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为推动文化产业创新发展,落实我市文化产业相关政策,我部将于2020年9月1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开展深圳市委宣传部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原创影视/动漫/舞台剧/出版物资助、原创影视/动漫/舞台剧/出版物奖励、转企改制国有戏曲艺术表演团体项目申报受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条件
(一)【原创影视】在深圳市注册满1年的影视制作单位等文化机构制作的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广告片等,其中电影、电视剧作品的深圳制作单位必须以第一或第二出品人资格在国家广电总局或广东省申报立项;项目已完成,并在相关频道播出,或已获得国内外重大奖项,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原创动漫】在深圳市注册满1年的影视动漫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动漫电影、电视动画片;项目已完成,并在相关频道播出,或已获得国内外重大奖项,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原创舞台剧】在深圳市注册满1年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创作和演出的舞台剧;项目已完成,并已在正规演出场所公开演出,或已获得国家级政府类重大奖项,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原创出版物】在深圳市范围内,由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满1年的出版单位出版发行的图书等原创出版物,不直接奖励个人;项目已完成,并已获得国家级、省级政府类重大奖项,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奖励范围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播出和获得国内外相关奖励的深圳市原创影视、动漫、舞台剧、出版物。
三、奖励标准
(一)原创影视作品的奖励标准:
1.原创电视剧在央视一套、八套黄金时段(20:00-22:00,下同)播出的,奖励100万元;在央视其他频道播出或一套、八套非黄金时段播出的,奖励50万元;在境内上星卫视黄金时段播出的,奖励50万元。同一作品在多个平台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
2.原创电影在央视电影频道黄金时段播出的,奖励30万元。原创纪录片在央视播出的,奖励30万元。
3.对获得国际国内重大奖项的原创影视作品,奖励的具体标准为:
(1)原创电影获得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的,奖励100万元。获得广东省“五个一工程”奖的,奖励50万元。获得华表奖、百花奖、金鸡奖等国家级电影最佳故事片的,奖励50万元;获得最佳故事片提名的奖励30万元;获得以上奖项单项奖的,每项奖励10万元。
(2)原创电影参加国际A类电影节获得主要奖项的,奖励50万元。获得“奥斯卡金像奖”(即美国“电影艺术与科学学院奖”)的,奖励100万元。
(3)原创电视剧获得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的,奖励100万元。获得广东省“五个一工程”奖的,奖励50万元。获得飞天奖、金鹰奖等国家级大奖的,奖励50万元(如奖项分等级的,获最高奖奖励50万元,其他奖项奖励30-40万元);获得以上奖项单项奖的,每项奖励1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原创纪录片获得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的,奖励100万元。获得广东省“五个一工程”奖的,奖励50万元。获得国际知名纪录片主要奖项(德国莱比锡国际纪录片短片电影节、荷兰阿姆斯特丹国际纪录片电影节、威尼斯国际纪录片电影节、波兰克拉克夫纪录片节、巴黎真实电影节等)的,奖励50万元(如奖项分等级的,获最高奖奖励50万元,其他奖项奖励30-40万元)。获得国内权威纪录片奖项(中国电视纪录片学术奖、中国电影华表奖、上海电视节白玉兰奖、中国(广州)国际纪录片节、四川电视节金熊猫奖等)的,奖励40万元(如奖项分等级的,获最高奖奖励40万元,其他奖项奖励20-30万元)。
(5)原创广告片获得戛纳广告奖、伦敦国际广告奖、纽约广告奖、ONE SHOW国际创意奖、克里奥国际广告奖、莫比斯广告奖等国际知名广告片奖项的,奖励20万元。
同一作品获得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二)原创动漫产品的奖励标准:
1.原创动漫作品在中央电视台、境内上星卫视、省级少儿动画频道黄金时段(17:00-21:00,下同)播出的,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具体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在中央电视台播出每分钟奖励2000元;
(2)在省级上星卫视播出每分钟奖励1000元;
(3)在省级少儿动画频道播出每分钟奖励500元。
同一动漫作品在中央电视台和省级电视台均有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申请本项奖励的影视动画片需提供专业机构数据报告。
2.对获得国际国内重大奖项的原创动漫作品,奖励的具体标准为:
(1)原创动漫作品获得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的,奖励100万元。获得广东省“五个一工程”奖的,奖励50万元。获得国家级政府类重大奖项(金猴奖、星光奖等)的,奖励50万元(如奖项分等级的,获最高奖奖励50万元,获其他奖项奖励30-40万元)。
(2)原创动漫作品获得国际知名动漫节(美国安妮奖、法国昂西国际动画节、加拿大渥太华国际动画电影节等)、国际A类电影节(柏林电影节、戛纳电影节、威尼斯电影节、东京电影节等)主要奖项的,奖励50万元。
(3)原创动漫作品获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优秀国产动画片的,奖励10万元。
同一作品获得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三)原创舞台剧的奖励标准:
1.原创舞台剧在境内进行商业演出场次超过50场的,按照1.5万元/场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驻场的杂技、魔术类商业演出,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原创舞台剧在境外进行商业演出的,按2万元/场的标准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驻场的杂技、魔术类商业演出,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对获得国际国内重大奖项的原创舞台剧,奖励的具体标准为:
