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市政府《深圳市打造一流质量品牌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023〕3号),助力打造一流“深圳质量”“深圳品牌”,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依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品牌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23〕2号)及《2023年度深圳市质量品牌领域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有关规定,现开展2023年度深圳市质量品牌领域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分两批受理申报:第一批:2023年11月8日9:00至2023年12月31日18:00;第二批:2023年12月1日9:00至2023年12月31日18:00。
二、申报事项名称
(一)质量品牌领域专项资金资助(核准制项目)。
(二)质量品牌领域专项资金资助(评审制项目)。
三、申报项目类别
2023年度申报项目类别见附件1。
四、申报方式
上述项目实行全流程无纸化申报,请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申报(法人登录),申报网址如下:
质量品牌领域专项资金资助(核准制项目)申报链接:https://amr.sz.gov.cn/mrasgas/sfc-company/#/apply/check-info?itemId=2e01669f2cbb43bd85b310d7a7d93aaf。
质量品牌领域专项资金资助(评审制项目)申报链接:https://amr.sz.gov.cn/mrasgas/sfc-company/#/apply/check-info?itemId=76ea8c33ba8442b092dd0cc45630a2d2。
请详细阅读申报指南,按照申报指南的具体要求,登录申报系统进行线上操作。联系咨询电话:(0755)83070092。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7日
2023年度深圳市质量品牌领域专项资金(核准类)申报指南
一、申报项目类别
2023年质量品牌领域专项资金(核准类)项目。
二、设定和管理依据
(一)《深圳市打造一流质量品牌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023〕3号);
(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市监规〔2020〕3号);
(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品牌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23〕2号)。
三、资助数量和资助方式
(一)资助数量
有数量限制,按项目资助年度总额控制的原则,根据项目审核数量足额或折算分配,我局可对资助金额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申报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二)资助方式
事后资助。
四、资助项目、对象、专项资助条件和资助标准
(一)大湾区碳足迹标识认证项目
年度资助总额最高600万元。
1.资助对象:企业。
2.专项资助条件:企业成立运行2年以上,已获得大湾区碳足迹标识认证证书。
3.资助标准:按每张证书予以最高10万元资助。同一企业当年可获资助量限3张证书。
(二)质量攻关和技术创新项目
具体为国内外顶级质量赛事荣誉资助子项目。
1.资助对象:企事业单位。
2.专项资助条件:上年度获得国际质量管理小组大会(ICQCC)、国际质量创新大赛优胜项目,或在全国质量创新与技术成果交流活动中获得最高等次奖项。
3.资助标准:每个项目予以20万元资助。同一项目仅资助1次。
(三)产业计量测试体系扶持项目
包含4个子项目,年度资助总额最高200万元。每个子项目同一单位每年获得资助事项不超过3项。
——制定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子项目
应为近三年正式发布的国际建议、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与技术规范。
1.资助对象:企事业单位。
2.专项资助条件:实施单位主导或参与制定国际建议、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与技术规范,实施单位在深圳市内运营且项目主要设备设施、计量测试或验证在深圳市内,同时应为主要起草单位前三名或在参加起草单位中排名前二名。
3.资助标准:国际建议、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主要起草单位前三名,每项予以最高60万元(国际建议)、40万元(国家规程、规范)资助,参加起草单位前二名,每项予以最高40万元(国际建议)、20万元(国家规程或规范)资助;同一项目仅资助1次。
——计量技术专业机构子项目
应为近三年批准成立的项目。
1.资助对象:企事业单位。
2.专项资助条件:实施单位承担国际国内计量技术专业机构(TC、SC)工作,且办公运营地址在深圳市内。
3.资助标准:对承担国际、国家计量技术委员会(TC)工作的单位,分别予以最高60万元、50万元资助;对承担国际、国家计量分技术委员会(SC)工作的单位,分别予以最高25万元、15万元资助;同一项目仅资助一次。
——计量示范标杆子项目
应为近三年通过验收或被公示确认的项目。
1.资助对象:企事业单位。
2.专项资助条件:实施单位获评、入围全国能源资源计量服务示范项目或工业企业计量标杆示范项目,实施单位在深圳市内运营且项目主要在深圳市内策划和实施。
3.资助标准:对获评单位、入围单位分别予以最高50万元、30万元资助;同一项目仅资助一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子项目
应为近三年取得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的项目。
1.资助对象:企事业单位。
2.专项资助条件:实施单位获深圳市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计量标准名称和可开展检定及校准项目需为深圳市首次建立。
3.资助标准:予以最高3万元资助。
(四)质量标杆扶持项目
包含中国质量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配套资助2个子项目。
——中国质量奖配套资助子项目
1.资助对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2.专项资助条件:近三年首次获评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
3.资助标准:分别予以3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质量工作资助。
——广东省政府质量奖配套资助子项目
1.资助对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2.专项资助条件:近三年首次获评广东省政府质量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
3.资助标准:分别予以10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质量工作资助。
五、基本资助条件
(一)项目实施单位为成立运行一年以上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属于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组织;
(二)项目实施单位为资助项目的执行人,是项目管理的主体,联合体实施的应以合作协议方式确定主导单位为项目实施单位,联合体的所有单位均须符合本条第一项的规定;资助项目涉及知识产权归属的,应提供知识产权权属保证承诺书;
