文件、项目绩效等相关资料以及企业发展相关数据。

第十七条【违规违纪违法处理】

与专项资金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认真履行职责,与受资助单位人员串通、弄虚作假的,由相关部门对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移送其他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社会监督】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依职责处理相关投诉。

第十九条【绩效自评】

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可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绩效自评,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开展,形成的评价结果向区财政局报告。

(一)评价目的。通过对专项资金系列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和执行的合规性进行全面评价,为调整优化政策、改进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和安排年度资金投入提供重要依据。

(二)评价内容。对政策制定的科学性进行评价,主要评价政策的科学性、精准性、效益性,包括政策覆盖面、与主导产业匹配度、新兴产业集聚度、产业链补链强链、创新能力与品牌质量提升、产业生态优化、企业梯队构建、投入与产出效益等内容;对政策执行的合规性进行评价,包括监管制度的完善性、审核流程的规范性、资金发放的准确性、资金追回程序合法性、工作人员的廉政性等内容。

(三)评价周期。绩效自评分为年度评价和三年阶段性评价;合规性评价每年组织一次,科学性评价每三年组织一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资金控制】

(一)专项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年度拟资助金额超出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除人才资助项目外,其余项目按一定比例进行核减。

(二)同一主体的同一事项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资助。

第二十一条【政策衔接】

本办法施行前已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1〕2号)等文件执行。本办法施行后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坪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承担。

第二十三条【政策时效】

本办法自2023年7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标签: 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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