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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0年度第二批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中共深圳市委宣传部发布时间:2020-09-09966

各有关单位:为推动文化产业创新发展,落实我市文化产业相关政策,我部将于2020年9月8日至2020年9月27日期间,开展深圳市委宣传部文化产业专项资金文化产业活动项目申报受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文化产业创新发展,落实我市文化产业相关政策,我部将于2020年9月8日至2020年9月27日期间,开展深圳市委宣传部文化产业专项资金文化产业活动项目申报受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需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满1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和研究机构。
(二)申报主体为企业的,主营业务应属于文化产业范围,经营管理状况良好。
(三)申报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无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四)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保障条件,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规范。
(五)申报主体提交的文化产业增加值、营业收入、纳税金额等经营指标数据应真实可靠。
(六)不存在就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向市有关部门进行多头申报的情形。
(七)不存在委托中介机构代为办理项目申报的情形。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资助类别
本次开展文化产业活动项目申报工作,请按照各类项目申报指南(详见附件)指引进行申报。

三、申报方式
本次申报工作实行网上申报,请各单位于9月8日至9月17日期间进入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系统(网址:http://218.17.83.86:81/)进行注册,待注册审核通过后,于9月27日前登录申报系统完成网上填报工作。申报系统只在项目申报有效期开通,技术咨询电话:13113625489。具体要求及政策咨询电话见相关申报指南。
特此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宣传部
2020年9月7日



深圳市委宣传部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文化产业活动资助申报指南

一、资助条件
(一)资助对象: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满1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和研究机构。
(二)本次资助为事后资助,申报项目应为由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和机构按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且项目已完成,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文化产业活动项目。
(三)项目属于重点支持的文化产业领域。
(四)项目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和较强的行业代表性。
(五)项目具有产业化发展前景和良好的导向意义。

二、资助范围
2018年12月1日-2019年12月31日举办的文化产业活动项目。

三、资助标准
对通过评审的事后资助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运营费用30%,最高200万元的事后资助;

四、申报途径
本次申报工作实行网上申报,请各单位于9月8日至9月17日期间进入深圳市委宣传部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系统(网址:http://218.17.83.86:81/)进行注册(已注册的申报单位无需重复注册),待注册审核通过后,于9月27日前登录申报系统完成网上填报工作。

五、申报材料
(一)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二)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
(三)企业上一年度会计报表的年度审计报告;
(四)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五)项目实施情况总结报告和经费决算报告;
(六)主办、承办、支持单位基本情况、合作方式及相关证明文件(含合同)等;
(七)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如有共同举办单位,请提供合同以及共同举办单位同意以申报方名义申报该活动的意见)等。
以上材料均需按A4纸型版式扫描原件上传(如为单位自行出具的相关材料,请加盖公章后扫描上传),如上传复印件,复印件需按照A4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后扫描上传。

六、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中共深圳市委宣传部
咨询电话:
政策咨询 88134592(张小姐)/88133473(陈小姐)
系统技术咨询 13113625489 (柯先生)

七、受理时间
网上申报受理时间:2020年9月8日至2020年9月27日。(注:请各申报单位认真核查网上申报资料是否填写完备,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申报项目将不予受理。超过截止时间,亦不再受理申报。)

八、审批程序
按照《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办法》以及操作规程组织实施,包括以下程序:网上申报——形式审查——业务处室初审——专家评审——专项审计——查重查违——社会公示——部门会议审议——下达项目资助计划——拨付资助经费。

九、其他相关事项
(一)我部没有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代理资金申报事宜,请项目申报单位自主申报。我部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项目单位及申报项目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资助。情节严重的列入失信提示名单,已取得资金的,项目单位应根据市委宣传部决定退回全部或部分财政资金:
1.拒不执行信息报告制度的;
2.按照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项目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被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的;
3.同一项目多头申报或与已获深圳市市级财政性资金资助的项目建设内容存在重复的;
4.违反规定委托中介机构代为申报的;
5.已获国家、省、市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验收不合格或项目逾期未申请验收的;
6.申报单位提供申报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7.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不予资助的其他情况。

标签: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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