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2024年度深圳市承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申请指南》(以下简称《申请指南》)已发布,请各单位按照《申请指南》要求积极申报。有关注意事项如下: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2024年度深圳市承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申请指南》(以下简称《申请指南》)已发布,请各单位按照《申请指南》要求积极申报。有关注意事项如下:
一、网上填报受理时间:2023年7月3日-2023年7月23日(截至24:00)。
项目受理时,申请单位无需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在网上填报受理时限内,申请单位可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按照本指南申请材料的要求上传其他申请材料的电子扫描件(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后上传),并点击“签字盖章页打印”,将打印文件签字盖章后扫描上传并提交审核(系统受理状态为“待窗口受理”),无需向行政服务大厅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二、按照《申请指南》办理程序,申请单位经审定获得资助的项目,须提交纸质申请材料。我委将另行通知提交纸质材料的具体时间和地点。
特此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23年7月3日
2024年度深圳市承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申请指南
一、申请内容
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在深圳接续开展产业化应用研究。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9〕1号;
(二)《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科技创新规〔2019〕1号;
(三)《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深科技创新规〔2019〕2号;
(四)《深圳市承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科技创新规〔2020〕2号。
三、资助强度与方式
资助强度:有数量限制,受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额控制,竞争性择优支持。按照评审结果确定资助强度,单个项目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资助方式:采用“事前立项、事前资助”或者“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方式,由项目申请单位自主选择。“事前立项、事前资助”的项目,立项后拨付部分资助资金,通过中期评估后再拨付剩余资助资金;“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项目,验收通过后一次性拨付立项补助资金。
四、申请条件
申请本项目的牵头单位应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牵头单位或项目下属课题承担单位联合申报,同时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牵头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具备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二)牵头单位应当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提供的项目自筹经费不少于市财政资金资助总额;
(三)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牵头单位或项目下属课题承担单位须作为合作单位参与项目,且对应承接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或项目下属课题须在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期间通过验收,并取得项目主管部门(单位)正式验收合格文件(书),验收日期以正式文件为准;承接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应聚焦深圳发展重大需求,支撑我市“20+8”产业集群发展,其研究成果未进行产业化应用;
(四)支持承接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类别包括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重大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集成项目及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以及原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含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
(五)项目合作单位不得超过3家,均应当具有良好的研发基础和科研条件,并承担相关研发任务;其中至少有1家合作单位为已经通过验收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牵头单位或者项目下属课题承担单位。
联合申报应注意以下事项:
1.深圳市承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申请书中应当填报合作单位名称;
2.申请的财政资助资金中,分配给牵头单位的比例不少于任一合作单位的分配比例;
3.项目的市财政资助资金不予分配给深圳市外的合作单位;
(六)参与合作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牵头单位或项目下属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拥有项目研究成果或使用权,研究成果须无知识产权纠纷;
(七)牵头单位应当与合作单位签订真实、有效、具有实质性成果转化内容的合作协议,并且在成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应当包含牵头单位;协议中应明确在深圳市实现产业化的相关经济指标和技术指标(技术指标应不低于对应承接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或项目下属课题的验收考核指标);
(八)项目实施期限为3-5年,项目负责人应当是牵头单位的全职在职人员,项目完成时不超过60周岁;
(九)50%以上的项目组成员须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购买社会保险;项目组主要成员(即项目组前五位成员,含项目负责人)中,牵头单位人数须不少于任一合作单位人数;承接对象为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项目组成员应包含至少3名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组人员(其中1名须为项目负责人);承接对象为国家重大科技项目下属课题的,项目组成员应包含至少3名对应课题组人员(其中1名须为课题负责人);
(十)每个单位本年度只可以牵头申请一个承接项目,不得多头申请和重复申请;
(十一)牵头单位如有已承担但未办结的承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本年度不得再次牵头申请;2022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支出超过5亿元(以统计局数据为准)的单位不受此限制;
(十二)项目牵头单位、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组主要成员均未被列入深圳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和超期未申请验收名单;项目负责人、项目组主要成员未被列入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验收不通过名单;项目牵头单位、合作单位不存在未在规定期限内退回财政资金的情形;
(十三)如果项目申请涉及科研伦理与科技安全(如生物安全、信息安全等)的相关问题,申请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
(十四)参照广东省激励督导机制,各创新主体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情况,将作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支持的重要考量因素。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承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申请书原件;
(二)2022年度纳税或完税证明复印件;
(三)经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备案的含有二维验证码封面的2022年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承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实施方案(包括承接项目实施的背景和意义、技术发展趋势及国内外发展现状、成果产业化应用研究内容、预期目标、实施方式、计划进度、工作基础和条件及产业化基础等)原件;
