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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2023年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与资助项目申请指南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发布时间:2022-04-08915

2023年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与资助项目申请指南已发布,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指南要求积极申报。网上填报受理时间:2022年4月6日-2022年5月6日(截止18:00)。申报单位申报时需在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完成申请提交,暂不需提交纸质材料。我委将另行通知提交纸质材料的时间和方式。

各有关单位:
2023年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与资助项目申请指南已发布,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指南要求积极申报。有关注意事项如下:

网上填报受理时间:2022年4月6日-2022年5月6日(截止18:00)。申报单位申报时需在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完成申请提交,暂不需提交纸质材料。我委将另行通知提交纸质材料的时间和方式。

特此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22年4月6日


2023年度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与资助申请指南

一、申请内容
对为科技型初创企业提供孵化服务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为创业团队、初创企业提供创新创业服务的众创空间予以认定与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科技创新规〔2019〕1号;
(二)《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局,深科技创新规〔2019〕2号;
(三)《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科技创新规〔2020〕1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与资助为竞争类项目,有数量限制,本批次资助资金纳入2023年度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受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孵化器、众创空间资助金额分别最高不超过300万元、200万元,且不超过孵化器、众创空间近两年投入运营经费的50%。
支持方式:事后补助。

四、受理条件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受理条件:
1.孵化器运营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或深汕合作区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孵化器运营时间满2年(截至申报截止日),具备明确发展方向、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
3.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4.拥有提供孵化服务的专业团队,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集成化服务能力,能够提供技术转移、科技金融、创业辅导等各类创业服务,签约科技服务机构6家以上,创业导师3名以上;

5.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
6.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
7.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 万元人民币,至少有2家以上在孵企业获得投融资;
8.累计毕业企业8家以上。

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3.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4.孵化时限不超过48个月,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毕业企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二)众创空间受理条件:
1.众创空间运营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或深汕合作区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众创空间运营时间满1年(截至申报截止日),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3.拥有不低于5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并具备会议洽谈、项目展示等公共服务场地,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75%;
4.拥有提供创新创业辅导的专业团队,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集成化服务能力,能够提供技术咨询、创业辅导等各类创业服务,签约科技服务机构6家以上,创业导师3名以上;
5.入驻创业团队、初创企业不少于20个,入驻时间不少于3个月,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
6.入驻创业团队上一年度新注册为企业的数量不低于6家,或上一年度有2个以上入驻创业团队、初创企业获得融资;
7.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6场次。

初创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众创空间场地内;3.申请进入众创空间的初创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三)限制事项:
1.以往已获得过市孵化载体(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客空间/众创空间)资助的单位,不予重复认定和资助;已获得其他市级或区级财政补贴的费用,不得重复申请补贴;
2.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被列入深圳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的,不予受理;
3.创新型产业用房承租单位未经场地管理主体批准开展孵化器、众创空间业务的,不予受理。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与资助申请书原件(孵化器名称应当统一命名为“深圳××孵化器”;众创空间名称应当统一命名为“深圳××众创空间”);
(二)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三)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需提交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的含有防伪标识封面的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四)自有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科研诚信承诺书;
(六)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主体批准文件;

申请科技企业孵化器提供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七)孵化服务能力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上年度12月份专职管理团队社保清单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人员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与6家以上科技服务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复印件;3名以上创业导师名单及介绍、协议或聘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八)在孵企业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在孵企业信息一览表,孵化服务协议复印件,在孵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在孵企业公章),在孵企业申请专利或拥有有效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在孵企业公章);
(九)投融资服务能力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拥有种子资金或合作孵化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存款证明、设立孵化资金的文件、如何使用孵化资金的文件等),2家以上在孵企业获得投融资的案例证明材料(如:投资证明文件等);
(十)毕业企业信息一览表及资质证明材料;
(十一)按时完成科技企业孵化器火炬统计工作承诺书;
(十二)近两年发生的运营费用的发票、合同、单据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请众创空间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七)创新创业服务能力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上年度12月份专职管理团队社保清单;与6家以上科技服务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复印件;3名以上创业导师名单及介绍、协议或聘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八)入驻创业团队、初创企业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入驻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清单,入驻协议复印件,创业团队项目简介(经创业团队签字)或入驻初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初创企业公章);
(九)投融资服务证明材料,主要包括:2家以上创业团队、初创企业获得投融资的案例证明材料;
(十)开展活动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每年开展6场次以上创新创业活动的方案、议程、照片等证明材料;
(十一)按时完成众创空间火炬统计工作承诺书;
(十二)近两年发生的运营费用的发票、合同、单据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以上材料须在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提交电子版,其中复印件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后上传。

项目申报单位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如有虚假,我委核实后将不予立项资助,并将申报单位列入我委科研诚信异常名录,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申请人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

七、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
(二)受理时间:
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22年4月6日-2022年5月6日(截止18:00);
申请单位在网上填报受理时限内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上传电子扫描版申请附件(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点击“签字盖章页打印”,将打印文件签字盖章后扫描上传,提交审核(系统受理状态为“待窗口受理”),暂无需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后续如需提交纸质材料,具体时间和方式将另行通知。
(三)咨询电话:
88102119、88125772

八、决定机关
市科技创新委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市科技创新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市科技创新委组织现场考察、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社会公示――市科技创新委审定。

十、受理时限
成批处理。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报单位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资金拨付。

十二、法律效力
申报单位凭批准文件获得科技研发资金资助。

十三、收费
不收费。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认定后,市科技创新委每年开展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的运营评价工作。



2023年度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事后补助审计要点

2023年度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采取事后补助的支持方式。根据《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9〕2号)、《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20〕1号)和项目申报指南,确定以下审计要点: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
(一)经费支出范围
纳入审计范围的经费支出应为孵化器运营单位近两年为初创企业、创业团队提供研发经营场地、共享设施以及孵化服务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注意事项
1.设备费。主要包括:专门为在孵企业提供的在企业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而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门为企业入驻购置的必要办公设备,不包括物业基建工程、装修费用等费用。
2.场地租金。纳入场地租金核定的孵化器场地面积不得大于申报书孵化场地面积,且符合《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孵化器场地面积75%以上,每千平方米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场地租金的审定金额不超过审定费用总额的50%。
3.纳入审计的人力资源费包括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在职员工工资不纳入审定范围。
4.已获得市级或区级财政补贴的费用,不再重复列入费用审定范畴。
5.审定金额不得大于申报书上的经费支出金额。

二、众创空间
(一)经费支出范围
纳入审计范围的经费支出应为众创空间运营单位近两年为创客提供空间及服务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注意事项
1.设备费。主要包括:专门为创业团队、初创企业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专门为创业团队、初创企业入驻购置的必要办公设备,不包括物业基建工程、装修费用等费用。
2.场地租金。纳入场地租金核定的众创空间场地面积不得大于申报书众创空间总面积,且符合《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75%),场地租金的审定金额不超过审定费用总额的50%。
3.纳入审计的人力资源费包括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在职员工工资不纳入审定范围。
4.已获得市级财政或区级财政补贴的费用,不再重复列入费用审定范畴。
5.审定金额不得大于申报书上的经费支出金额。

标签: 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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