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现在国家对打假的制度是重头戏,各种违法侵权行为被大量挖出。我国对驰名商标造假的处理,这不仅关系到涉事法官、法院,相关企业也会受到相应的惩罚。
我们都知道现在国家对打假的制度是重头戏,各种违法侵权行为被大量挖出。我国对驰名商标造假的处理,这不仅关系到涉事法官、法院,相关企业也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对企业的惩罚一般有三点。
一、相关企业通过造假获得的驰名商标应当撤销,不能任由其继续欺名盗世。比如,根据《南方周末》的报道,湖南省湘潭市中院民二庭原副庭长、庭长覃峰利用职务之便,在审理浙江银尔集团、浙江好运木业公司、浙江锯力煌锯床公司、江苏天香集团的商标诉讼案中,收受中介人好处费,明知原告公司制造伪证却依然予以采信;曾任湘潭市中院民三庭副庭长的黄伟在认定山东兰骏集团、浙江何字食品公司、越美集团的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后,分别收受三家公司的好处费39万元、45万元、40万元。现在,覃峰和黄伟已受到处罚,很显然,上述企业通过造假获得的驰名商标也应予以撤销,不能让其继续破坏市场公平、欺骗消费者。
二、其二,相关企业利用假驰名商标骗取的政府奖励应予以收回。比如,2008年,山东兰骏集团通过造假获得驰名商标后,获得了淄博市政府几十万元的奖励。在浙江各地,也有政府奖励驰名商标的“惯例”。政府奖励假驰名商标,相当于拿老百姓的钱来“奖励”企业糊弄老百姓,显然,这些奖励理应由当地政府收回。
三、相关企业在“驰名商标造假案”中,向相关法官、律师奉送好处费,涉嫌行贿,触犯了法律,理应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行贿与受贿是一枚硬币的两面,我们不可只惩罚受贿者,而放纵了行贿者。
所以驰名商标不能应该当做一种荣誉来大肆宣传,而且企业在其打广告的时候也不能说明其企业是驰名商标,以带来一些不必要的不便。规范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机制,取消地方政府的奖励政策,进而纠正不当政绩观,这才是最重要、最有意义的“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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