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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2年龙华区标准化资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发布时间:2022-09-16737

根据《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华区实施知识产权、品牌、标准化战略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龙华府办规〔2020〕5号)以及《深圳市龙华区知识产权、品牌、标准化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我局决定开展2022年龙华区标准化资助(不含质量示范企业资助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关于开展2022年龙华区标准化资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华区实施知识产权、品牌、标准化战略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龙华府办规〔2020〕5号)以及《深圳市龙华区知识产权、品牌、标准化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我局决定开展2022年龙华区标准化资助(不含质量示范企业资助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申报龙华区标准化资助项目要求详见《深圳市龙华区知识产权、品牌、标准化专项资金实施细则》(附件1),相关申请流程步骤见附件2。

二、受理类别
标准研制类资助、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类资助、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类资助、承办国际标准化组织年会和学术讨论会及重大国际标准化学术活动资助四大类。

三、受理范围
获证(标准发布或实施、会议或活动举办)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9月13日。之前已获得过龙华区标准化资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四、受理时间
受理时间即日起至2022年10月15日截止。

五、申报方式
此次采用线上申报,请申报人登入广东政务服务网注册L2账号用户填写材料。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方小姐,联系电话:23330397。

特此公告。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

2022年9月13日



深圳市龙华区知识产权、品牌、标准化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龙华区实施知识产权、品牌、标准化战略的若干规定》(深龙华府办规2020〔5〕号)及《龙华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龙华府规2019〔3〕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行无偿奖励资助、自愿申报、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是实施知识产权、品牌、标准化战略的主管部门,其职责如下:
(一)向区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二)受理单位和个人奖励资助申请,并组织考察、评审、审核,负责建立奖励资助项目的档案并进行管理。
(三)负责对奖励资助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条  单位或个人因同一项目或事由依据相关规定可享受除本实施细则外的其他区级财政多项扶持政策的,除另有明确规定外,只可选择其中一项扶持政策。同一项目或事由已享受其他扶持政策的,不得申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奖励、资助。

第五条  单位或个人申请奖励资助,除应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外,还须符合《龙华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实施细则
第一节  深圳市龙华区国外发明专利资助实施细则

第六条 下列单位或个人申请国外发明专利,且为专利第一申请人的,申请人取得国外发明专利证书(授权公告日为准)后可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申请资助:
(一)在龙华区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担保风险补偿的担保机构除外)、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
(二)具有龙华区户籍或在龙华区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申请国外发明专利。同一专利每件最多资助2个国家或地区,同一申请人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一)在美国、欧盟或日本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2.5万元;
(二)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1.5万元。

第八条 申请材料

第九条 审批程序


第二节  深圳市龙华区版权示范单位(园区、基地)资助实施细则

第十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申请版权示范单位(园区、基地)资助:
(一)在版权创造和保护方面成绩突出并被评定为“国家版权示范单位”“国家版权示范园区(基地)”或者“广东省版权兴业示范基地”的单位;
(二)在龙华区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十一条资助标准:
经国家版权局评定并授牌的“国家版权示范单位”“国家版权示范园区(基地)”,每家资助100万元;经广东省版权局评定并授牌的“广东省版权兴业示范基地”,每家资助50万元。

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审批程序


第三节  深圳市龙华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助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申请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助:
(一)在龙华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具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已建立较为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企业;
(二)企业的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工作已经制度化,企业管理层及研发人员的培训率达到80%以上,员工的培训率达到60%以上;
(三)企业已建立科技开发专利检索制度,主要研发人员会使用专利信息系统,会查阅和分析专利文献;

(四)企业知识产权申请的数量和质量逐年提高,其中发明专利申请量的年增幅高于全区平均增幅10%以上或专利申请量居全区同行前10名;
(五)企业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投入(指对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和运用的投入)占企业研发投入5%以上;
(六)从事知识产权服务的有关企业,其发明专利代理量、商标代理量和纳税额均居全区同行业前列,且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七)企业申请此项资助的两年内未因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在申请日之前三年内未发生虚报、冒领资助情形,知识产权服务企业无违反相关行业管理规定行为。

