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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告

来源: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时间:2022-06-07774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委联合印发的《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我省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提升化工园区安全发展和绿色发展水平,促进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了《广东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做好编制工作,现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通告[2022]12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委联合印发的《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我省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提升化工园区安全发展和绿色发展水平,促进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了《广东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做好编制工作,现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6月10日下午17:30分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修改意见反馈我厅(材料工业处),以单位名义的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联系方式,以个人名义的需附上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

来信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吉祥路100号306室

邮政编码:510030

联系电话:020-83133291

传真号码:020-83134774

电子邮件:cailiaochu@gdei.gov.cn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2年6月1日



广东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以下简称220号文),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提升化工园区安全发展和绿色发展水平,促进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参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化工园区综合评价导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对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工作负总责,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职责指导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开展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化工园区,是指由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以发展化工产业为导向、地理边界和管理主体明确、基础设施和管理体系完整的工业区域。本实施办法所称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以下简称认定化工园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审定,符合220号文及本实施办法要求的化工园区。本实施办法所称新设立化工园区,是指220号文发布之日后批准设立的化工园区。


第二章 建设标准

第四条 化工园区设立应手续完备,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并分别通过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审查。

第五条 化工园区应明确管理机构,具备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要求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应急救援等方面有效管理能力,配备满足化工园区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需要的人员。

第六条 化工园区选址布局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相关规划。严禁在地震断层、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和中易发区、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等地段、地区选址,选址应符合省地震局、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要求。化工园区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等防护目标之间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满足应急管理等部门相关标准要求,并设置周边规划安全控制线。

第七条 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编制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总体规划应包括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论证、节约集约用地和综合防灾减灾的章节或独立编制相关专项规划。产业规划应结合当地土地资源、产业基础、水资源、环境容量、城市建设、物流交通等基础条件进行编制,符合国家化工产业政策和我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及化工产业发展规划。

第八条 化工园区应当合理布局、功能分区,园区内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人员集中场所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区相互分离,安全距离应符合应急管理等部门的相关标准要求。

第九条 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制定适应区域特点、地方实际的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并达到应急管理等部门的相关要求和标准。建立入园项目评估制度,入园项目应符合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的化工产业政策、规划有关要求。

第十条 化工园区应按照“分类控制、分级管理、分步实施”要求,结合产业结构、产业链特点、安全风险类型等实际情况,分区实行封闭化管理,建立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品等物料、人员、车辆进出实施全过程监管,并达到应急管理等部门的相关要求和标准。化工园区应严格管控运输安全风险,实行专用道路、专用车道、限时限速行驶,并根据需要配套建设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防止安全风险积聚。

第十一条 化工园区应具备对所产生危险废物全部收集、规范贮存的能力,根据园区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和所在区域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统筹配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化工园区内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重点场所或者重点设施设备(特别是地下储罐、管网等)应进行防渗漏设计和建设,消除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化工园区应建立完善的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管控体系。以上均达到生态环境等部门的要求。

第十二条 化工园区应按照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要求,配备专业化工生产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独立建设或依托骨干企业)及专管或明管输送的配套管网,园区内废水做到应纳尽纳、集中处理和达标排放;含有码头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并做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的衔接;设置了入河(海)排污口的,排污口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以上均达到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的要求。

第十三条 化工园区应根据总体规划、功能分区和主要产品特性,建立满足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等情形下应急处置需求的体系、预案、平台和专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人员和装备。化工园区应采取自建、共建、委托服务的方式,配套建设化工安全技能实训基地。化工园区应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园区事故废水防控系统,做好事故废水的收集、暂存和处理。以上均达到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的要求。

第十四条 化工园区应根据自身规模和产业结构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的监测监控和风险预警体系,相关监测监控数据应接入地方监测预警系统,并达到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的要求。

第十五条 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按照交通运输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展园区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等工作。


第三章 园区认定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化工园区认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组织成员单位开展审核认定有关工作,统筹协调认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联席会议由省人民政府领导担任总召集人,成员单位包括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应急管理厅、林业局、消防救援总队等。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人民政府授权机构,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认定化工园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全面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至第十五条要求;
(二)符合《广东省化工园区认定条件审查表》(见附件)中各项细化要求;

第十八条 申请认定材料应包括:
(一)化工园区认定申请文件;
(二)《广东省化工园区认定条件审查表》要求提供的材料;
(三)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出具的真实性承诺函;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九条 化工园区管理机构按照属地关系向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提交申请认定材料。化工园区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照220号文及本实施办法要求进行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及申请认定材料报送省人民政府。

第二十条 《广东省化工园区认定条件审查表》中各牵头审查部门对申请认定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未通过形式审查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一次性告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补充上报。

第二十一条 各牵头审查部门牵头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请认定材料逐项开展实质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未通过实质审查的化工园区,由相关牵头审查部门依法依规出具整改或关闭的处理意见,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报联席会议研究后告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二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审查意见后,可采取组织专家现场评审或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综合评估等方式对全面通过实质审查的化工园区进行审核。

通过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的化工园区,列入拟公示认定化工园区名单,报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于省人民政府授权机构所在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二十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联席会议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布;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报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章 园区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做好化工园区相关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化工园区产业规划、入园项目核准或备案、化工园区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园区环境保护监管、指导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依职责指导化工园区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化工园区内相关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和安全应急(含消防)管理工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其他部门按照职能负责相关工作。化工园区管理机构负责统筹管理化工园区各项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未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采取以下两种方式进行处置,并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落实责任:
(一)依法依规限期整改,完善配套设施,消除安全、环境风险隐患。整改期间化工园区不得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整改期满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依规妥善做好关闭工作。
(二)依法依规予以关闭,不得再承接化工项目,将园区纳入重点监管区域,园区内相关企业作为重点监控点,落实安全风险管控各项措施,妥善处置园区内既有化工企业,消除安全、环境风险隐患,同时防止发生次生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件。

第二十五条 新设立化工园区应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批准,承接列入国家或地方相关规划的化工项目应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同意,项目投产前化工园区应通过认定。

第二十六条 自化工园区通过认定之日起,联席会议办公室每五年组织开展化工园区自评和复核,有关要求和程序等参照本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办理。认定化工园区复核不合格的,以及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依法依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办理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相关手续(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整改期满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认定化工园区资格,原则上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认定。

第二十七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应于每年三月底前在省人民政府授权机构所在网站上公布认定化工园区名单、认定化工园区内化工企业数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应急管理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标签: 化工园区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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