(三)资助项目实施地为深圳市行政区域(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所处行业不属于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禁止发展类”和“限制发展类”,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四)项目实施单位持续诚信合法经营,未被列入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生效期内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五)项目实施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负责,资助项目不存在向市有关部门相关项目资助计划多头或重复申报情形;不存在将本属同一完整事项的项目刻意分拆、虚假包装成两个及以上项目并多头申报本专项资金所列项目情形;不存在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情形;
(六)项目实施单位具备实施资助项目所需的资金、专业技术团队、设备设施和管理能力,财务会计制度健全;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由基础申报材料和专项申报材料两部分组成。
基础申报材料:
(一)资助项目申请表和承诺书
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申请表、承诺书。
(二)资金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如资金分配协议书等)。
专项申报材料:
(一)大湾区碳足迹标识认证项目
相关认证证书。
(二)质量攻关和技术创新项目
——国内外顶级质量赛事荣誉资助子项目
相关荣誉证书或证明文件。
(三)产业计量测试体系扶持项目
——制定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子项目
已正式发布的国际建议、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与技术规范的文本;同一个技术文件分成不同部分按系列形式发布,且前言未注明的,申请单位须在申报材料中自我声明并提交对口计量技术委员会(TC)或分技术委员会(SC)出具的系列技术文件说明材料;相关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实施单位在深圳市内运营、项目主要设备设施、计量测试或验证在深圳市内的相关佐证材料。
——计量技术专业机构子项目
承担计量技术专业机构(TC、SC)工作和办公运营地址在深圳市内的佐证材料。
——计量示范标杆子项目
证书或通知、批复以及实施单位在深圳市内运营且项目主要在深圳市内策划和实施的佐证材料。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子项目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
(四)质量标杆扶持项目
——中国质量奖配套资助子项目
相关荣誉证书或证明文件。
——广东省政府质量奖配套资助子项目
相关荣誉证书或证明文件。
七、审核方式
项目无需评审,根据申报材料(证书、文件)进行核查。
八、申报方式
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在线申报,登录后搜索“质量品牌领域专项资金资助”,选择具体对应事项,按要求录入。登录网址:https://amr.sz.gov.cn/mrasgas/sfc-company/#/apply/check-info?itemId=76ea8c33ba8442b092dd0cc45630a2d2
九、申报时间
质量攻关和技术创新项目、质量标杆扶持项目申报时间为2023年11月8日9:00——2023年12月31日18:00;
大湾区碳足迹标识认证项目、产业计量测试体系扶持项目申报时间为2023年12月1日9:00——2023年12月31日18:00。
十、办理程序
项目申报——受理审查——核准审批——征求意见——社会公示——预算管理与资金拨付。
十一、收费
无。
十二、其他说明
(一)深圳市质量品牌领域专项资金资助只受理申请单位的直接申报,不接受第三方代理申报,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市市场监管局领导和工作人员名义向申请单位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市市场监管局业务主管部门举报;
(二)申请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向市市场监管局提交申报材料并接受形式审查,符合资助条件且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符合资助条件但材料不齐全的,申报单位应当在限期内补齐材料,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放弃申报;补正两次仍未达到要求的,视为不符合申请条件;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三)申请单位应当按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的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按要求配合市市场监管局、财政部门和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完成相关项目绩效评价、统计、监督、检查工作及参加培训会议等活动,不得弄虚作假、套取或者骗取专项资金。
(四)申请人提交资助申请后,可通过申报系统自行查询办理进度状态,及时关注系统审批意见,根据系统提示信息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五)本资助专项资金的发放时间将根据市财政预算具体规划而定,届时将另行通知办理领款手续,请按通知要求办理。
(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1.不满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的有关要求的;
2.所处行业属于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禁止发展类”和“限制发展类”;
3.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4.项目实施单位被列入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生效期内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5.存在向市有关部门相关项目资助计划多头或重复申报情形;存在将本属同一完整事项的项目刻意分拆、虚假包装成两个及以上项目并多头申报本专项资金所列项目情形;存在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资助情形。
(七)资助有总额或数量限制,根据年度财政资金安排,市市场监管局有权视情况对审核通过的项目足额或折算分配,或对资金拨付进度进行调整。
(八)本申报指南中“近三年”指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上年度”指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九)同一个项目涉及深圳市多个单位的,由各单位协商确定资金分配协议及牵头单位,由牵头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资金分配协议。
十三、决定机关和业务咨询
(一)决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业务咨询电话:0755-83070092;0755-83070175;
(三)业务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9:00-12:00,14:00-1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