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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关于支持制造业发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来源: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时间:2022-03-10745

为规范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龙岗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龙岗区实际,我局起草了《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管理办法”)以及若干配套实施细则,现向各有关单位和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若干配套实施细则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8〕120号)、《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深圳市龙岗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龙府规〔202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龙岗区实际,我局起草了《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管理办法”)以及若干配套实施细则,现向各有关单位和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或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2年4月11日之前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xjgh@lg.gov.cn。

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3月10日



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关于支持制造业发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龙岗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龙府规〔2021〕1号)及《深圳市龙岗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需资金从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实行总额控制,如果年度资助规模超出财政预算,则对扶持项目应获资助金额按比例核减。

第三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是本细则的实施部门。


第二章 扶持范围、标准和审核方式

第四条 推动企业上规模

(一)扶持范围:龙岗区新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库的企业,且企业之前未享受过龙岗区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商业或者规模以上服务业入库扶持奖励。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入库情况以区统计部门的数据为准。

第五条 支持工业企业扩产能

(一)扶持范围:对达到一定产能规模,且达到一定增速的工业企业给予奖励。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实际情况,按年度另行制定和实施。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企业产能规模和增速以区统计部门数据为准。

第六条 支持工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

(一)扶持范围:对纳入区工业投资统计库的企业技术改造投资予以资助。鼓励企业实现扩大产能规模、提升生产效率、提高产品质量、促进技术装备和产品更新换代、低碳绿色环保、节能降耗、安全生产,以及向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转型,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

1、企业的技术改造年度投资额在500万元(含)至3000万元(含)的,按年度给予投资额15%的资助,最高不超过450万元。

2、企业年度投资额3000万元至1亿元(含),除按上述第1条内容给予资助外,再按投资额超出3000万元部分的10%给予资助。1、2条内容资助总额不超过1150万元。

3.企业年度投资额超过1亿元的,除按上述第1、2条内容给予资助外,再按投资额超出1亿部分的5%给予资助。1、2、3条内容资助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4.单个企业市、区资助总额不超过企业总投资额的50%,单个企业年度受资助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申报项目必须已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中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类别,且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固定资产投资等工业投资数据,与统计部门认定的没有误差。

第七条  鼓励发展绿色制造体系

(一)扶持范围:获得深圳市工信部门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或绿色企业等扶持的企业或园区。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按深圳市工信部门实际扶持额的50%给予配套。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以企业获得市级资助的有关文件及拨款经费进账凭证为准。

第八条 支持企业清洁生产

(一)扶持范围:获得深圳市工信部门自愿性清洁生产扶持的工业企业。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按深圳市工信部门实际扶持额的50%给予配套。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以企业获得市级资助的有关文件及拨款经费进账凭证为准。

第九条  支持工业“碳达峰”示范

(一)扶持范围:获得深圳市工信部门规范公告示范、能效“领跑者”示范或工业节能技术装备产品示范等扶持的企业。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按深圳市工信部门实际扶持额的50%给予配套。

(三)审核方式:核准制,以企业获得市级资助的有关文件及拨款经费进账凭证为准。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条件由基础申报条件和专项申报条件两部分组成。项目单位需符合下列基础条件:

(一)项目单位是在龙岗区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要求的法人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中,对于法人企业要求统计地在龙岗区;

(二)项目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有效期内;

(三)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四)项目单位提交的有关生产经营数据,如与区统计部门不一致的,以区统计部门数据为准;

(五)项目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区级专项资金,同一项目因政策允许可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明确;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申报具体项目,还应符合以下专项申报条件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的申请指南的具体要求:

(一)工业企业纳统扶持项目

1.企业已获得过龙岗区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商业或规模以上服务业入库扶持奖励的,不得再申请本项目扶持。

2.在区外其他地区入库的企业,在入库后才将注册地或统计地迁入龙岗区的,则不能申报本扶持。

3.企业是否新增入库以区统计部门的数据为准。

(二)工业企业促产能扶持项目

1.申报企业必须在龙岗区有两年或者两年以上的统计数据。

2.企业产能规模和增速以区统计部门的相关数据为准。

(三)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扶持项目

1、申报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工业生产地和技术改造实施地均在龙岗区。

2.申报企业的项目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属于 B类(采矿业)、C类(制造业)、D类(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行业分类代码在0610至4690之间。

3.申报企业的项目不属于国家、省、市产业导向目录中的禁止类和限制类,且申报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项目。

4.按照《国家统计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制度》关于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定义,本政策资助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包括建设性质为改建和技术改造的全部工业投资项目,以及扩建、迁建、恢复和单纯购置项目中属于技术改造性质的项目。

5.申报项目必须已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中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类别,且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固定资产投资等工业投资数据,与统计部门认定的没有误差。

6.企业在统计库内有多个项目的,则以企业名义统一合并申报。

(四)绿色制造体系创建扶持项目

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企业扶持项目

1.申报单位已获得国家、省、市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企业(特指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绿色企业)等称号;

2.项目须通过国家或省、市工信部门审核;

3.申报单位应在市工信部门公示扶持名单的下一年内提出申请。

(五)自愿性清洁生产扶持项目

1.申报单位须通过国家、省或市级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

2.企业应在市工信部门公示扶持名单的下一年内提出申请。

(六)工业“碳达峰”工作试点示范扶持项目

规范公告、能效“领跑者”、工业节能技术装备产品示范扶持项目

1.申报单位已列入国家绿色低碳领域制造业规范公告(光伏制造、锂离子电池、环保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等)企业(深圳市)名单;已获得国家、省或市能效“领跑者”称号;申报单位有产品列入国家、省或市工业节能技术装备产品目录等目录;

2.申报单位应在市工信部门公示扶持名单的下一年内提出申请。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十二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年度扶持计划项目申请指南(通知),在龙岗政府在线、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发布,明确受理时间、申报材料要求等内容。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根据申请指南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填报项目信息,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开展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进行项目重复性核查以及申报单位注册地、统计地、是否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有效期内等情况。

第十五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项目进行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和专项审计等相关工作,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专家评审、专项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年度资金安排,结合项目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结果等情况,编制资金扶持计划,确定拟扶持项目名单和扶持金额。

第十七条审核通过的拟扶持项目按规定在龙岗政府在线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书面提出。对于公示有异议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不予扶持的向申报单位反馈理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的资助额,一律向下取整到元。

第二十条 本细则中的日期、比例及金额等,除特别注明外均包括本数。本细则中的年度均指自然年度。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在有效期内,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细则进行整体性的修订、调整、发布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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