第十五条  资助标准:
龙华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组织评审,每年不超过10家,每家资助50万元并颁发龙华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牌匾。

第十六条  申请材料

第十七条 审批程序


第四节  深圳市龙华区小微型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助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申请龙华区小微型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助:
(一)在龙华区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具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已建立较为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二)企业的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工作已经制度化,企业管理层及研发人员的培训率达到60%以上,员工的培训率达到50%以上;
(三)企业已建立科技开发专利检索制度,主要研发人员会使用专利信息系统,会查阅和分析专利文献;

(四)企业知识产权申请的数量和质量逐年提高,其中发明专利申请量每年增长10%以上;
(五)企业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投入(指对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和运用的投入)占企业研发投入逐年提高;
(六)营业收入为2000万元以下且员工为300人以内的小微型企业;
(七)不含已获得国家、省、市及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八)企业申请此项资助的两年内未因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在申请日之前三年内未发生虚报、冒领资助情形。

第十九条 资助标准:
龙华区小微型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组织评审,每年不超过10家,每家资助30万元。

第二十条  申请材料

第二十一条  审批程序


第五节 深圳市龙华区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企业资助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申请推行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企业资助:
(一)在龙华区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已推行GB/T 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并通过国家贯标认证机构认证;
(二)企业已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文件管理体系、知识产权资源管理体系、知识产权实施运行体系;
(三)企业有效发明专利为10件以上,且为第一顺序专利权人。

第二十三条 资助标准:
通过国家贯标认证机构认证的企业,且有效发明专利为10件以上,每家企业资助30万元。

第二十四条 申请材料

第二十五条 审批程序


第六节  深圳市龙华区专利奖配套奖励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可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申报专利奖配套奖励:
(一)在龙华区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担保风险补偿的担保机构除外)、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
(二)具有龙华区户籍或在龙华区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三)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广东专利金奖”“广东专利银奖”“广东专利优秀奖”或者“深圳市专利奖”的。

第二十七条  资助标准:
实施专利奖配套资助,获得以下专利奖的可分别予以资助,且应以第一顺序专利权人申请该配套资助:
(一)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每项配套资助100万元,获得“中国专利银奖”的,每项配套资助25万元,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每项配套资助10万元;
(二)获得“广东专利金奖”的,每项配套资助50万元,获得“广东专利银奖”的,每项配套资助10万元,获得“广东专利优秀奖”的,每项配套资助5万元;
(三)获得“深圳市专利奖”的,每项配套资助15万元。

第二十八条 申请材料

第二十九条 审批程序


第七节  深圳市龙华区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助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申请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助:
(一)在龙华区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二)获得市级国外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者市级国内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助的企业;
(三)积极参与组织龙华知识产权公益宣传活动,促进龙华区科技创新,参与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公益服务工作;
(四)企业申请此项资助的两年内未因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在申请日之前三年内未发生虚报、冒领资助情形。

第三十一条  资助标准:
获得深圳市引进国外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落户龙华区的,每家配套资助100万元;获得深圳市引进国外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分支机构落户龙华区的,每家配套资助50万元;获得深圳市引进国内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落户龙华区的,每家配套资助50万元,获得深圳市引进国内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分支机构落户龙华区的,每家配套资助25万元。

第三十二条申请材料

第三十三条  审批程序


第八节  深圳市龙华区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配套资助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申请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配套资助:
(一)在龙华区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二)获得“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单位)”且注册地在龙华区的机构。获得“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单位)”且在龙华区开办分公司的机构;
(三)企业申请此项资助的两年内未因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在申请日之前三年内未发生虚报、冒领资助情形。

第三十五条  资助标准:
对获得“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单位)”称号的机构或其分支机构,每家配套资助50万。

