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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4年度宝安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申报和认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发布时间:2023-12-07590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创业孵化基地提质发展,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根据《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安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宝规〔2023〕7号)的规定,现组织开展2024年度宝安区创业孵化基地申报工作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创业孵化基地提质发展,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根据《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安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宝规〔2023〕7号)的规定,现组织开展2024年度宝安区创业孵化基地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市场化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具备一定规模和社会效应,为创业实体提供场地及配套孵化服务的创业孵化载体。

(二)公益性大学生创业孵化载体。由本市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以及其他事业单位主办,面向在校学生及毕业5年内毕业生免费提供场地及配套孵化服务的创业孵化载体。


二、申请条件及材料

(一)申请条件。申请认定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孵化载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专业管理水平的运营机构。运营机构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宝安区运营时间超过2年;近3年内无不良征信和违法行为记录;无因自身违约或者不恰当履行引起的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且影响自身生产经营的案件;管理制度健全规范,基地的发展目标和市场定位清晰,创业实体评估准入和退出机制科学完善;拥有专业服务团队,专职孵化服务人员不少于3人,专(兼)职创业导师不少于3人。

2.具有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引入外部专业服务机构提供财务代账、融资担保、专利申请、技术创新、信息咨询、科技中介、成果转化、法律维权等事务代理服务;提供工商、税务、社保、人才等“一站式”政务服务或者政务服务代理功能,协助入驻创业实体申请各类扶持资金、享受创业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政策;定期举办创业沙龙、创业讲堂、项目路演等交流活动,促进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社会资本与创业项目对接。

3.具有充足的孵化场地保障。产权清晰或租赁、委托管理关系明确,且场地作为孵化载体使用剩余期限不少于3年;孵化场地集中,在宝安区内可以自主支配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创业孵化场所,在孵创业实体可以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提供公共服务场所、公共会议场所和后勤保障服务,配有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保证基地的持续、稳定运营;公益性大学生创业孵化载体应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提供给毕业5年内毕业生。

4.具有良好的创业孵化成效。近两年在孵创业实体数量年均不少于20家,其中创业团队占比不高于50%;近两年重点群体在孵创业实体数量年均不少于3家;近两年在孵创业实体年均带动就业不少于50人,其中带动重点群体就业占比不低于10%。(具体计算方法查看附件3的填表说明)

创业实体包括办公场所在基地内的创业团队,注册地和办公场所在基地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未签订孵化服务协议、孵化期满未退出孵化基地、入驻时成立时间超过2年的创业实体,不纳入在孵创业实体统计范围;创业实体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3年,创业团队在孵化期完成登记注册的可以放宽最长1年;重点群体以及从事“20+8”产业集群领域的创业实体在孵时限不超过5年。

重点群体是指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在校及毕业5年内),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毕业5年内)、法定劳动年龄内港澳台居民、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军人、随军家属以及残疾人。

(二)申请材料。创业孵化载体申报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应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宝安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1);

2.无不良征信和无违法行为承诺书(附件2);

3.近两年在孵创业实体汇总表(附件3);

4.近两年在孵创业实体带动就业情况汇总表(附件4);

5.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材料(具体佐证要求查看附件5)。

以上申报资料装订成册,均提供纸质材料,按申报材料顺序摆放;其中,第1-4项提供原件及电子版,第5项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及PDF扫描件;申请资料一式两份,街道留存一份,区人力资源局留存一份;提前准备基地评审的3分钟讲解基地情况的视频文件及5分钟的答辩PPT。


三、认定程序

(一)基地申报。基地于2024年1月12日前向其运营所在地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资料齐全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受理;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无正当理由超过10个工作日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退回申请资料。

(二)街道初审。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对基地开展现场核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提出初审意见,初审通过的,报区人力资源局复审。初审未通过的,出具书面《初审不通过告知书》并说明理由。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于2024年2月22日前完成区级基地申报的受理、现场勘查和资料初审工作,将初审合格的基地纸质申报材料(1份)和整套申报材料的电子扫描文件,报区政府办公大楼549室。

(三)区级复审。区人力资源局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组织专家评审、实地复审、集体研究开展复审工作,确定复审结果。基地评审采取资料复核和现场答辩的方式进行,评审时间和地点将另行通知。

(四)审定名单。区人力资源局根据复审结果拟定2024年度新认定基地公示名单。

(五)公示公布。因2024年区级基地认定工作将纳入局重大行政决策项目,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公示名单应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不少于30日。公示结束后,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调查不成立的,经区人力资源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授予“宝安区创业孵化基地”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四、其他要求

(一)若运营场地产业空间权属单位与政府部门签订了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需了解其监管协议执行情况。对于违反监管协议的,不得申报区级基地。

(二)申报单位须确保申报材料完整、真实,没有按要求和时间提供材料的将视同放弃申报。

特此通知。

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2023年12月5日

标签: 创业孵化基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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