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宝安区促进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我局现开展2023年宝安区促进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资助项目申报工作
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深圳市宝安区促进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我局现开展2023年宝安区促进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资助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项目类别
本次受理项目为:宝安区促进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12项资助项目。
二、申报条件及要求
针对2022年度律师行业进行资助,采取事后资助的形式,详细申报条件、资助标准、申报材料请登录宝安亲清政企服务直达平台(https://qqzq.baoan.gov.cn/#/new-home)查看。
其中港澳法律人士支持统计时间截至申报公告发布之日。
三、受理时间
网上申报时间:2023年10月9日--11月3日。
纸质材料提交时间:2023年11月8日--11月15日。
符合申报条件的需及时在申报时限内进行申报,逾期未申报将不再受理。
四、申报流程
本次申报采取网上申报、窗口提交纸质材料的方式。
(一)网上申报
本次12项资助项目由单位统一申报,不接受个人申报。申报主体在申报时限内(2023年10月9日--11月3日)登录“宝安亲清政企服务直达平台”(https://qqzq.baoan.gov.cn/#/new-home)搜索申报项目“宝安区促进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资助项目”,根据符合的项目类别进行申报,填写相关信息,成功提交后下载并打印项目申请书。
(二)纸质材料受理
网上申报成功后,申报主体在纸质材料提交时间内(2023年11月8日--11月15日)须带齐相关纸质材料,到宝安区政务服务中心或各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材料。
1.申报材料要求
(1)申报单位应同时提供基本申请材料和专项申请材料各1份,若同时申请多个资助项目,仅需提供一份基本申请材料;纸质件按照申报顺序排序,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按规定顺序排列并设置封面、目录,用A4抽杆夹装订、全册加盖骑缝章)。
(2)申报单位应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每一项材料应加盖公章,各类证照、证明文件复印件需验原件的需提交原件进行核对。
2.受理地点
(1)深圳市宝安区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地点:宝安中心区宝安大道与罗田路交汇处的宝安区体育中心综合训练馆一楼(区公安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正门对面)
(2)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永嘉路新安综合服务大楼三楼(万达广场旁)
(3)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民二路110号
(4)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凯成二路17号一楼
(5)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福永大道303号万福大厦一楼
(6)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和平社区永和路北8号
(7)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银图路1号一楼
(8)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上寮企安路3号
(9)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金开路1号东方二六大厦二楼
(10)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燕罗公路190号行政服务大厅
(11)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育才路1000号文化艺术中心办公大楼一楼
宝安区政务服务中心或各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
五、注意事项
申报单位应核实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按要求签字盖公章。
六、不予资助情况
根据《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宝规〔2020〕3号)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专项资金不予资助,政策或操作规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按照国家、省、市联合惩戒相关制度,申报主体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且在深圳市公共信用网相关黑名单、严重违法失信主体等名单范围内的;
(二)区财政专项资金事前资助的项目有2项以上尚未完成绩效评估或近两年有项目绩效评估不合格的;
(三)业务主管部门认为不应予以资助的其他情形。
七、声明
(一)我局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为项目建设单位代理“宝安区促进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资助项目”事宜。我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若发现以我局名义进行非法咨询、辅导申报资料撰写、承诺评审通过等活动的中介或个人,请知情者即向区纪委监委或我局举报。
(二)我局已简化申报材料和流程,严禁中介机构代理申报,发现中介机构代理(如毫无关联的公司项目联系人为同一人)的所有项目将不予通过资格初审。
(三)我局严禁工作人员接受申报单位宴请,严禁违反规定收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等,如有单位或个人发现我局工作人员有上述情况,请知情者即向区纪委监委或我局举报。
(四)举报方式
举报电话:宝安区司法局0755-27874771
宝安区纪委监委0755-29998084
举报网站:http://www.bajj.gov.cn/
八、咨询电话
申报项目业务咨询电话:0755-27870930,0755-27874702。
技术咨询:登录宝安区亲清政企服务直达平台首页点击咨询人工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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