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拓展农业多种功能 促进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农产发〔2021〕7号)和《广东省乡村休闲产业“十四五”规划》(粤农农〔2022〕92号)部署,培育乡村休闲旅游特色品牌,推动乡村休闲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省农业农村厅联合省文化和旅游厅开展第二批省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重点县和第十批省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镇示范点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程序
认定一批产业基础扎实、示范性好、带动力强的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重点县、示范镇和示范点(申报条件见附件1)。
(一)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重点县
由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县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填写《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重点县申报表》,提交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申报文件、申报表、重点县建设的有关规划及实施方案等。规划及实施方案应充分体现重点县建设的推进思路、建设目标、主要内容、产业模式、环境影响评价、运行机制、保障措施等内容。申报表及相关材料需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文化和旅游部门审核后择优报省农业农村厅。
(二)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镇
由乡镇级人民政府对本乡镇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填写《全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镇申报表》,并附本镇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情况、发展规划等综合材料,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示范镇初审,并择优报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局;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文化和旅游部门审核后择优报省农业农村厅。
(三)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
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点(包括农家乐专业村、农业观光园、休闲农庄、乡村民宿、休闲农业合作社、休闲渔业、观光牧场等)在对照创建条件进行认真自我评估的基础上,自愿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全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申报表》,并附本单位综合情况、相关证照等材料;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对本县申报单位进行考核、评估,符合条件的可择优向地级以上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推荐;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文化和旅游部门审核后择优报省农业农村厅。
二、认定管理
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对各地报送的重点县、示范镇、示范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后,对拟认定的省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重点县、示范镇、示范点在省农业农村厅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联合发文认定,并授予相应牌匾,纳入全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统计监测体系,开展动态监测分析。
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对重点县、示范镇和示范点实行动态管理。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害消费者权益、危害员工和农民利益、发生重大安全生产、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取消其重点县或示范镇(点)资格。
三、有关要求
各市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部门要高度重视认定工作,严格按条件做好新一批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单位申报工作。
申报名额:每个地级市可申报重点县1个、示范镇不超过2个、示范点不超过5个(三个民族自治县所在地市不超过7个)。
申报材料及报送时限: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部门联合申报文件、重点县和示范镇(点)的申报表以及相关资料,纸质材料需装订成册并提交一式两份于2022年12月9日前报送省农业农村厅(乡村产业发展处),电子版申报材料需一个申报主体一个压缩包,分类整理好相关材料,拷贝至光盘连同纸质版材料一并寄送。
联系人:杨琴(省农业农村厅乡村产业发展处)
联系电话:020-87241352
邮箱:a37288354@126.com
邮寄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先烈东路135号
邮编:510500
联系人:罗泽平(省文化和旅游厅资源开发处)
联系电话:020-37803853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2年11月11日
省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单位申报条件
一、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重点县基本条件
(一)资源优势明显。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是具有知名自然文化资源。县域范围内拥有世界级或国家级自然遗产、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或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等稀缺资源。二是具有独特自然文化资源。县域范围内拥有独特的山川河流、森林草湿地、美丽田园等别具一格地质地貌;或具有独特气候、阳光沙滩等鲜明气象物候特征;或具有农耕文化、古老传说、古建遗存、传统技艺和戏剧曲艺等民族民俗风情。三是具有鲜明自然文化资源。县域范围内拥有临近著名景点、名胜风景区、交通物流节点、城乡连绵带等良好区位;或具有丰富乡土文化、多样农耕体验、精彩农业节庆、优秀旅居场所,以及“乡字号”“土字号”乡村休闲旅游产品。
(二)设施条件良好。一是基础设施完备。乡村休闲旅游点交通、水电气、通讯、网络等基础设施完备,餐饮、住宿、休闲、体验、购物、停车等设施条件符合相关建设要求和标准,公共安全、健康卫生、教育培训等配套建设相对完善。二是融入活态元素。乡村民风淳朴、和谐有序、充满活力。农民向上向善、孝老爱亲、重义守信。地方和民族特色文化资源得到传承,乡村原有建筑风貌和村落格局保存良好,民族民间文化与现代元素有机融合,融入时尚元素、现代要素、时代朝气。三是村容村貌整洁。卫生厕所普及率高,主要景点和园区建立了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农村污水得到有效治理和综合利用,农村人居环境基本干净、整洁、便捷,形成一批各具特色的“一村一景”“一村一韵”美丽休闲乡村。