第三十六条申请材料

第三十七条  审批程序


第九节  深圳市龙华区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支持资助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申请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支持资助:
(一)在龙华区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二)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代理机构或其分支机构,从专利代理资质批准之日起一年内专利案件代理量达到100件以上的;
(三)代理专利案件的主体需为龙华区企业;
(四)企业申请此项资助的两年内未因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在申请日之前三年内未发生虚报、冒领资助情形。

第三十九条  资助标准:
在龙华区注册、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代理机构或其分支机构,从专利代理资质批准之日起一年内专利案件代理量达到100件以上的,给予10万元配套奖励。

第四十条申请材料

第四十一条  审批程序


第十节  深圳市龙华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资助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下列单位取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可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申请资助:
(一)在龙华区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担保风险补偿的担保机构除外)、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
(二)隶属于同一集团公司或者同一企业法人的全资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视为同一申请人。

第四十三条  资助标准:
企业可通过知识产权(仅限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商标)质押方式申请期限为一年的银行贷款。企业还清贷款本息后,可按贷款利息及中介费用(担保费、评估费)的70%申请资助,每家企业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20万元。

第四十四条  申请材料

第四十五条 审批程序


第十一节  龙华区国内外知识产权维权资助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申请龙华区国内外知识产权维权资助:
(一)在龙华区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担保风险补偿的担保机构除外)、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
(二)在知识产权案件终审判决获得胜诉的企业;
(三)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记录,在申请日之前两年内未因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在申请日之前三年内未发生虚报、冒领资助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资助标准:
开展国内外知识产权维权,在终审生效判决中获得胜诉的,每个案件对其诉讼费按实际支出的70%予以资助,每个申请人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四十八条申请材料

第四十九条审批程序


第十二节  深圳市龙华区境外商标注册资助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  下列单位和个人取得境外商标注册证书,可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申请资助:
(一)在龙华区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担保风险补偿的担保机构除外)、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
(二)具有龙华区户籍或在龙华区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三)隶属于同一集团公司或者同一企业法人的全资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视为同一申请人;
(四)对于共同申请的商标,共有商标中的第一申请人须符合前款规定。

境外商标注册资助仅对境外商标注册申请进行资助,对续展、变更、转让等申请行为以及商标权属有争议的,不给予资助。

第五十一条  资助标准:
同一申请人(含企业、集团)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25万元;在单一国家取得注册的,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国家或者地区(香港、澳门、台湾除外)受资助件数不超过3件:
(一)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注册的,按指定国家的数量资助,每指定一个国家或地区资助1000元,每件最多资助20个国家或地区;在获取马德里国际注册证书后凭证书一次性申领资助,各指定国家核准注册后不再重复资助;
(二)在欧盟、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5000元;
(三)在单一国家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2500元;
(四)在香港、澳门、台湾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1500元。



第十三节  龙华区实施标准化战略资助实施细则

第五十四条  在龙华区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担保风险补偿的担保机构除外)、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具有龙华区户籍或在龙华区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可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资助。

资助范围包括:
(一)对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机构进行资助;
(二)标准研制项目;
(三)承办国际标准化组织年会和学术研讨会及重大国际标准化学术活动;
(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五)质量示范企业。(龙华区质量奖评审期间,本项目轮空。)

第五十五条  资助条件及资助标准:
(一) 对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机构予以资助的条件及标准如下:
1.资助条件: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相关专业技术委员会或者权威机构下达正式批准文件。

2.资助标准:
(1)对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工作的机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5万元的资助。
(2)对承担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工作的机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5万元的资助。
(3)对承担深圳市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机构,给予5万元的资助。

(4)对担任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委员所在企业,分别按每个委员给予2万元、1.5万元、5000元的资助;对担任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委员所在企业,分别按每个委员给予1万元、5000元、2500元的资助。已获得上述1、2项资助的企业除外。

