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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实施2023年度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时间:2023-02-17619

根据《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环规〔2020〕1号)及《关于积极服务企业推进生态环境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若干资金措施》(深环规〔2020〕2号)要求,结合全市环境保护政策、污染防治工作重点,我局决定组织实施2023年度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环规〔2020〕1号)及《关于积极服务企业推进生态环境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若干资金措施》(深环规〔2020〕2号)要求,结合全市环境保护政策、污染防治工作重点,我局决定组织实施2023年度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领域
(一)支持污染处理设施更新改造。支持企业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自愿实施的污染处理设施更新升级项目。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更新改造项目。支持企业主动安装或更新改造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
(三)加大污染处理设施提标升级。支持企业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自愿实施的污染处理设施提标改造项目。
(四)支持工业企业入园发展。支持已建成投产企业自愿将整体或配套污染车间搬迁入专业产业园,并且配合园区实施统一管理项目。

(五)支持加大建筑施工噪声防治。针对市民关切的施工噪声问题,支持建筑企业采取有效噪声污染防控措施,切实提高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水平,降低噪声对居民生活影响项目。
(六)加快生态环境技术发展。支持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先进技术示范,对污染防治、废物减量和生态环境领域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
(七)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支持自愿开展的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项目。
(八)强化环境治理基础能力建设。支持对促进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完善、监测技术发展、生态环境重点实验室建设和提升生态环境信息化水平的项目。
(九)助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化运行。支持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保险标的在深圳市内,且申报补贴时处于在保状态)。

(十)推动生态环境产业创新发展。支持为生态环境产业提供产学研合作、行业交流、专业培训、技术成果展示、行业调查、专家咨询等服务的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十一)支持企业进一步节能减排。支持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后减少污染物排放成效显著的清洁生产审核优秀企业。
(十二)支持企业国际合作共建。支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国际交流合作以及支持环保技术“引进来”和“走出去”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十三)支持全民生态环境教育。支持环境教育基地、自然学校和环保设施开放单位申报创建及举办环境教育活动。

项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详见附件《2023年度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

二、具体要求
(一)项目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填写附表,并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相应附件电子版上传至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网站>政务服务>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系统。(网址:https://ep.meeb.sz.gov.cn:8443/zjsq/login)
(二)项目申请报告封面须注明申报项目类别、项目名称、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手机、邮箱)等。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需保密的材料请一并注明。
(三)项目名称要贴切规范,涉及行业领域的跨度宜切合实际,要能准确反映项目建设内容或能突出项目在技术方向与路线等方面的特色。
(四)我局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为项目单位代理我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申报事宜,请项目单位自主申报。我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局领导和工作人员名义向申报单位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我局举报。
(五)鉴于年度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额度有限,同一家单位每个资助方向,每年只能申请一次。
(六)试行污染处理设施更新改造项目帮扶工作,对“环保三同时”措施落实到位、环保手续齐全、排污依法依规的企业,在事后资助的基础上,由宝安管理局提供事前事中帮扶指导,如试点工作成效显著,将在全市进行推广。

三、申报时间
项目申报全年开放,我局将对材料分批次集中审核,通过专家评审的申请项目进入项目库,年度专项资金数量有限,原则上申请项目“先入库先安排”。

本通知及相关附件自2023年2月15日起正式生效。

特此通知。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16日



2023年度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一、要求  
(一)项目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填写附表,并将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相应附件电子版上传至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官网的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系统(网址为:https://ep.meeb.sz.gov.cn:8443/zjsq/login)。

(二)项目申请报告封面须注明申报项目类别、项目名称、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手机、邮箱)等。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需保密的材料请一并注明。

(三)项目名称要贴切规范,涉及行业领域的跨度宜切合实际,要能准确反映项目建设内容或能突出项目在技术方向与路线等方面的特色。

(四)我局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代理我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申报事宜,请项目申报单位自主申报。我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局领导和工作人员名义向项目申报单位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我局举报。

(五)鉴于年度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额度有限,同一家单位每个资助方向,每年只能申请一次。

二、总体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及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其它机构等。
(二)项目申报单位在深圳市行政区域或者深汕特别合作区从事生态保护与修复、环境污染防治等生态环境领域活动,并将深圳市行政区域或者深汕特别合作区作为专项资金直接受惠地。
(三)项目申报单位自主申报,不得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代理申报事宜。
(四)符合《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

三、正面清单  
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存在以下情形的项目:
(一)项目申报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为绿牌。
(二)项目申报单位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企业。
(三)项目申报单位积极配合清理原监管银行存量资金。
(四)项目申报单位积极配合我市专项资金项目验收,近三年验收通过率100%。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机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负面清单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持存在以下情形的项目:
(一)项目申报单位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二)项目申报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为红牌。
(三)项目申报单位为未按时足额提交碳排放配额履约的管控单位。
(四)申报项目为达标排放改造项目。
(五)申报项目涉及政府投资。
(六)向市有关部门多头申报的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

五、2023年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申请指南  
(一)污染处理设施更新改造项目  
1.资助方向
结合我市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加强各类污染源治理,特别是“散乱污”企业监管、点源面源污染防治以及处置涉疫情的高感染性废物等方面,支持企业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自愿实施的污染处理设施更新改造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法定义务以外的VOCs污染处理设施更新、收集与治理系统提效改造、生产设施与治理设施互锁改造、移动式处理设备等项目)。

2.项目数量、方式和金额
项目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扶持方式:采取事后补贴资助方式。
扶持金额:可按不超过建设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予以支持。

3.申报条件
(1)更新后的污染处理设施已投入运行,且运行时间不超过3年;
(2)更新前的污染处理设施可正常使用,更新后的污染处理设施运行稳定,更新项目竣工或者验收前后一年内无超标排放记录。

4.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表(格式参见附件1,需由项目所在区生态环境管理局确认盖章);
(2)污染处理设施更新前后对比表(格式参考附件2);
(3)环评批复或备案材料;
(4)排污许可证;
(5)更新前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6)项目竣工或者验收相关证明材料;
(7)项目申报专项资金支出明细(格式参考附件3);
(8)项目已投入资金相关证明材料(如合同、发票、付款凭证、设备清单等);
(9)绩效自评报告(格式参见附件4);
(10)项目竣工或者验收前后一年内检测报告;
(11)项目单位法人证件复印件、项目负责人在职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确认;
(12)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标签: 生态环境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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