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二稿)》意见的通告
深市监通告〔2021〕141号
各有关单位、个人: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推动实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优化调整知识产权资助奖励政策,有效发挥财政资金政策引导作用,促进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修订征求意见稿)》,经前期社会调研、工作座谈会、网络征集等方式征集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经研究,采纳了大部分意见和建议,形成了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二稿)。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草拟质量,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现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二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2年1月8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10号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促进处收,联系电话:83070159(邮编:5181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liuyt1@mail.amr.sz.gov.cn。
特此通告。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6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二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资助和奖励项目的组织实施,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市监规〔2020〕3号)等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资助和奖励项目的申请、受理、审核、专家评审、公示、决策、资金拨付、合同管理、预算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管理模式,资助和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加强深圳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
第四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或奖励下列方面:
(一)知识产权创造质量提升;
(二)知识产权运用能力提升;
(三)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提升;
(四)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培训;
(五)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提升;
(六)落实市委市政府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重点工作任务和其它按照国家、省上级机关明确要求由地方承担的工作项目。
第二章条件、标准和申请材料
第一节知识产权创造质量提升
第五条本节资助奖励的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其它机构;
(二)具有深圳户籍或者持有有效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的个人。
第六条(核准制)实施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申请人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含港澳台)的,每件给予资助1500元;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减缴申请费、实质审查费的不予资助,且个人申请人年度资助数量不超过5件。
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发明专利清单;
(三)企业和个人以外的其他类型申请人提供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
第七条(核准制)实施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一)申请人在欧洲专利局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一次性资助17000元。
(二)申请人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日本特许厅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一次性资助4500元。
(三)申请人在韩国特许厅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一次性资助1700元。
(四)申请人在英国专利局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一次性资助1100元。
本条资助的申请金额不得高于有关专利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同一申请人年度资助不超过1000万元,个人申请人年度资助不超过10万元。
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国外发明专利清单;
(三)关于资助申请金额不高于有关专利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的承诺函;
(四)企业和个人以外的其他类型申请人提供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
第八条(评审制,事后)促进高价值高质量专利培育工作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给予50万元奖励,本项目每年评选不超过30家,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500万元。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高等学校、科研组织、社会组织或其它机构;
(二)积极、持续开展高价值高质量专利培育工作,不断完善以市场为导向的高价值高质量专利创造、运用、保护机制;
(三)申请人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或者未来产业领域发明专利布局、海外发明专利布局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四)在专利产品销售、许可转让、质押融资、获得专利奖等转化运用方面以及专利保护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五) 近3年内未获得过本项资助。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三)评审年度申报指南具体明确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核准制) 实施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后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给予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或者《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组织一次性资助每家1万元,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组织;
(二)申请人已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或者《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为有效状态;