(二) 标准研制项目的资助,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或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在前两位的起草单位为主导制定、修订标准的单位,其余单位均视为参与制定、修订。对参与标准制定、修订的,按照不超过上述主导制定、修订资助额度的50%对项目进行资助。如果同一项目有多个单位共同参与制定、修订的,应共同提出申请,资助资金由各参与单位协商分配;如有放弃的,须提交书面声明或其他证明材料。对同一家单位每年度的标准研制项目资助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具体资助条件及标准如下:

1.国际标准
(1)资助条件: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以及由ISO确认的可发布国际标准的组织,批准发布的国际标准。
(2)资助标准:主导国际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25万元的资助;主导国际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10万元的资助。

2.国家标准
(1)资助条件:由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已发布的国家标准。
(2)资助标准:主导国家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15万元的资助;主导国家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5万元的资助。

3.行业标准
(1)资助条件: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已发布并在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业标准。
(2)资助标准:主导行业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7.5万元的资助;主导行业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2.5万元的资助。

4.广东省地方标准
(1)资助条件:广东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已发布并在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地方标准。
(2)资助标准:主导广东省地方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7.5万元的资助;主导广东省地方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2.5万元的资助。

5.深圳市技术标准(包括特区技术规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和深圳市农业地方标准等)
(1)资助条件:项目实际承担单位是非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技术标准文件已经发布。
(2)资助标准:主导特区技术规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深圳市农业地方标准制定的,按项目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资助;主导特区技术规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深圳市农业地方标准修订的,按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2.5万元、1.5万元、1万元的资助。

6.深圳市团体标准
(1)资助条件:主导深圳市团体标准制定的,该团体标准由社会团体或产业联盟发布、有效实施一年以上并已在深圳市标准信息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以及2家以上企业采用并自我声明公开。
(2)资助标准:主导深圳市团体标准研制的,按项目给予5万元的资助,每个社会团体或产业联盟每年获得的深圳市社会团体标准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社会团体或产业联盟制定的系列标准原则上视为一项标准。

7.企业产品标准
(1)资助条件:企业产品标准由发明专利转化而成并已在标准化主管部门办理了备案和登记手续。
(2)资助标准额度:每个企业产品标准给予5000元的资助,单个企业总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三) 对承办国际标准化组织年会和学术研讨会及重大国际标准化学术活动予以资助的条件及标准如下:
1.资助条件:相关会议经ISO、IEC、ITU、由《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确认的其他国际组织以及其他重要组织批准召开,在活动开展前向区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批文和活动方案备案,并提交区财政部门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2.资助标准:根据实际支出(含材料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宣传推广费及本项目所必须的其他费用开支,需列出明细类别)等额给予资助,且每次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同一家单位或个人在同一年度内承担多项学术活动的,经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第一项按前款资助,第二项起按实际费用50%的标准给予资助,且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对产品已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企业予以资助的条件及标准如下:
1.资助条件:企业生产的产品已获得《广东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证书》。
2.资助标准:企业每个获得《广东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证书》的产品分别给予5000元的资助,每个企业总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五)对质量示范企业予以资助的条件及标准如下:
1.资助条件:在龙华区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导入卓越绩效模式,企业产品按照国内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区内同行业前列;具有突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要求最近3年未发生亏损,销售额、利税总额、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等相关指标居区内同行业前列;按照《深圳市龙华区质量奖管理办法》规定的区质量奖评定标准,企业的总评分不低于评定标准的200分。龙华区质量奖评审期间,本项目轮空。
2.资助标准:每年获得资助的企业不超过10家,每家企业资助30万元。

第五十六条  申请材料

第五十七条  审批程序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以虚报、冒领或者以非正常申请的方式套取或骗取专项资金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三年内不受理其奖励资助、评审申请,并将申请人列入政府资金使用诚信黑名单。

第五十九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资金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项目申报人或项目承担者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由相关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六十条  参与评审、评估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咨询专家参与项目和资金的评审资格;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申请奖励或资助必须符合《龙华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必须严格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进行审核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8月18日起实施。

标签: 龙华区标准化资助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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