辖区各有关企业:根据《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分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相关要求,我局拟近期开展创投资助类项目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辖区各有关企业:
根据《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分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相关要求,我局拟近期开展创投资助类项目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范围
符合《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及《创投资助类操作流程》规定的企业。(具体详见附件)
二、申报时限
2021年6月18日至7月17日
三、其他注意事项
(一)相关实施细则已发布,请关注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通知公告(http://www.szlhq.gov.cn/bmxxgk/jjcjj/)。
(二)申报网址:在受理期间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guide/11440300055149988N4442104194001)。请先仔细阅读系统首页的使用说明,进行相应单位信息注册后方可进行申报。申请单位在注册登录中遇到的有关系统不能登录或者文件无法上传、下载等技术问题,可拨打技术支持电话(0755-23332066)咨询。
(三)纸质材料接收地点: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企业申报材料。(地址为:龙华区龙华大道2283号行政服务大厅)
(四)事项咨询:马先生,联系电话:21046024
特此通知。
深圳市龙华区金融工作局
2021年6月18日
创投资助类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分项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对获得知名创业投资机构(清科集团发布的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名榜单VC、PE排名前20强)2000万元以上投资的企业,经认定后按照知名创业投资机构投资额的5%的比例给予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最高200万元。
资助标准:
(一)获得清科集团发布的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名榜单VC、PE排名前20强知名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企业。
(二)资助额不超过企业上年度纳税额。
二、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并生产经营满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二)申报单位申报年度及上年度在财税、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等方面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并经区(或街道)行政执行部门及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三)已获得知名创业投资机构(清科集团发布的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名榜单VC、PE排名前20强)2000万元以上投资的企业。
三、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创投资助类申请书》(登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年度检验合格,已办理“多证合一”仅需提供复合凭证)。
(四)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企业分税种纳税证明复印件。
(五)创投机构(清科集团发布的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名榜单VC、PE排名前20强)有关证明材料。
(六)创投机构投决报告。
(七)与创投机构签订的投资合同或协议。
(八)创投机构投资资金的到账证明及有关票据。
(九)完成商事股权信息登记或股份登记有关证明文件。
以上申报材料扫描上传至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后,通过预审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以A4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四、办理流程
(一)发布公告: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制订申报受理计划,在龙华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发布申报通知。
(二)企业申报:登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制造业分项-创投资助类申报,预审通过后打印相关资料。
(三)材料接收: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企业申报材料,并对申报主体的资质和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
(四)材料审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进入下一审批环节;对经审查内容不合格的,材料退回申请企业;对经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申报主体应在规定期限内补充申报材料,逾期不报的予以退回并不再受理。
(五)现场核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两名以上人员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核实企业实际经营情况。
(六)征求意见: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拟资助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有关部门界定属于严重违法违规或者明确建议不予资助的,工业和信息化局将视情况予以采纳;相关部门未明确意见的,工业和信息化局将按正常程序报批。
(七)对外公示: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将符合拟资助名单在龙华政府在线等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八)报批:公示期满后,报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
(九)资金拨付: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向资助对象下达资助通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款项拨付手续。
五、时限要求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集中受理,分批审核(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六、附则
(一)本操作规程由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工业和信息化局不接受任何中介机构代理项目申报,一经发现中介代为申报项目,视情况取消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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