(三)申请人未获得过市级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资助。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企业和个人以外的其他类型申请人提供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
(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或者《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及证书有效证明。
第十条(核准制)实施知识产权项目配套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一)获评中国专利奖的,金奖一次性配套奖励200万元,银奖一次性配套奖励50万元,优秀奖一次性配套奖励20万元。
(二)获评广东省专利奖或杰出发明人的,金奖一次性配套奖励30万元,银奖一次性配套奖励20万元,优秀奖一次性配套奖励10万元,杰出发明人一次性配套奖励10万元。
(三)获评深圳市专利奖的,每项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四)获评“中国商标金奖”的,每项一次性配套奖励100万元。
(五)获评“中国版权金奖”的,每项一次性配套奖励100万元。
(六)获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获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
(七)获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高校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获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高校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获评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
(八)对经深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推荐并获得广东省版权兴业示范基地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
申请人应于获得奖项、资质后的下一年度提出配套奖励申请。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企业和个人以外的其他类型申请人提供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
(三)获得奖项、资质相关文件。
第二节知识产权运用能力提升
第十一条(评审制,事后资助)实施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每年认定不超过20家,每家一次性资助50万元。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且成立时间3年以上,且未获得过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单位资助和版权创新发展基地项目资助。本条与深圳市版权创新发展基地培育资助、商标品牌基地培育资助不可重复申报。
(二)具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已建立较为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三)已建立知识产权信息运用机制,其能熟练使用专利信息系统查阅和分析专利文献,并取得成效;
(四)近2年专利授权量或版权登记数量或商标注册核准数量持续增长;
(五)知识产权运用成效好,知识产权对产品(服务)起到核心支撑作用,或已对外实施知识产权,或在知识产权金融领域取得一定成果;
(六)已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并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知识产权;
(七)上年度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投入(含知识产权人力成本、知识产权教育培训、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知识产权保护/维权、知识产权申请官费及代理费、知识产权专业咨询等相关费用)占研发投入2%以上。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三)知识产权规章制度及知识产权信息运用成效证明;
(四)专利、版权、商标等相关材料;
(五)知识产权运用成效相关材料;
(六)知识产权保护相关证明材料,如维权案例等;
(七)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知识产权投入专项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评审制,事后资助) 实施深圳市版权创新发展基地培育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支持我市版权产业发展,开展版权创新发展基地的培育,每年评选不超过5家,每家一次性资助50万元。已获评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或广东省版权兴业示范基地的,不重复资助。本条与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资助项目不可同时申报。
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3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上年度版权相关产业的营业收入不少于2000万元;
(二)有健全的版权保护制度,配备负责版权工作的专职(兼职)人员,有较为完善的版权保护机制,在全市具有推广价值;
(三)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注重版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在作品的创作、传播、使用领域具有示范效应,版权登记总量不低于100件,上年度版权登记量同比增长不低于10%;
(四)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不生产、不传播、不使用侵权制品,承诺软件正版化率达100%,无恶意侵权盗版行为。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三)版权管理制度、管理人员相关材料;
(四)版权登记证书及清单;
(五)版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在作品的创作、传播、使用领域具有示范效应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软件正版化率达100%的承诺书及相关佐证材料;
(七)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版权相关产业营业收入的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评审制,事后资助)实施深圳市商标品牌基地培育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推动我市商标品牌发展,支持商标品牌培育基地发展建设,每年评选不超过5家,每家一次性资助50万元。已获得过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示范单位的,不重复资助。本条与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不可同时申报。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较高的商标品牌意识,建立了商标管理制度,设立了商标管理机构,配备了相应的管理人员,专职商标管理人员数量3人以上;
(三)商标注册总量不低于100件,近3年度商标注册量持续增长;
(四)每年投入不低于销售收入1%开展商标品牌宣传工作,且申请人拥有商标应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