(1)原创舞台剧获得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的,奖励100万元。获得广东省“五个一工程”奖的,奖励50万元。
(2)原创舞台剧入选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精品剧目的,奖励50万元;入选初选剧目的,奖励10万元。
(3)原创舞台剧获得文化和旅游部“文华大奖”的,奖励50万元;获得“文华剧目奖”的,奖励10万元。
(4)原创舞台剧获得中国京剧艺术节、中国戏剧节金、银、铜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和5万元。
(5)原创舞台剧获得文化和旅游部“群星奖”的,奖励10万元。
(6)原创舞台剧获得中国戏剧奖单项奖(如曹禺戏剧奖、戏剧梅花奖)等国家级单项奖的,奖励10万元。
同一剧目在同一年度获两项以上(含两项)奖励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四)原创出版物的奖励标准:
原创出版物获得国家级、省级政府类重大奖项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1.原创出版物获得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的,奖励50万元。获得广东省“五个一工程”奖的,奖励30万元。
2.原创出版物获得新闻出版署“中国政府出版奖”的,奖励50万元。
3.原创出版物获得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中华优秀出版物奖”的,奖励50万元。
4.原创出版物或出版单位获得新闻出版署“中国政府出版奖”提名奖、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中华优秀出版物”提名奖的,给予30万元奖励。
5.原创出版物或出版单位获得广东省委宣传部、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南粤出版奖”的“优秀出版物奖”、“先进出版单位奖”、广东省出版业协会“广东优秀出版物奖”的,给予20万元奖励。
四、申报途径
本次申报工作实行网上申报,请各单位于9月11日至9月20日期间进入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系统(网址:http://218.17.83.86:81/)进行注册(已注册申报单位无需重复注册),待注册审核通过后,于9月30日前登录申报系统完成网上填报工作。
五、申报材料
(一)企业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代码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二)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
(三)企业上一年度会计报表的年度审计报告;
(四)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五)投资或制作单位相关资质证明、著作权证明等材料;
(六)原创影视作品需提供获奖证明或播出平台证明、播放时段、播放时长证明等材料,原创动漫作品需提供获奖证明或播出平台证明、播放时段、播放时长证明、专业机构数据报告等材料,原创舞台剧需提供获奖证明或演出场次证明(合同)等材料,原创出版物需提供相关获奖证明等材料;
(七)原创出版物作品申报单位与出版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与出版单位签订的合同等材料;
(八)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如有共同投资或制作单位,请提供合同以及共同投资/制作单位同意以申报方名义申报该项目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按A4纸型版式扫描原件上传(如为单位自行制作的材料,必须加盖公章后扫描上传)。如上传复印件,复印件需确保与原件一致,按A4纸型制作并加盖公章扫描上传。
六、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中共深圳市委宣传部
咨询电话:
政策咨询88134592(张小姐)/88133473(陈小姐)
系统技术咨询 13113625489 (柯先生)
七、受理时间
网上申报受理时间:2020年9月11日至2020年9月30日。(注:请各申报单位认真核查网上申报资料是否填写完备,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申报项目将不予受理。超过截止时间,亦不再受理申报。)
八、审批程序
按照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办法以及相关操作规程组织实施,包括以下程序:网上申报——形式审查——综合评审——查重查违——社会公示——部门会议审议——下达项目资助计划——拨付资助经费。
九、其他相关事项
(一)我部没有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代理资金申报事宜,请项目申报单位自主申报。我部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 项目单位及申报项目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资助。情节严重的列入失信提示名单,已取得资金的,项目单位应根据市委宣传部决定退回全部或部分财政资金:
1.拒不执行信息报告制度的;
2.按照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项目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被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的;
3.同一项目多头申报或与已获深圳市市级财政性资金资助的项目建设内容存在重复的;
4.违反规定委托中介机构代为申报的;
5.已获国家、省、市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验收不合格或项目逾期未申请验收的;
6.申报单位提供申报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7.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不予资助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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