(五)牵头单位与合作单位签订的《承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成果转化合作协议》(明确项目金额、成果转化方式、实质性成果转化内容、任务分工、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机制等)原件;
(六)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立项文件、任务书、验收文件及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应有对应下达文件主管部门的印章);
(七)项目组成员名单(请将3名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或下属课题人员进行标注);50%以上项目组成员近3个月内的深圳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复印件;
(八)自筹经费投入承诺书原件;
(九)项目成果未进行产业化应用的承诺书原件;
(十)知识产权合规性申明原件;
(十一)科研诚信承诺书原件;
(十二)项目涉及科研伦理和科技安全的,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要求的批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十三)可以选择性提供查新报告、检测报告、获得国家省部级科技奖励的获奖证书、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证书等奖励资质材料复印件。
申请单位在受理时限内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上传电子扫描版申请附件(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点击“签字盖章页打印”,将打印文件签字盖章后扫描上传,提交审核(系统受理状态为“待窗口受理”),项目受理时无需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特别提醒:承接对象为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应联合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牵头单位申报,项目名称格式须为《深圳市承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具体名称)”的产业化应用研究》;承接对象为国家重大科技项目下属课题的,应联合对应课题承担单位申报,项目名称格式须为《深圳市承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具体名称)”之“(国家重大科技项目课题具体名称)”的产业化应用研究》,如不按此格式命名,视为形式审查不通过。
申请人和申请单位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申请材料填写的研究内容、项目组成员和投入资金总额、拟取得的学术、技术及经济指标应科学合理,严谨规范,其中技术指标不得低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通过验收的技术指标、经济指标中项目实施期累计新增销售收入不得低于申请市财政资金资助总额的2倍,并作为项目评审、合同签订、过程管理、验收结题及项目评估的依据,原则上不予调整。项目一经立项,投入资金总额不予调整,申请市财政资金资助总额与项目实际下达资助额之间的差额部分,须由项目牵头单位自筹资金补足。
对抄袭剽窃或弄虚作假的,我委核实后将不予立项或撤销项目,并纳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同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六、申请表格
申请单位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
七、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二)受理时间:2023年7月3日-2023年7月23日。
(三)受理方式:申请单位在网上填报受理时限内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按照本指南申请材料的要求上传其他申请材料的电子扫描件(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后上传),并点击“签字盖章页打印”将打印文件签字盖章后扫描上传提交审核(系统受理状态为“待窗口受理”),无需向行政服务大厅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四)联系电话:88101506、88101447。
八、决定机关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九、办理程序
网上申请——电子材料初审——专家评审——现场核查——项目拟定——社会公示及征求意见——项目审定——项目入库——计划下达——书面材料提交——合同签订(采用事前资助方式的)——经费拨付。
十、办理时限
成批处理。
十一、证件
批准文件。
十二、法律效力
采用事前资助的申请单位凭批准文件获得市科技研发资金资助,采用事后补助的在项目验收通过后凭批准文件获得市科技研发资金补助。
十三、收费
不收费。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市科技创新委按照项目合同书对采用事前资助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组织验收,采用事后补助的按照立项文件组织验收。
2024年度深圳市承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形式审查要点
申报单位提交申请材料时请认真核查以下要点,项目经审查不符合下述要点的,形式审查将不予通过。具体如下:
1.牵头单位选择承接的项目类别应属于《2024年度深圳市承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申请指南》中明确列举支持承接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类别。
2.牵头单位应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具备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3.承接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已通过验收,并取得项目主管部门(单位)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期间正式下发的验收合格文件(书)。
4.牵头单位应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提供的项目自筹经费不低于市财政资金资助总额。
5.50%以上的项目组成员须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购买社会保险;项目组主要成员(即项目组前五位成员,含项目负责人)中,牵头单位人数须不少于任一合作单位人数。
6.承接对象为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项目组成员须包含至少3名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组人员(其中1名为项目负责人);承接对象为国家重大科技项目下属课题的,项目组成员须包含至少3名对应课题组人员(其中1名为课题负责人)。
7.项目牵头单位、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组主要成员均未被列入深圳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和超期未申请验收名单;项目负责人、项目组主要成员均未被列入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验收不通过名单;项目牵头单位、合作单位不存在未在规定期限内退回财政资金的情形。
8.申请材料应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9.项目不存在中介代为申请等其他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情况。
2024年度承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申请书考核指标(项目预期目标)填报说明
项目申请书填写的考核指标(项目预期目标)将作为项目评审的重要参考:
1.实施期新增的就业人数,在验收时需提供相应人数的社保购买证明(新增的科研助理人数在验收时同时应提供劳动合同)。
2.实施期培养的博士、硕士,在验收时需提供相应人员的学位证书,或者其所在学校出具的委托培养证明。实施期内聘用的具有博士、硕士学位证书的员工,不属于实施期培养的博士、硕士。
3.实施期培养的工程师、技术工人,在验收时需提供职称证书或培训证书,以及培养人员在实施期内社保购买证明。
4.实施期产生的专利、转件著作权,内容应与合同研究内容相关,项目承担单位或合作单位应为利权人。
5.实施期发表的论文、专著,内容应与合同研究内容相关,项目组成员应为论文、专著的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且其在论文、专著中标注的所属单位应为项目承担单位或合作单位,致谢部分应注明项目编号。
6.专著是指学术著作,并非软件著作权。
7.技术指标应尽可能量化、可被检测。
8.项目立项后,若项目申请书出现拼写、计算等明显错误的,经审核后,允许在合同中予以更正。申请书中的考核指标若存在前后不一致、相互矛盾的,对学术、技术指标按照标准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须在合同书中予以更正;对经济指标,经审核后,可以根据实际予以调整,申请指南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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