(五)积极开展商标品牌的运营,上年度商标产品营业收入不少于2000万元;
(六)积极开展商标维权活动,积极组织开展商标培训活动。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三)商标管理制度、管理人员相关材料;
(四)商标注册证书及清单列表;
(五)商标品牌影响力和知名度相关证明材料;
(六)开展商标维权活动、培训活动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商标品牌宣传经费及商标品牌相关产品营业收入的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评审制,事后资助)实施产业知识产权联盟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对于已经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并符合深圳市产业政策导向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给予资助,每年评选不超过3项,参考上年度实际支出成本每项资助不超过50万元。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联盟秘书单位或发起企业,且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其它机构;
(二)联盟所属产业是深圳市及以上政府重点规划支持的产业;
(三)联盟已向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且成立2年以上;
(四)联盟近3年内未获得过该项资助;
(五)联盟成员单位拥有有效知识产权(含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数量合计100件以上,且近2年持续增长;
(六)上年度开展了知识产权数据库建设、专利池组建、知识产权许可转让或知识产权预警分析、知识产权维权等知识产权相关工作。以开展知识产权预警分析工作申请资助的,同一事项不可与专利导航、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经营审查同类项目资助重复申报。以开展知识产权维权工作申请资助的,同一事项不可与知识产权国内维权能力提升、知识产权海外维权能力提升同类项目资助重复申报。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三)联盟备案申请书;
(四)联盟章程;
(五)联盟成员单位相关专利证书、商标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
(六)开展知识产权数据库建设、专利池组建、知识产权许可转让、知识产权预警分析、知识产权维权工作的相关材料;
(七)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上年度知识产权工作支出成本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核准制)实施中小微企业专利转化运用资助,支持中小微企业强化专利转化运用,促进专利技术和设计具体实施。对中小微企业从高校、科研院所或国有企业获得创新成果实现专利转化运用予以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我市中小微企业从高校、科研院所或国有企业获得专利权许可、转让的,按照不超过实际许可费用、转让金额的5%进行资助。每个申请人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并符合国家统计局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的企业;
(二)中小微企业从高校、科研院所或者国有企业获得专利许可或者转让,并依法备案或者登记,且其合同签订时间以及专利许可备案或者转让登记的时间在上年度1月1日以后。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申请人为中小微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专利许可、转让合同及备案、登记证明等材料;
(四)实际支付专利许可费用、转让金额的票据、银行回单。
第十六条(评审制,事后资助)实施专利转化运用对接活动资助。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机构开展专利技术对接活动,促进我市高等学校、科研组织、国有企业专利在中小微企业转化运用。资助标准如下:
每年资助不超过20项,每项按照其实际支出成本最高资助不超过20万。同一申请人每年最多可以申报2个项目。
同一专利权在不完全相同主体间的实施许可或者转让行为,可以按照本条规定累计资助金额,不属于重复资助。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其它机构;
(二)对接活动举办完成时间不超过1年;
(三)对接活动取得成效,促成有关转化运用。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三)专利技术对接活动的相关佐证材料(包括活动方案、签到表、现场照片等);
(四)专利技术对接活动专利转化成果相关证明材料;
(五)第三方出具的专利技术对接活动支出成本专项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评审制,事后资助)实施专利导航项目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区域规划类、产业规划类导航,每年评选不超过10项,每项按照实际支出成本资助,资助上限不超过50万元。企业经营类、研发活动类、人才管理类导航,每年评选不超过30项,每项按照实际支出成本资助,资助上限不超过30万元。企业经营类导航项目运用成效明显,基于导航成果完成了相关产品、服务出口的前期知识产权尽职调查、风险预警及防控,申请人相关产品或服务年度出口额1000万元以上的,在导航项目实际支出成本以内,每项额外增加资助20万元。同一申请人每年限报一项。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其它机构;
(二)项目实施期不超过1年,且完成时间在申报日的上年度1月1日之后;
(三)已对外发布项目成果,并同意将不涉及商业秘密的部分向社会公开及供他人无偿使用;
所导航产业列入深圳市或上级政府重点规划,或者列入深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年度重点工作方向的,可以优先资助。
申请资助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
(三)项目报告等成果材料;
(四)项目成果对外发布佐证材料,可以附加项目成果运用成效情况材料;
(五)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项目相关支出费用的审计报告;
(六)企业经营类导航项目申请人相关产品或服务年度出口额1000万元以上的,应提交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年报、出口退税凭证或者出口货物报关单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核准制)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补贴。补贴标准如下:
对入池参与我市企业发行的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并获得融资的企业,按照实际利息与担保费的合计金额的50%进行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融资规模的3.5%,同一企业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本项目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二)作为入池企业参与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并获得融资,申请时贷款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并已还清本息,还清本息时间应在上年度1月1日以后;
(三)同一笔贷款未在我市其他政府部门申请过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贷款补贴。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贷款主合同、质押合同、担保合同、知识产权评估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权质押证明等贷款证明材料;