(三)产业发展领先。一是产业规模成型。乡村休闲旅游成为县域经济发展的主导产业之一,主要指标在全省领先;2021年接待游客100万人次以上。二是业态活跃丰富。农家乐、乡村民宿、休闲观光园区、休闲农庄、休闲乡村、康养和教育基地等业态类型丰富,至少具有五项上述类型,分布在县域1/3以上乡镇。在全省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点5个以上、中国美丽休闲乡村1个以上;3A级旅游景区或省级以上乡村旅游特色村1个以上;具有休闲农业聚集村、休闲农业园区、农家乐、乡村民宿等,并形成了乡村休闲旅游精品线路。三是多种功能拓展。在强化农业产品保障功能基础上,依托县域乡村资源,拓展农业生态涵养、休闲体验和文化传承等功能,创新开发运营山地休闲、水上休闲、森林休闲、农田景观休闲、草地休闲、沙漠休闲等生态休闲体验项目;特色乡土美食、特色农事体验、民俗文化节庆、传统手工技艺、特色艺术表演、地方历史文化重现等乡村文化体验项目;亲子研学、农业科普、中小学学农劳动实践等教育拓展体验项目。至少具有1项特色鲜明、效益良好的上述体验项目。四是富民兴农明显。产业带动能力强,初步形成“美丽宜人、业兴人和”格局。有效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经营主体创新发展,联农带农机制健全,从业人员中农民就业比例达60%以上,农民人均收入高于对应地级市涉农县(市、区)平均水平5%以上。经营农家乐、乡村民宿等小农户能够实现稳定就业增收,农民分享二三产业增值收益有保障。获得认定为省级以上全域旅游示范区的优先考虑。
(四)组织保障有力。一是规划布局合理。已制定县域乡村休闲旅游发展规划,发展思路清晰,功能定位准确,布局结构合理。发展规划与县域国土空间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美丽乡村规划等多规合一、紧密衔接。休闲农业发展与村庄建设、生态宜居统筹谋划、同步推进,形成产园融合、产村融合、产镇融合和产城融合格局。二是政策体系完善。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将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纳入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在用地保障、资金安排、金融服务、人才支撑等方面有务实的举措,出台了相应的配套政策,特别在解决供地和融资难题方面取得突破,政策指向性、精准性和可操作性强。三是管理制度健全。休闲农业管理机构健全,职责职能清晰,人员配备齐全。信息咨询、宣传推介、教育培训等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广、标准高。行业管理规范,农家乐、乡村民宿、休闲农园、休闲农庄、休闲乡村等管理制度或标准完善,近三年无食品安全、生态环境等违法违规事件发生。政府引导有力,形成了多主体参与、多要素聚集、多业态打造、多机制联结、多模式推进的格局。
二、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镇基本条件
(一)规划编制科学。示范镇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建设规划应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和农业、旅游业发展规划要求,发展思路清晰,目标市场定位准确,布局结构合理,工作措施有力。
(二)扶持政策完善。当地党委、政府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三农”和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根据本镇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的实际需求,出台较为完善的扶持政策和工作措施。
(三)工作体系健全。明确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管理职能和主管部门,有健全的管理制度、统计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及时掌握行业发展动态。加强服务平台建设,已建立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行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
(四)行业管理规范。建立统一的管理制度和行业标准,对现代农业科技园、休闲农庄、观光采摘园、民俗村及连片的农家乐等实行标准化管理。园区建设规范,无擅自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修建休闲旅游基础设施行为,无破坏农业生产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现象,没有发生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资源事件。
(五)基础条件完备。镇域范围具备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和完善的接待服务能力。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点要做到通路、通水、通电,通讯网络畅通,要有路标、有指示牌、有停车场、有旅游厕所,住宿、餐饮、娱乐、卫生等基础设施要达到相应的建设规范和公共安全卫生标准。生产和生活垃圾、污水实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具有农耕文化展示、农业科学知识普及教育功能的园区,要做到设施齐全、先进实用。
(六)产业优势突出。在当地市范围内有一定知名度的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点3个以上;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点分布在全镇25%以上的行政村区域,形成一定规模的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产业带或集聚区;主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点要有地域、民俗和文化特色,有吸引力较强的体验项目和餐饮、服务功能。能够依托当地特色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开发设计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产品及线路。
(七)发展成效显著。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主要经济指标在全省处于领先水平。年接待游客10万人次以上,农民受益面25%以上,从业人员中农民就业比例达到60%以上,从业人员30%以上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60%以上接受专门培训。
三、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基本条件
(一)示范带动作用强。生产生态生活资源得以整合,农业生产功能与休闲功能有机结合,一二三产业加快融合,“人、地、钱”资源开始整合,就地吸纳农民创业就业容量大,乡村休闲旅游旅居业联农带农成效显著。在全省知名度、美誉度以及游客满意度较高,具有特色乡土符号。已成为中小学及各类大专院校的培训实训基地或获得市级以上奖励和荣誉称号的优先申报。
(二)经营管理规范。经营主体应是企事业法人单位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热心公益事业,社会形象良好。管理制度完善,岗位责任明确,接待服务规范。近三年内没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食品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职工工资和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现象。
(三)服务功能完善。吃住行游购娱学等休闲旅游旅居要素统一协调,餐饮、住宿、体验、康养、文化展示等服务设施功能齐全,配置合理。能够结合自然生态文化特色资源,合理利用闲置农房村舍等发展乡村特色民居、精品民宿。
(四)基础设施健全。道路通畅,路标、说明牌、路灯、停车场健全。消防、安防、救护等设备完好、有效。无违规建筑和占用耕地乱搭滥建现象。建立了符合环保标准的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生产和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近三年内没有发生污染环境等问题。
(五)从业人员素质较高。高度重视提高员工素质,注重加强人才培养。有完善的培训制度,健全的管理机制,坚持开展经常性的业务培训,上岗人员培训率达100%,关键和重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六)发展成长性好。主导产业特色突出,坚持标准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所产农产品要达到无公害、绿色或有机农产品标准。近三年示范点总资产、销售收入和利税等主要经济指标稳定增长。当年营业收入达到80万元以上,年接待游客8000人次以上,吸纳当地农村劳动力占职工总数的6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