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环规〔2020〕1号)及《关于积极服务企业推进生态环境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若干资金措施》(深环规〔2020〕2号)要求,结合全市环境保护政策、污染防治工作重点,我局决定组织实施2023年度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环规〔2020〕1号)及《关于积极服务企业推进生态环境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若干资金措施》(深环规〔2020〕2号)要求,结合全市环境保护政策、污染防治工作重点,我局决定组织实施2023年度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领域
(一)支持污染处理设施更新改造。支持企业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自愿实施的污染处理设施更新升级项目。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更新改造项目。支持企业主动安装或更新改造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
(三)加大污染处理设施提标升级。支持企业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自愿实施的污染处理设施提标改造项目。
(四)支持工业企业入园发展。支持已建成投产企业自愿将整体或配套污染车间搬迁入专业产业园,并且配合园区实施统一管理项目。
(五)支持加大建筑施工噪声防治。针对市民关切的施工噪声问题,支持建筑企业采取有效噪声污染防控措施,切实提高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水平,降低噪声对居民生活影响项目。
(六)加快生态环境技术发展。支持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先进技术示范,对污染防治、废物减量和生态环境领域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
(七)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支持自愿开展的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项目。
(八)强化环境治理基础能力建设。支持对促进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完善、监测技术发展、生态环境重点实验室建设和提升生态环境信息化水平的项目。
(九)助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化运行。支持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保险标的在深圳市内,且申报补贴时处于在保状态)。
(十)推动生态环境产业创新发展。支持为生态环境产业提供产学研合作、行业交流、专业培训、技术成果展示、行业调查、专家咨询等服务的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十一)支持企业进一步节能减排。支持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后减少污染物排放成效显著的清洁生产审核优秀企业。
(十二)支持企业国际合作共建。支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国际交流合作以及支持环保技术“引进来”和“走出去”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十三)支持全民生态环境教育。支持环境教育基地、自然学校和环保设施开放单位申报创建及举办环境教育活动。
项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详见附件《2023年度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
二、具体要求
(一)项目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填写附表,并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相应附件电子版上传至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网站>政务服务>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系统。(网址:https://ep.meeb.sz.gov.cn:8443/zjsq/login)
(二)项目申请报告封面须注明申报项目类别、项目名称、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手机、邮箱)等。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需保密的材料请一并注明。
(三)项目名称要贴切规范,涉及行业领域的跨度宜切合实际,要能准确反映项目建设内容或能突出项目在技术方向与路线等方面的特色。
(四)我局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为项目单位代理我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申报事宜,请项目单位自主申报。我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局领导和工作人员名义向申报单位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我局举报。
(五)鉴于年度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额度有限,同一家单位每个资助方向,每年只能申请一次。
(六)试行污染处理设施更新改造项目帮扶工作,对“环保三同时”措施落实到位、环保手续齐全、排污依法依规的企业,在事后资助的基础上,由宝安管理局提供事前事中帮扶指导,如试点工作成效显著,将在全市进行推广。
三、申报时间
项目申报全年开放,我局将对材料分批次集中审核,通过专家评审的申请项目进入项目库,年度专项资金数量有限,原则上申请项目“先入库先安排”。
本通知及相关附件自2023年2月15日起正式生效。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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