(三)由放款金融机构统一出具的贷款结清等证明材料;
(四)担保费票据,贷款进账单据、还款单据及利息支付凭证等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评审制项目,事中资助)实施知识产权重大专项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市重点工作部署,对要求重点推进的知识产权专项工作发布申请指南,每年评选不超过5个项目,每项不超过300万元。具体项目内容将根据当年度重点工作部署进行确定。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其它机构;
(二)具有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相关重大项目的工作经验;
(三)具有从事知识产权重大专项的专业人才和团队。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三)承担过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相关重大项目的相关材料
(四)知识产权工作人员能力相关材料。
第三节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提升
第二十条(评审制,事后资助)实施知识产权国内维权能力提升资助。支持我市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国内维权,资助标准如下:
每个项目按照其实际支出成本资助,资助上限不超过50万元,同一申请人每年度资助不超过1项,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500万元。
不予资助情形:(一)项目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已获得本市知识产权维权类资助的;(二)项目有获得知识产权保险赔付情形的;(三)项目中用于支付和解协议的和解金费用;(四)申请人被认定构成侵权的。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二)建立了较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包含但不限于人员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维权应急处置制度等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三)知识产权维权项目有生效判决、仲裁裁决,或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达成和解并已执行完毕;
(四)知识产权维权项目完成不超过1年,以判决、裁决或和解协议生效之日为准,自该日期起至申请截止日不超过1年;
(五)项目可包含单个或多个维权事项,以一个权属向不同侵权人进行维权的,或以多个权属从事维权的,可合并为一个项目申报;
(六)维权项目对深圳市有关产业有一定借鉴和指导作用,对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制定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或具有其它重要社会意义和影响;
(七)同意将维权项目有关信息、研究成果、维权经验向社会公开及无需许可供他人无偿使用。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三)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情况说明;
(四)案件进展情况说明及案例分析报告等研究成果;
(五)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国内维权支出成本的审计报告。
(六)判决文书、仲裁裁决、和解协议及其执行等材料;
(七)举证应诉、法律服务合同等材料。
第二十一条(评审制,事中、事后资助)实施知识产权海外维权能力提升资助。支持我市企业“走出去”,提升企业主动开展海外维权、积极应对海外纠纷的意识,对企业开展的海外知识产权维权项目(不含美国“337”调查案件)给予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参考支出成本,每项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资助。(一)申请人可在诉讼中或诉讼后申请,每个企业每年度资助不超过一个海外维权项目;(二)维权项目有获得知识产权保险赔付款的,应予以扣除;(三)维权项目中如产生用于支付和解协议的和解金费用,应予以扣除。
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2000万元。
不予资助情形:维权项目已获得本市相关知识产权维权资助的,但不包含本规程第二十条知识产权国内维权能力提升资助项目已资助的情形。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二)建立了较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包含但不限于人员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维权应急处置制度等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三)自申请之日计算3年内有实际发生涉外知识产权诉讼的企业;
(四)面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开展了相应的起诉或应诉,诉讼已经进入司法审判程序且在申报时未撤诉或申报时诉讼已结束;若申报时已经和解,需提交相应的和解协议;
(五)同意将涉外维权项目有关信息、研究成果、维权经验向社会公开及无需许可供他人无偿使用。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外文资料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一)项目申请表;
(二)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三)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情况说明;
(四)案件进展情况说明及案例分析报告等研究成果;
(五)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海外维权支出成本的审计报告;
(六)判决文书、仲裁裁决、和解协议及其执行等材料;
(七)举证应诉、法律服务合同等材料。
第二十二条(评审制,事后资助)实施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经营审查资助。提升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经营意识,引导开展知识产权合规审查。资助标准如下:
参考开展合规经营审查实际支出成本每项资助不超过30万元,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900万元。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并符合国家统计局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的企业;
(二)具备完善的知识产权合规经营管理制度,明晰合规职责,形成合规文化;
(三)对知识产权合规状况进行梳理并有应对的措施、方案,进行有效的整改,从而提升知识产权合规风险识别、评估、控制和处置能力;
(四)知识产权合规经营项目对深圳市有关产业有一定借鉴和指导作用,或具有其它重要社会意义和影响;
(五)知识产权合规经营项目完成时间不超过1年;
(六)近3年内未获得过该项资助。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三)符合国家统计局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关于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的证明材料;
(四)知识产权合规经营审查及改进方案,合规经营项目实施情况报告,管理制度文件,开展知识产权合规经营审查的证明材料,以及实施改进及成效的证明材料;
(五)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开展知识产权合规审查支出成本的专项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