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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商务局发布时间:2021-07-161371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21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1〕183号)要求,按照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有关规定,我局现组织开展2021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有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21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1〕183号)要求,按照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有关规定,我局现组织开展2021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时间
(一)网络填报时间:2021年7月16日--2021年7月30日18:00。
(二)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1年7月16日--2021年7月30日18:00(仅限工作日)。

二、受理地点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竹子林求是大厦西座2410-2415深圳泓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会议室(受理联系人:范小姐,联系方式:15625202991)

三、咨询电话
先进设备及关键零部件:88100675、15002090560。
先进技术:88101362。
系统服务:88100675、15002090560。
本事项的《申请指南》(包括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受理时间等)、《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和《申报系统操作指引》详见附件。

特此通知。

深圳市商务局
2021年7月15日



深圳市2021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请指南

一、支持领域
支持我市企业扩大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等进口。

二、设定依据
 (一)资金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下达2021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1〕183号)
2.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
(二)资金管理依据
1.《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36号)
2.《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行〔2016〕480号)
3.《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行〔2019〕91号)

三、支持数量、资助方式和资助标准
支持数量:国家财政部、商务部审定下达。
资助方式:无偿资助,自愿申报,地方初审,国家审定。
资助标准:贴息标准

(一)贴息本金。以符合规定条件的产品或技术的进口金额乘以人民币汇率计算。申请项目汇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1年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计算依据。
(二)贴息率。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1年6月30日前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三)贴息金额。按照贴息本金乘以贴息率计算,每户企业不超过6000万元人民币,对贴息总额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地区和中央企业不予安排贴息资金。

四、申报条件
(一)符合《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按本办法第六条(三)所规定的使用方向在境外开展业务的,还应当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2.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
3.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使用方向,已开展相关业务。
4.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5.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6.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二)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
(三)进口产品的申请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消费使用单位;进口技术的申请企业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四)进口产品应当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进口技术应当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六)进口《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83号)。
(七)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总额不低于50万美元。

五、申请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文件,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项目绩效目标(工作和目标完成情况)等。引进技术的应说明是否从关联企业引进,企业更名的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证明材料。声明“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等。(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名必须手签,使用名章无效;若由授权人签署,需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手签并加盖公司印章的授权书原件)

(二)《2021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附表1,在线填报导出打印)。
(三)企业营业执照(验原件收复印件)。
(四)《2021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附表2,在线填报导出打印)。
(五)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非中文版请提供中文翻译(验原件收复印件)。
(六)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企业留存联复印件或打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七)进口技术的,需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及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技术使用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双方的代理合同。技术进口额是指通过转让、许可、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咨询等方式自非关联企业引进《目录》内技术所支付的技术费金额(不含设备、培训、调试、差旅等费用,不含以年度销售额、利润等为基数按比例支付的技术引进费)。付汇凭证上请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号、技术名称和符合贴息条件的付汇金额。

(八)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或海关出具的《适用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确认通知单》,含进口设备清单,验原件收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验原件收复印件)。如因关税为零无法获得免税证明,可不提交免税证明,但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属于《目录》第三部分“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中“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心、科研中试基地、实验基地建设”的,申报时不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但需提交科技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国家级研究中心的认定文件。

(九)重要装备有技术参数要求的,需提供列明商品技术参数的进口合同或产品说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公章;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需(含封面)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附表1、附表2),申请人登录“深圳市商务局财政专项资金系统zj.commerce.sz.gov.cn”在线填报。

七、申请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深圳市商务局
(一)先进设备及关键零部件:对外贸易处
(预)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时间:2021年 7月16日--2021年 7 月 30日18:00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1年 7月16日--2021年 7 月 30日18:00(仅限工作日)
受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竹子林求是大厦西座2410-2415深圳泓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会议室(受理联系人:范小姐,联系方式:15625202991)
咨询电话:88100675
(二)先进技术:服务贸易处
(预)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时间:2021年 7月16日--2021年 7 月 30日18:00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1年 7月16日--2021年 7 月 30日18:00(仅限工作日)
受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竹子林求是大厦西座2410-2415深圳泓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会议室(受理联系人:范小姐,联系方式:15625202991)
咨询电话:88101362
(三)系统服务:88100675

八、申请决定机关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初审,报送国家商务部、财政部审定。

九、办理流程
市商务局发布申请指南——企业(申请人)自主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市商务局初审(包括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企业申请材料并提出意见——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将申请材料汇总上报商务部、财政部——商务部、财政部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审核合格项目作为2021年安排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依据,并将项目明细下发深圳市——市商务局通知企业办理拨款手续。

十、办理时限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文件通知要求受理。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无。
有效期限:无。

十二、证件的法律效力
无。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标签: 外贸发展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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