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深圳市商务局 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关于印发深圳市外资研发中心免税进口设备资格审核认定办法的通知》(深商务规〔2022〕7号)等有关文件,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进行申请认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商务局外资研发中心进口设备免税资格审核认定申报指南》(见附件),请据此办理认定申报。
特此通知。
深圳市商务局
2022年7月12日
深圳市商务局外资研发中心进口设备免税资格审核认定申报指南
一、适用范围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深设立外资研发中心,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外资研发中心免税进口设备资格开展申报认定工作。
二、设定依据
1、《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
2、《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
3、《深圳市商务局 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关于印发深圳市外资研发中心免税进口设备资格审核认定办法的通知》(深商务规〔2022〕7号)。
三、申报条件
享受“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 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8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四、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申报单位为独立法人
1.深圳市外资研发中心免税进口设备资格申请表(附件1);
2.外资研发中心研发费用支出明细表(附件2);
3.外资研发中心累计购置设备汇总表(附件3-1);
4.外资研发中心关于已经签订购置合同的进口设备将于申报资格认定当年年底前交货的承诺函(附件3-2);
5.外资研发中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附件4),并提供一年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用工合同、缴纳社保证明等复印件);
6.“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附件5);
7.申报承诺书(附件6);
8.验资报告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9.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回执(或信息报告公示信息)及营业执照(电子证照)。
(二)申报单位为非独立法人
第1-8项申报材料与上述独立法人的要求一致,此外,还需提交:
9.非独立法人类外资研发中心研发投入资产清单(附件7);
10.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回执(或信息报告公示信息)及营业执照(电子证照)。
(三)提交要求
1.申报单位需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www.gdzwfw.gov.cn/)网络填报上述材料,网络审核通过后,下载并打印递交纸质材料。
2.以上材料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的需加盖骑缝公章。
3.涉及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4.所有材料一式五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5.申报单位同时需提交与纸质申报材料内容、顺序一致的电子文档(统一刻录成光盘2张,PDF格式,能够进行目录索引)。
五、申报受理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商务局。
(二)受理时间:全年开放申请。
(三)受理地点:纸质材料递交至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
(四)审核机关:深圳市商务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税务局、深圳海关。
(五)咨询电话:
深圳市商务局 0755-88102061
深圳市财政局 0755-83939980
深圳市税务局0755-83878514
深圳海关 0755-84398049
六、办理流程
市商务局发布申报指南——申报单位网络填报材料——网络审核通过后递交纸质材料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商务局对材料进行初审——市商务局视需要开展实地考察、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开展专项审计——初审通过——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深圳市税务局、深圳海关举行联审会议对材料进行审核——市商务局官网公示审核通过的外资研发中心名单——市商务局官网发布已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名单及批次公告
七、办理时限
45个工作日。
八、相关费用
无。
九、变更和管理
(一)外资研发中心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应在情形发生后及时将变更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报送市商务局。市商务局按规定会同相关部门核定变更后的单位自变更之日起能否继续享受政策,注明变更登记日期。
(二)第一批外资研发中心名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至第一批名单印发之日后30日内已征的应免税款,准予退还;以后批次的名单,自印发之日后第20日起实施。
(三)前款所指已征应免税款,外资研发中心可以向深圳海关申请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抵扣额抵扣的,应事先取得深圳市税务局出具的《“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向深圳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抵扣额抵扣的,仅向深圳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手续。
(四)外资研发中心可以向深圳海关提出申请,选择放弃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主动放弃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补充说明
我局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企业代理外资研发中心进口设备免税资格申报事宜。请相关企业自主申报。我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局和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我局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